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教师法中规定教师职称评聘
94年《教师法(征求意见稿)》对教师职称评定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章 聘任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职务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
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第二十三条(岗位聘任)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教师根据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岗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类型的不同,制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高等学校结合指导意见,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设置岗位及岗位聘任标准;高等学校利用捐赠资金等自主设置的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岗位,可以不受岗位设置标准和总量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招聘制度)教师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以德为先,按需兼顾学科、性别比例,优化教师队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