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幼儿园>正文

侵权责任法解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2023-07-12 13:46:12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侵权责任法解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解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重点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意思分解】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遭受侵权的责任承担,见于以上三个条文,与以往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相比,有一定区别,请读者详察。

一、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

(一)责任范围

在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期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立法背景】: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在其中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导致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比如:1、因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2、因学校等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3、因学校等教育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4、学生间相互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5、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出现的人身损害;5、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生损害……等等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受损害的责任

(一)区分立法模式

《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有实质性差异,被废,不再受关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不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未成年人”概称之,但《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严格区分二者的不同:

该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对其负有教育、管理、督导、保护等义务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该法第39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教育机构仅仅承担过错责任。这说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教育机构对年龄渐长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负有的义务与责任更轻一些。这一区分立法模式是一种新的立法模式。

(二)教育机构的责任性质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督导、保护等义务,见于我国有关教育的多部立法文件。《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所规定的责任主要是指教育机构在教学场地、教学设施、校车交通安全、提供的饮食安全、教学管理环节等场合下具有安全上的疏忽等过错所引起的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侵害,但不包括由于第三人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侵害。同时,这一责任仅仅限于人身损害责任,不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

三、第三人侵权下的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统一立法模式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此场合不再采用区分立法模式,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完全相同。此处的第三人,是指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如在校门口兜售小食品的小贩。

(二)性质是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是,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除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外,有过错的教育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

当然,该教育机构向未成年学生承担了责任后,即在教育机构与侵权的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教育机构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为该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换言之,与上述该法第38~39条规定不同的是,如果出现在学校有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性赔偿责任,而不再是终局性责任。

                                                              ——引自王胜明《侵权责任法》解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更新时间:2022-11-1208:49:29人浏览

导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则承担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则承担过错责任。

一、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分为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1.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但是,其责任是需要由教育机构来承担的,不能由未尽职责的教职工来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机构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

2.第三人责任与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教育机构在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与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是一样的。

二、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

2.产品质量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

4.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

5.施工造成的侵权责任;

6.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的侵权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等等。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只要证明三个方面:自己有损害;加害人有加害行为;损害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责任,要根据法律证明符合法定的免责条款或自己没有过错。

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什么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拓展阅读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概念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例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收藏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校园侵权起诉中校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校园环境往往很多时候也会存在一些侵权行为,那么你知道校园侵权起诉中校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侵权行为人浏览民办教育机构退费金额少是否侵权培训机构不给退费的纠纷该找消费者协会或者法院解决。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其主张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全部3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校园侵权中学校责任承担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学校一般都是教导孩子的地方,一般学校出现了状况都会引发社会和家长的关注,特别是学校出了问题。那么对于校园侵权中学校责任承担?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校园侵权中学校责任承担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其他人浏览校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学校吗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学校一般都是教导孩子的地方,一般学校出现了状况都会引发社会和家长的关注,特别是学校出了问题。那么对于校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学校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校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学校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损害赔偿知识人浏览教育培训机构有招生工作吗?教育机构中的欺诈行为是否有刑事责任?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长可以到37天,诈骗犯罪一般要3000元以上才立案,有的地方可能会要到5000元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全部2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校园侵权责任认定原则

在学校里面,学生之间都会被教育说要友好相处,但是当一些情况发生的时候,还是会存在一些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有可能是学生之间的,但是也有可能是第三者,也就是学校外面的人导致的,对于这样的一种情况,我们就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校园侵权责任认定原则。

#侵权责任人浏览我在某教育机构上课,发现该教育机构把课程上传了,但是我的脸被打了马赛克,教育机构的这种行为算侵权吗?侵权行为的分类:1、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是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例:因特定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行为)2、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3、根据致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4、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以上是成文法系国家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全部2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教育机构宣传单页仿用了别的教育机构的模版,算侵权吗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要有侵犯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2)行为具有违法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故意;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全部1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教育机构,机构有责任吗?如果有过错就担责任。全部1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自己在教育机构买的课程,会侵权嘛?您好,有可能全部1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老人财产分配官司受理后多长时间才能宣判

受理老人财产分配官司后一般三至六个月宣判。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若是有特殊情况导致延长了的,就可能会超过六个月;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宣判。

#民事案由人浏览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你好,要根据伤残情况,具体计算赔偿。全部2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教育机构伤害责任补充问题全部4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你好,还有几天开庭了,现在请律师还来的及时妈你好,来得及,不过要跟律师说明你的案件情况,便于了解全部4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你好农村户口首套房补贴政策是必须把宅基地和耕地归还才能使用吗农村户口买房补贴政策:1、农村户口进城购房后将农村宅基地和耕地归还集体后,会得到3-5万元的补贴2、农村户口进城买房,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免契税,但国家全部2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想问一下家里属于低保用户,父亲是残疾人想购买一辆2000元的二手车在代步,查到了会取消低保资格吗家庭低保户待遇的人员是可以有工作的。但是具有工作的家庭成员其薪资和家庭财产(房产、汽车、投资和经济收入等),是低于和等于户籍地低保户准入条件的,才能享受低保待遇全部3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你好,问一下你您好,有问题可以直接提出来的,便于律师们为您解答,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若咨询的问题出于隐私考虑不便公开,也可以私信咨询律师的。当然,还也可以搜索律师,进行电话全部3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学校等教育机构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和法律依据

一、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的情形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规定列举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将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的过错情形,都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学校在教育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加以预见和注意的方面。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出现了上述情形,则可以据此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就是存在过错,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二、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责任承担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就会产生学校和监护人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则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只能减轻。如果造成此损害时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责任总量是固定的。那么监护人的责任+学校的责任=责任总量,或者监护人的责任+学校的责任+受伤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责任=责任总量。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文章非机动车一方应对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新能源电池自燃引发火灾事故的责任承担“试驾车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合规建议特种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运用和裁判指引“未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适用与权利救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依据体系及其适用注意事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五大原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