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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泉州教育局幼儿园收费规定标准

2023-07-07 15:29:32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泉州教育局幼儿园收费规定标准

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幼儿园、区直幼儿园、民办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和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类幼儿园招生行为,现就做好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2023年秋季各类幼儿园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招生政策范围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周边群众的适龄幼儿入园。坚持规范招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

二、招生对象

符合《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幼儿园、小学招生范围调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38号)《泉港区教育局关于中心幼儿园有证民办幼儿园招生范围划分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50号)《泉港区教育局关于确定区直幼儿园分园招生范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9〕99号)招生文件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办法

1.各区直幼儿园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的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其他各公办幼儿园应从本园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区教育局要对现有各公民办幼儿园进行摸底核查,严格审核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宣传、公示,正确引导辖区内群众选择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入读。各幼儿园应向辖区公布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见附件),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幼儿园提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3.各民办幼儿园应在区教育局年检评估的基础上,严格按教育局核准的办园规模进行招生。严禁招收不足龄的幼儿入园就读。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辖区内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的随迁子女。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一)区直幼儿园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6月30日前:各幼儿园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

7月6日前: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13日--7月15日:各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报名登记。

7月20日--7月21日:各幼儿园汇总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7月25日前:各幼儿园向区教育局初教股报送片区内适龄幼儿报名情况及资格审核结果。

7月28日--7月31日:区教育局对各幼儿园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进行资格审核。

8月15日前:各幼儿园公布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资格审核结果。

(二)各中心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应依据《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幼儿园、小学招生范围调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38号)文件要求进行自主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20日前送区教育局初教股备案。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各公办幼儿园(含区直幼儿园)招

生过程中,要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泉港政规〔2022〕1号)要求进行收费。其他持证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区发改局备案。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已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继续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

(二)落实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入园。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胞子女等优待照顾对象,要严格按照《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教初〔2023〕4号)要求及相关照顾政策文件执行。

(三)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学外,各幼儿园都应优先接收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读,特别要做好招生服务片区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幼儿园融合教育试点园可以适当放宽招收幼儿园服务片区外的自闭症等残疾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依据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四)做好招生疏导。各幼儿园招生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缴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镇(街道)中心园要加强辖区幼儿园招生统筹指导和监督,发现违规招生问题应及时处置并上报,切实维护辖区健康招生秩序。

(五)严肃执纪问责。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各个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幼儿园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附件:2023-2024学年度     幼儿园收费情况

                 

                            

                     泉港区教育局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9月1日起,鹿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

6月15日,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发布“关于重新制定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通知鹿泉区属公办幼儿园(不含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收费标准重新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办(不含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1.保教费:一类幼儿园18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155元/生/月;三类幼儿园100元/生/月;注册类幼儿园未定级(小学附设学前班)90元/生/月。

2、伙食费:伙食费不做统一规定,由幼儿园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幼儿园食谱、原材料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侯提出,经半数以上家长同意,报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二、退费规定

1.当月幼儿实际在园时间(即出勤天数,不足一天的按整天计算)不足一个月(因幼儿方原因)保教费按一下方法计收: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园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园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原因(如设施改造等)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一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2.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以实际在园天数按上调规定计收。

3.伙食费施行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整天计算)、按月收取、月初预收、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与教工伙食分开)的办法,家里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如有盈余,转下月用于幼儿伙食开支。幼儿退园时,伙食结余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三、优惠政策:对家庭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缴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五、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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