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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

2023-06-02 17:08:45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查办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对侦办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属于我局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我局处理。


第四条 法规股和各办案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完善联络方式,定期组织交流,切实做好涉刑案件的移交工作,推进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合力,提升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力度。


第五条 各办案单位要建立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障案件移送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我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协助的,相关单位应提供协助。在接到公安机关协助侦查的要求后,根据案情需要,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答:依据:


“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这一机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两法衔接指行政法和刑法的衔接。两法衔接的依据有《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

1.

【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

【国发[2001]11号】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3.

【高检会【2006】2号】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4.

【整规办发【2006】25号】的《关于在整顿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1.


【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


【国发[2001]11号】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3.


【高检会【2006】2号】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4.


【整规办发【2006】25号】的《关于在整顿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律依据有以下文件构成:

1.

【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

【国发[2001]11号】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3.

【高检会【2006】2号】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4.

【整规办发【2006】25号】的《关于在整顿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律依据有以下文件构成:

1、【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国发[2001]11号】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3、【高检会【2006】2号】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4、【整规办发【2006】25号】的《关于在整顿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5、【中办发〔2011〕8号】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6、【国发【2011】37号】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

法律依据有以下文件构成:


1.


【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


【国发[2001]11号】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3.


【高检会【2006】2号】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4.


【整规办发【2006】25号】的《关于在整顿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两法衔接的依据有以下文件构成:


1.


【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


【国发[2001]11号】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3.


【高检会【2006】2号】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4.


【整规办发【2006】25号】的《关于在整顿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1.


【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


【国发[2001]11号】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3.


【高检会【2006】2号】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4.


【整规办发【2006】25号】的《关于在整顿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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