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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泉州教育局幼儿园收费规定标准最新版图片

2023-07-13 22:57:20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泉州教育局幼儿园收费规定标准最新版图片

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5〕5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9月16日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定价形式)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制订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等;

(二)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四)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相关经费,规范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

   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定价形式)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定价原则)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办园成本、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订,并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成本补偿机制)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兼职教师薪酬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

(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四)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后取得。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在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区县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资助与减免)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助,按照国家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全部用于幼儿园保育教育,并向捐助人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票据与经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是教育收费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的部门预算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办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幼托教育专用收据,公办幼儿园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执收情况及其他收费情况。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规范使用税务发票。各区(县)教育、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民办幼儿园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三)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以转制、公办民助、中外合作、夜间管理等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费用;

(五)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其他应公示内容;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教育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二)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

(三)违反规定增加幼儿园评定级别并实施收费;

   (四)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五)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六)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财政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变动收费项目;

(二)公办幼儿园截留、挤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费收费;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的通知

深教规〔2022〕5号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幼儿园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14日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幼儿园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幼儿园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为3至6周岁学龄前儿童集中实施保育教育的幼儿园。

本标准为幼儿园设立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区域宜根据本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要求。

第三条 规划新建、扩建及改建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设标准,满足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发展规划,选址合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抗震、交通等相关要求,服务半径为300至500米。

幼儿园选址应当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避开可能发生洪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森林火灾等灾害区域。除自用燃气管道外,园内不得有输气管道或者架空的高压输电线路穿过。

幼儿园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不得与铁路、高速路、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娱乐场所、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场所及各类污染源毗邻,小区配套幼儿园选址不得毗邻小区排水、排污、排烟等管道、洞口或小区化粪池;不得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得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第五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当相对独立,有室外活动场地、围墙及独立出入口。幼儿活动用房原则上应设三层及以下楼层,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幼儿园应根据周围建筑与幼儿园户外用地距离设置合理的防高空抛物措施。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产权场地举办幼儿园。租赁场地办学的幼儿园,首次租赁期应当为6年以上。

办学场地建筑主体及装修等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和房屋建筑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依法申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第七条  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由审批机关根据场地面积核定具体办学规模,根据班级活动室面积核定每班具体班额。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八条  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和幼儿活动用房(含班级活动室和综合活动室)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要求,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幼儿园应当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上人屋面、阳台、看台等临空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有关要求设置防护设施,防护栏杆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净高不应低于1.3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生均建筑面积高于《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要求的,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活动空间,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在4㎡以上的,应当优先设置绿化用地。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每班配有活动室及卫生间。班级活动室(与寝室分开设置的)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4㎡,活动室可以与寝室合并使用,合用面积不应低于3.5㎡,生均班级活动单元面积(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和衣帽储藏室)不应低于4.4㎡。全园应当设有可供幼儿分班或集体使用的综合活动室,生均综合活动室面积不应低于0.6㎡。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按规模和实际需求配备办公室、保健观察室等服务用房。幼儿园应当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广东省学校食堂要求及卫生标准的厨房。全日制幼儿园的门卫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职工值班室等附属用房面积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相关要求,寄宿制幼儿园应增设隔离室、集中浴室、洗衣房等。提供半日制、钟点制服务的幼儿园可以适当缩减服务及附属用房规模。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幼儿卫生间地面应当平整无台阶,有自然通风或者排气设施,厕所与盥洗室宜分间或者分隔设置,厕所便器应当按男女相对分隔。幼儿园的幼儿卫生间应当与班级活动室或者寝室相邻,每班配备1个污水池、6个大便器、4个小便器和6个盥洗龙头,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幼儿园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园区和建筑内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的要求。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的出资数额、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具有五年以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聘用具备相应岗位从业资格的教职工,根据服务类型及办学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第十六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要求配备,每招收150名幼儿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七条  幼儿园安保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要求配备。财务人员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新设立的幼儿园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当的开办资金。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深教规〔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关键指标 

附件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关键指标

序号

项目

标准或要求

1

选址

选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选择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2

园舍建筑

办学场地

园舍建筑相对独立,有室外活动场地、围墙及两个以上独立出入口,出入口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办学场地建筑主体及装修等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和房屋建筑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依法申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要求,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

3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12个班为宜,由审批机关根据场地面积核定具体办学规模;

班额: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每班具体班额根据班级活动室的面积核定。

4

幼儿活动用房

幼儿活动用房应设在三层及以下,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幼儿活动用房(含班级活动室和综合活动室)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要求;

每班配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及卫生间;

班级活动室(与寝室分开设置的)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4㎡,活动室与寝室合用面积不应低于3.5㎡,生均班级活动单元面积(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和衣帽储藏室)不应低于4.4㎡,综合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0.6㎡。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5

服务及附属用房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观察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服务和附属用房;

保健室应独立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

幼儿园应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厨房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不得外包经营。

6

设施设备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保育教育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班级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室外活动场地等设施设备配备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粤教基〔2012〕1号)的相关要求配备;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DB4403/T26-2019)等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的要求。

7

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

8

班级保教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配备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教师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9

其他人员配备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的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根据本市有关要求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以及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 幼儿园》(DB4403/T26-2019)要求配备保安员。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要求,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10

开办经费

新设立的幼儿园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当的开办资金(不含向儿童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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