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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幼儿园学费2021年收费标准

2023-07-09 14:13:52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关于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幼儿园学费2021年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许发改收费[2020]40号

许昌市实验幼儿园、市政府幼儿园、第二实验幼儿园:

你们《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等有关规定,经对市直三所省级示范公办幼儿园近年来实际运行费用成本监审,并征询部分家长意见,参考周边地市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对市直省级示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

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冷暖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保教费收费标准为2340元/生/期(即520元/生/月)。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延时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具体标准按照许昌市人均最低日工资核定并报备。

(二)餐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0 日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三)外出活动费。幼儿园可据实收取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应坚持家长自愿,收费前应公示。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帐,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核算收取保教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剩余部分退费;延时托管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二)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由家长自愿交纳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三)幼儿园收费(保教费、延时托管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教育、发改、财政部门监督。

(四)要继续做好在园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资助标准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以保障幼儿接受正常保育教育服务。

幼儿园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本通知自2020年春季学期执行。原《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昌市教育局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三家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许发改收费〔2013〕299号)同时废止。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教育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8日

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5月14日

南京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

发布

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成本分担机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 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 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收费政策

(一)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办教办园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不超过900元,省优质园每生每月不超过800元,市优质园每生每月不超过600元,合格园每生每月不超过400元。

(三)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在以上同等级公办教办园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在以上同等级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五)部队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军队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幼儿园在寒假、暑假和新学期开学的当月,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幼儿园在寒假、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育教育按日计算,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二、报销与减免政策

(一)职工子女入园,幼儿是南京市户籍的,可凭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每人每月报销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

(二)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在其他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50%减免保育教育费。

(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50元,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按基本标准1.5倍发放(即每生每学期1125元)。

(四)农村办园点幼儿保育教育费减免每生每月220元,每年按10个月减免,农村办园点收费标准不足每生每月220元的,按实减免。

三、相关要求

(一)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附件1);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教育部门核定(附件2);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并报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附件3),收费标准应保持稳定,原则上调整周期不得少于3年。

(二)市、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三)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幼儿园提高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育教育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 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幼儿园收费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新入园的幼儿开始执行,原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以往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0〕239号、宁教财〔2010〕20号、宁财综〔2010〕618号)、《关于我市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2018〕195号)同时废止。

 

综合 /南京市发改委

 

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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