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740元/月起 市民可在9月30日前反馈意见 河南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郑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740元/月起 市民可在9月30日前反馈意见
郑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740元/月起市民可在9月30日前反馈意见来源:大河网-大河报·大河财立方
原标题:《郑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740元/月起,市民可在9月30日前反馈意见》
[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31日,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联合公布了《关于规范郑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8月31日至9月30日。征集意见反馈渠道有多种方式,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电子邮箱wjjsgc@163.com;市教育局电子邮箱zzsyjfzzx@126.com。书面意见邮寄地址为: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70号6号楼502室(市发展改革委)、郑州市中原西路40号212室(市教育局),邮政编码450007。市发展改革委热线电话0371-67189772;市教育局0371-67439988。此外,市民还可以登录郑州市教育局官方网站提出意见建议。
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积极推进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经过收费调研、召开座谈会、价格调查等环节,在价格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郑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分类实施:其中,财政拨款类保育教育费,规范园每生每月740元,示范园每生每月820元。自收自支类保育教育费,规范园每生每月900元,示范园每生每月1000元。
此外,公办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延时托管费继续执行每生每月80元的收费标准,一个月内参加延时托管服务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范围包括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等行政区域。
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规范郑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市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要求,依据郑州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关于《郑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调查报告》,统筹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郑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财政拨款类保育教育费
1。规范园每生每月740元。
2。示范园每生每月820元。
(二)自收自支类保育教育费
1。规范园每生每月900元。
2。示范园每生每月1000元。
(三)延时托管费
公办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延时托管费继续执行每生每月80元的收费标准,一个月内参加延时托管服务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
(四)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范围
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范围包括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等行政区域。
三、公示制度
公办幼儿园的等级(示范园和规范园)由教育主管部门
进行评定,财政供给方式(财政拨款类、自收自支类)由财政部门进行确定,并分别于每年秋季开学前进行公示。公办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报告制度
公办幼儿园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应于每年3—5月份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收费情况。
五、相关要求
(一)公办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制度。
(三)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好有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入园保育教育费减半收取。
(四)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办学前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规范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五)公办幼儿园要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幼儿园如何收费山东省幼儿园收费标准已发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30日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2
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第五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条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3
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第十四条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第十七条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
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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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十条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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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二十四条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监制|一白责编|朱丽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各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和《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三部门共同会商后报十七届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通过,决定从2019年秋季新学期起,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市经登记注册、评估定类的公办幼儿园。
二、调整方案
1.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省优园450元/生.月;市优园360元/生.月;合格园280元/生.月。
为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分步实施浮动。2019年新学年上述基准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自2020年新学年开始,保教费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的15%,各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和政府投入等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2.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3.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生.月的托管费。
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家长提出申请后,幼儿园与其签订托管协议,方可收取托管费。
4.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三、有关事项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以上方案调整,2019年新学年,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今后需调整的,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
2、幼儿园提高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3、幼儿园保教费可以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
4、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
对在本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儿童总数的10%。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予以50%的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且不计入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的10%比例范围内。
5、各幼儿园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将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稳定市场秩序。
6、其他相关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皋市财政局 如皋市教育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