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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通知通告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大发改价格字〔2023〕73号 县城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2023-07-10 22:59:53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通知通告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大发改价格字〔2023〕73号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大发改价格字〔2022〕73号发布日期:2022-02-24  10:15浏览次数:次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按照“政府主导、优质优价、家庭合理分担”原则,我市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如下:

级 别

城区保教费标准

(元/月·孩)

农村保教费标准

(元/月·孩)

五星级

800

540

四星级

780

460

三星级

700

390

二星级

610

310

一星级

520

230

农村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不高于上述标准基础上,由相关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幼儿园运营成本需求、政府投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各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以外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其他相关政策

各公办幼儿园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园内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板(牌、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4〕87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9日

来源:价格处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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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青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幼儿园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费标准为:超时托管班(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后)为每小时4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费标准折算到每天(按照每月20.83天计算)的标准和实际天数收取。

(二)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主管部门启动定调价程序,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

三、有关政策

(一)收费与退费。幼儿园应当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按半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实际入园天数收取,多退少补。

(二)幼儿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收费报销。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类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招生简章、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各类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书本费、午休费、取暖费、降温费、校园安全保卫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收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自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对幼儿园在收费调整周期内出现保教质量下滑、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或存在幼儿园违规办园的,对其处以降低办园类别或取消原认定称号等处理。自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按照降低后办园类别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五)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幼儿园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及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意见建议,于2023年7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发送至市发改局价格管理科邮箱(fgjjgk@wf.shandong.cn)。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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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州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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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征求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等有关规定,在开展前期调查、成本监审以及对比参照周边县(市、区)同级别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起草了《宁化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7月18日至7月24日。

二、反馈意见形式

(一)电子邮件反馈:13905983128@163.com;

(二)书面意见反馈请寄至: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宁化县城郊镇长征大道31号23楼),邮编:365400。

(三)联系人:张臻0598-6629625。

附:《宁化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

宁化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等有关规定,在开展前期调查、成本监审以及对比参照周边县(市、区)同级别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起草了《宁化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拟定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一、根据我县公办幼儿园等级,分类别拟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表。

宁化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等级

现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拟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调整幅度

 

(单位:元/生·月)

省级示范幼儿园

380

520

140

市级示范幼儿园

300

420

120

县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

250

350

100

县级示范幼儿园(半日制日制)

210

280

70

普通幼儿园(全日制)

210

280

70

普通幼儿园(半日制)

180

230

50

二、本调整方案拟于2022年秋季起执行,按学期收取,不分幼儿入园时间统一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幼儿园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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