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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命名规定

2023-06-02 09:55:46 互联网 未知 幼升小

中小学校命名规定

一、公办学校名称由“行政区划 字号 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


《办法》的规定,公办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 字号 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应体现教育机构类别;公办学校名称中“行政区划”规则为: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西安市”或“西安市xx区(县)”;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xx区(县)”或“西安xx区(县)”字样。


二、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 字号 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


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地名 字号 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中“地名”规则是: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可冠以“西安”字样;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可冠以“xx(区、县)”,但不得出现“市、区、县”字样。在西安市辖区设立的学校,属于区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市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属于市、区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省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冠以“陕西”“省”字样。


三、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民办与公办混淆


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组织形式”应当根据相应办学层次,分别称为“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 职业中学”或 “小学”,不得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大学”“学院”“书院”“私塾”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文字。实施学前三年保育教育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称为“幼儿园”。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淆。

一、各类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属国有资产有校(园)舍、教室以及其他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拍卖其冠名权。

二、校园内各类教室、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特殊情况 ,报如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公办高等学校一律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

四、境外人士捐资建设的校内各类建筑物,如需冠名的,需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委的教室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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