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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泉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文件查询

2023-07-13 05:47:33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收费标准 泉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文件查询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

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收费项目 

纸质申请收费标准 

(按类别)

 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 

收费标准(按类别) 

 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 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500元

 450元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500元

 450元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500元

 450元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250元

 225元

 受理商标评审费

 750元

 675元(部分待开通)

 变更费

 150元

 0元

 出据商标证明费

 50元

 45元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350元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350元

 商标异议费

 500元

 450元

 撤销商标费

 500元

 450元(部分待开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元

 135元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文件 《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合理调整幼儿园收费结构,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班)。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收费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   幼儿培养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险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其它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性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五条幼儿园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举办食堂并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包括主、付餐)。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实际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并在收费前20天报当地教育、物价部门备案。收费标准经备案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在下一学年度重新申报备案。   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幼儿伙食的实际成本自行核算,并按幼儿实际就餐天数按月清算,按学期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必须按月定期公布幼儿伙食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幼儿家长监督和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幼儿园收费原则上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同等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各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市定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另行发文公布)确定本地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办幼儿园实际情况,具体核定各幼儿园收费标准。   幼儿园举办的托儿班(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在同类普通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10%。寄宿制幼儿园、亲子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其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在收费前20天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支教费等其它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组织校外活动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每班额定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幼儿在入园三个月内自行退(转)园的,退还一半保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第十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费、图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有财政拨款的应扣除)。   第十一条  各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各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的资助政策,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予以资助。各幼儿园要认真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对特困户、低保对象子女、烈士子女、边防、海岛军人(武警)子女,凭有关证明减半收取保育教育费或酌情全免,低保对象属孤儿的免收保育教育费。乡镇(市、区政府所在地镇除外)及以下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低于城市同等级幼儿园10%确定。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平等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入园的独生子女,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按每月70元标准报销保育教育费。   第十三条注册为事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伙食费不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直接留归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告,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次年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幼儿园应当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标准等文件,民办幼儿园还应持《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各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4]21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细则中相关条款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解释。

兰州市教育局 通知公告 兰州市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调整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一、事项概况

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社会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兰价费发〔2013〕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居民收入情况和家长承受能力、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实际发展情况,拟对兰州市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为了公开、科学、合理调整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促进我市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面向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幼儿家长(公办及民办)、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就保育教育费调整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二、公示说明

1、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形式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也可向兰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反映。

2、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报告编制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3、公众对该事项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和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报告编制单位提出。

三、实施单位信息

实施单位: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兰州市教育局

联系人:李巍                       何晓波

电 话:0931-8772158              0931-8875256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甘肃开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恒大帝景15幢2单元2002室

联系人:倪发财          严开元

联系电话:15009319155     18193109699

邮政编码:730050

E-mail:595848944@qq.com

附件:兰州市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调整方案

 

甘肃开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日

 

兰州市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调整方案

为促进兰州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缓解兰州市“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的矛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拟调整兰州市公办学前教育保教费收费标准。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底,兰州市共有公办幼儿园405所。其中:公办园126所(指教育部门主管、财政全额拨款的幼儿园),公办性质园49所(指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军队、高校、街道、村集体(社区)等举办主管,给与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班230个。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目前兰州市公办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依据《关于兰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兰价费〔2010〕349 号)收费, 按照省级示苑园380/生/月、省级一类园200元/生/月、市级标准园150元/生/月执行;公办性质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依据《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兰价费〔2018〕 9号)收费,按照500元/生/月执行。

二、调整方案

综合考虑幼儿园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其他城市保教费收费标准、城区及远郊县区经济发展差距、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类别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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