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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燃放鞭炮规定

2023-05-16 14:42:00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泰安燃放鞭炮规定

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二)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

(三)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

第八条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高架桥(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湿地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九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当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燃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

(二)从建筑物屋顶、阳(凉)台、窗户等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四条 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在规定的区域可以燃放鞭炮,但必须确保广大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不能扰乱人们的正常生活,确保各方面的安全。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文明城市.文明景区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在景区全域内全面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禁售、禁燃、禁放监管网络作用,加强管控,确保辖区内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级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特别要加大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区域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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