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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瓯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泉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2023-07-08 23:56:18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瓯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泉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瓯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规定,在调查摸底、成本监审等基础上,综合考虑幼儿园办园实际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予以核定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7月12日前反馈我局。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均可来电或者来信反映。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14层。

联系人:曾希希 联系电话:0577-88531717

邮箱:ohqfgj@126.com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6日

关于瓯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规定,在调查摸底、成本监审、征求意见等基础上,综合考虑幼儿园办园实际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拟核定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940元/人•月、省二级幼儿园850元/人•月、预省二级幼儿园(含新开办幼儿园)740元/人•月、省三级幼儿园675元/人•月。

二、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即各幼儿园可根据生源、地域、幼儿园设施配置等实际情况,适度下浮。

三、对特别困难群体,按照省市有关政策对保教费予以减免或者给予补助。

四、幼儿园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保教费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开始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六、各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做好收费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青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潍坊市发改委《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等事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我市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收费项目

凡在我市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具体包括: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经批准使用校车的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按实际支出情况收取。具体包括:

1.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2.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生·月

省、市属驻青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其保教费标准参照上述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省级十佳幼儿园、市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名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示范幼儿园保教费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省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幼儿园或潍坊名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以上上浮规定,只能选择一项进行上浮,不得累计上浮。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幼儿园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费标准为:超时托管班(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后)为每小时4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费标准折算到每天(按照每月20.83天计算)的标准和实际天数收取。

(二)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主管部门启动定调价程序,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

三、有关政策

(一)收费与退费。幼儿园应当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按半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实际入园天数收取,多退少补。

(二)幼儿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收费报销。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类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招生简章、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各类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书本费、午休费、取暖费、降温费、校园安全保卫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收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自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对幼儿园在收费调整周期内出现保教质量下滑、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或存在幼儿园违规办园的,对其处以降低办园类别或取消原认定称号等处理。自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按照降低后办园类别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五)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幼儿园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及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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