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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有办园许可证吗现在还有吗

2023-07-11 22:34:15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有办园许可证吗现在还有吗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

为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监管,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制定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7年4月18日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评促建。推动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客观公正。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督导机构对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实施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第四条督导评估周期为3-5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第二章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一)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二)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

(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四)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五)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

第三章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第七条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一)印发督导评估通知。教育督导机构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二)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导机构。

(三)实地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四)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五)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教育督导机构。

(六)复查。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并上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

第九条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监管和分类治理,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汇总全市(地、州、盟)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省级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对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要求开展督导评估工作。汇总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采用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对部分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项督导情况、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各地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

第四章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各地依据本办法,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

芙蓉区新型公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关于统筹推进学前教育四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85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19〕2号),进一步规范新型公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公办幼儿园是指政府利用国有资产通过招投标,引入教育优质资源、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举办单位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单位等情况审批设立的幼儿园;或已租赁给个人办园,但政府采取回收、委托办园、合并办园等方式,变更举办单位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单位等情况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区行政区域内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并取得“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类)”的公办幼儿园。内容涵盖幼儿园的分类定级、经费管理、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类定级

第四条  幼儿园申请分类定级认定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幼儿园性质为公办,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事业登记法人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等。

(二)自愿接受政府对幼儿园的收费限价。

(三)由普惠园转为新型公办园的,原有普惠级别一二三四级与公办分类定级一二三四级对应;新招标的幼儿园,对应标书中的拟定级别;其他幼儿园对应申请承诺级别。取得办园许可证须满一年,达到升级条件后,方可申请晋级。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资格审核。区教育局对辖区内自愿申报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

(二)初步认定。区教育局按照《长沙市幼儿园分类定级认定标准》进行初评,对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

(三)综合评审。区教育局按照评审分离的原则召开评审会,确定幼儿园等级。

(四)公示公告。综合评审结果经审定后,区教育局将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统一予以公示。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六条  新型公办幼儿园应按照《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等文件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财务与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条  新型公办幼儿园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长发改价费﹝2018﹞207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限价收取保教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园70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四级园450元/生•月。如市发改委调整相应级别最高收费标准,则按调整后标准执行。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开支情况确定标准,独立核算,多退少补,并报区发改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民办教育科负责新型公办幼儿园的分类定级评估、年度办学评估、日常保教业务指导和监管;财务科负责新型公办幼儿园的资金调拨;监察审计科负责新型公办幼儿园的监察审计,安保科负责新型公办幼儿园的安全监管。

第九条  安保科要落实对新型公办幼儿园的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园舍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机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配备好安保人员等,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监察审计科要落实对新型公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管理。要将新型公办幼儿园财务审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新型公办幼儿园年度评估的重要依据,对财务管理混乱不清、财务收支状况反映不真实的园所,年度考核评估为“不合格”,并停止拨付财政奖补资金。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对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奖补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育局应根据本办法和委托办园协议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或收回奖补资金、取消其新型公办幼儿园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

(二)保育教育内容、方法违背幼儿成长规律,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

(三)园所环境和设施设备陈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幼儿园未合法保障教职工权益,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工资未按时足额到位或未给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

(五)管理疏漏,家长投诉较多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芙蓉区新型公办幼儿园申报表》

附件2:芙蓉区新型公办幼儿园上报材料清单

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

2021年2月3日

芙蓉区新型公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doc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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