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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3 河南省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最新

2023-07-08 16:58:21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3 河南省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最新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3

现状

西安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已执行22年

园方

不少公办园园长认为目前收费标准偏低

家长

若公办园收费标准提高是否不再收“赞助费”?

近日,陕西省发改委在官网发布《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部门联合发布,对陕西省各类幼儿园收费制定标准、内容等做出规定。

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在生均保教费成本中的比重

较之2015年6月的《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细则》着重强调“学前教育是基本公共服务,应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发展”的原则,提出“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在生均保教费成本中的比重,建立健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

《细则》还提出,“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应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幼儿园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除上述变化外,《细则》内容调整不多,重申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非营利性(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发改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地发改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确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成本调查。

《细则》再次强调,幼儿园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保教费以外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核心三问

为何要提出“动态调整机制”?

华商报记者从省发改委价格处工作人员了解到,提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是为了规范管理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确保收费管理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那么,提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是否意味着公办幼儿园的收费将有调整?该工作人员说:“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定价权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华商报记者查询发现,2020年7月,铜川市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曾进行了调整:省级示范园:230元/人·月,市级示范园:180元/人·月,一类园:160元/人·月,二类园:140元/人·月,三类园:110元/人·月。

幼儿园有哪些收费项目?

华商报记者比较了2015年、2021年新旧两版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变化不大。不管是公办幼儿园还是民办幼儿园都只收取保教费和住宿费,以及伙食费、体检费和保险费。

其中住宿费是向在园过夜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费用,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专款专用,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体检费和保险费属于可收取的代收费,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用。

公办园保教费标准如何制定?

《细则》提到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抵扣政府投入后合理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降温取暖费、修缮费、幼儿保育教育及生活必需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须进行成本监审。

各方看法

西安市公办幼儿园

收费标准已执行22年

华商报记者搜索发现,2014年4月25日,《西安日报》刊发《西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拟调整将举行听证》一文,文中提到:

文中还写到,听证会将在2014年5月16日将举行,并公布了2种拟定的调价标准。一种是示范园统一每位学生每月360元,一类园340元,二类园310元,三类及未入类园280元。另一种为省级示范园每位学生每月410元,一类园390元,二类园360元,三类及未入类园330元。

2014年5月17日,《华商报》刊发《西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听证代表都同意涨价》一文,文中提到听证会“发表意见的22人一致表示,调价是大势所趋,沿用15年前的收费标准不合时宜。有18人明确表示同意收费标准更高的方案二,4人倾向于收费稍低的方案一。”

不过此后再无下文,上述收费标准又继续沿用了7年。也就是说,1999年至今西安市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已经执行了22年了。

不少公办园园长认为

公办园收费标准偏低

华商报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西安市公办幼儿园的园长,不少园长都认为现行的公办园收费标准沿用时间太长,确实偏低,已经严重落后于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有园长说:“西安市公办园的收费原则依然沿用的是1999年的‘按质划类、按类收费’,按照园区的规模、环境、场地、房屋建设、功能部室等指标将幼儿园划分为不同级别。即使是达到一类标准的公办园,每人每月的收费才90元,确实不高。”

还有园长说:“比起民办幼儿园的房租、人员工资来说,主要靠财政补贴的公办园的成本确实低了不少。但公办园里的保洁员、后厨和保安的工资,另外编制不足时,还需要临聘个别教师和保育教师,都需要自行解决。据我了解,不少公办园目前的保教费仅够维持这些临聘人员的工资。”

也有园长说:“西安市三年教育行动计划以来,政府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学前教育这部分也重视起来,包括学校的建设、硬件的提升,能看得出政府对于教育的重视。但是,目前公办园的收费标准的确有些偏低,不利于幼儿园教育教学品质的提升。”

家长对公办园涨价

看法差别挺大

对于公办幼儿园涨价,家长们的态度也有差别。孩子在公办园的家长普遍比较关心费用会调整到什么样的标准。

有公办幼儿园的家长说:“今年春季开学伙食费涨了,每个月又涨了80元。上学期5个月保教费加伙食费是2760元/人,这学期成了3160元/人。当然伙食也确实变好了。”

但也有家长说:“我娃进公办园交了近5万的赞助费,每个月的保教费和伙食费还得600多元,算下来和民办园差不多了。当然,要是公办园收费标准提高了,不交赞助费了会更好。”

此外,还有公办园家长提出:除了保教费外,还有伙食费,有时还收材料费。伙食费一直在逐年上涨,每月将近500元呢!开学第一个月还要收几百元的材料费,感觉也没少花钱啊!

而部分民办幼儿园的家长们因为民办园普遍比公办园的费用更贵,觉得公办园涨一点儿保教费没什么大不了。有民办园的家长晒了晒账单说:“我娃4月-7月,幼儿园的账单是12000多元,其中保教费是10000多元,光伙食费也近2000元。所以公办幼儿园确实便宜。”华商报记者付启梦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冀价行费〔2014〕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含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具等费用)、修缮费、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必备的幼儿画册、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程序。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定州市、辛集市,下同)、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分类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教育投入情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办学培养成本进行审核,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经报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及驻冀部队所属的公办幼儿园,驻石家庄市市区的由省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省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石家庄市市区以外的收费(含伙食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属地管理,保教费执行所在地同类标准。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省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含成本测算资料);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具体浮动幅度由幼儿园确定报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驻石家庄市区的省管幼儿园浮动幅度,由幼儿园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幼儿园应成立由营养师、防疫保健医生、伙食管理员、幼儿家长代表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幼儿园食谱、原材料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保教费成本测算中已包含幼儿食堂人工、水电、设备折旧等费用的,测算伙食费成本时不得重复计算)后提出,经半数以上家长同意,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省管公办幼儿园伙食费,由幼儿园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服务项目成本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省管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房屋租赁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含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具等费用)、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必备的幼儿画册、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一定时期内生均保育教育(或寄宿)成本支出或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三)享受政府补贴的幼儿园需提交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合同约定书;

(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

(五)备案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合格的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因成本变化很大确需变动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伙食费标准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提出,经与家长管理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同意后,报与办园审批机关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除未交费项目外其它服务幼儿园不得差别对待。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不得收取书本费(玩具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算,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学期缴费。幼儿园可在月初或学期开始预收本月或本学期保教费、住宿费,月底或学期末按以下计算方法结算,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

当月幼儿实际在园时间(即出勤天数,不足一天的按整天计算)不足一个月(因幼儿方原因)保教费、住宿费按以下方法计收: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园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园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原因(如设施改造等)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一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六条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实际在园天数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计收。

第二十七条伙食费实行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整天计算)、按月收取、月初预收,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于月底或下月初结算。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与教工伙食分开)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如有盈余,转下月用于幼儿伙食开支。幼儿退园时,伙食结余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第二十八条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酌情减免费用,具体减收和免收政策由各设区市制定。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减免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省管公办幼儿园,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公办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

第三十条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根据部门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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