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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学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021标准是多少

2023-07-11 16:31:49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学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021标准是多少

民办幼儿园学费收费标准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你好,你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收到,现回复如下:

为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学生家长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规定,1、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可根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结合各自的办园规模与实际成本进行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2、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浙价费〔2012〕368号)的规定自行确定,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第六条规定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无隶属关系的,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瑞安市教育局65890963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瑞安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瑞安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瑞安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21年5月17日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瑞安市发改局价格科。电话(传真):0577-65833013,邮箱:743328904@qq.com;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5.11

 

 

 

瑞安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和提高我市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2020】39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拟提出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现有公办幼儿园26所(35个园区),其中省一级园7所,省二级园13所(分园3所),省三级园6所。各幼儿园因校舍改建、等级创建、办学设施提升等原因,办园成本大幅提高。

我市现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依据是2017年瑞安市发改局、教育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瑞发改价【2017】32号),执行标准为:省一级园730元/生·月,省二级园670元/生·月,省三级园450元/生·月,准办园350元/生·月

二、成本调查情况

为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抽样选取瑞安市莘塍中心幼儿园(省一级园)、瑞安市中心幼儿园(省二级园)和瑞安市塘下镇第三幼儿园(省三级园)进行成本调查。经调查,核定瑞安市莘塍中心幼儿园2020年度保教定价总成本为1049万元,生均保教定价成本2.15万元/年;瑞安市中心幼儿园2017-2019年度平均保教总成本为820万元,平均生均保教定价成本1.95万元/年;瑞安市塘下镇第三幼儿园2017-2019年度平均保教定价总成本为430万元,平均生均保教定价成本1.57万元/年。

三、拟定调整方案

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财政投入情况及周边县(市、区)收费水平,并结合我市公办幼儿园覆盖率提升,新录用合同制教师薪金制度,提出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拟调整方案如下:

(一)省一级园:850元/生·月;省二级园:780元/生·月;省三级园600元/生·月;准办园450元/生·月。

(二)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举办的托班,其保教费标准为:省一级园:935元/生·月;省二级园:860 元/生·月;省三级园660元/生·月;准办园500元/生·月。

(三)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可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办班,其保教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四)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办法。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文件精神,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具体资助对象详见《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

(五)伙食费、代管费、退费等其他收费事项参照《温州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规定执行。

(六)上述收费标准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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