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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要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增加公办学位供给 河南省公办幼儿园办园标准文件

2023-07-14 13:09:31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河南:要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增加公办学位供给 河南省公办幼儿园办园标准文件

河南:要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增加公办学位供给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人生起点的公平,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实施三期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为儿童终身发展奠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二孩政策落地,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教育扶贫,从人生早期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实施第三期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履职尽责、坚定不移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期盼。

二、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要求,立足于“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紧紧围绕“扩资源、健机制、提质量”的核心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坚持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结构,公办民办并举,继续扩充资源总量,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困难群体和薄弱环节;坚持公益普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强化机制建设,深化投入、用人和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改革,确保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加强规范管理,强化评估监测,提高保教水平,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性资源覆盖率稳定在85%左右,“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逐步理顺,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师资力量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小学化”现象基本消除。

二)重点任务

1.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继续加大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增加普惠资源,改善办园条件。每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认定、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逐年提高普惠性幼儿园数量和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所占比例。

2.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在国务院领导下,省、省辖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完善幼儿园教师补充机制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3.提升保育教育质量。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锻炼幼儿健康的体魄,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培养积极的交往与合作能力,养成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推进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机制,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健全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幼儿园骨干体系建设,稳妥推进各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逐步形成梯次合理、定位明晰的示范幼儿园体系。深入开展幼儿园结对帮扶工作,整体提升农村幼儿园保教质量。

四、政策措施

一)扩充普惠资源,提高普及水平

1.优化学前教育布局。统筹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需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规模。以发展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重点加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二孩政策实施后新增人口集中地区的幼儿园建设。将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扩大幼儿园用地供给,合理确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普惠性幼儿园用地。

2.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各省辖市、县(市、区)要继续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制订分年度公办幼儿园建设方案,并将年度建设任务纳入政府民生工程。要落实每个县(市、区)城区至少举办3所标准化公办幼儿园的要求,通过新建、扩建或盘活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因各种原因停办、闲置的教育资源,加快建成一批城区公办幼儿园。研究制定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大力扩充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对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全面整改,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要落实3万人口以上乡镇至少办好2所、3万人口以下乡镇至少办好1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的要求,到2020年,彻底消除公办中心幼儿园“空白”乡镇。加快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乡村幼儿园建设,继续有效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富余资源,改建成安全、达标的公办幼儿园,逐步实现人口集中的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

3.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研究制定河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各省辖市、县(市、区)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园比例,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各地要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4.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鼓励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部)。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幼儿入园学习,推进学前融合教育试点项目实施,到2020年,实现每个县(市、区)有1-2所幼儿园开展学前融合教育,增加残疾适龄儿童的入园机会。

二)健全体制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1.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省、省辖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省辖市级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县级政府履行好县域内学前教育规划、投入、监管及推进均衡发展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各乡镇(街道)配合做好保障区域内公办幼儿建设用地,规范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管理,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

2.完善办园体制。逐步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幼儿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生均财政拨款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2017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完成事业单位登记。鼓励采取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区的形式,扩大公办学位供给。

3.健全投入机制。研究制定河南省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意见,按照“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要求,逐步完善与公益普惠方向和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奖补、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对公办幼儿园实行生均财政拨款综合定额;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分项奖补;健全资助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补助保教费和生活费,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国内外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学前教育领域,支持政府以PPP模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园。

4.稳妥推进公办园招生机制改革。各地要完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强化招生监管,重点围绕入园机会均等,试点探索公办幼儿园招生改革新路径。

三)构建教师队伍建设支持体系,稳定优化师资

1.扩充师资来源。根据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要求,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模和层次,加大本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完善初中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培养办法,鼓励师范类(高等)院校在校生辅修学前教育第二专业。重视对幼儿园特教师资的培养。

2.优化队伍结构。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采取核定编制、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调配、区县统一招考管理等方式,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重视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幼儿园合格师资的配备。继续做好国家学前教育巡回支教项目试点工作,鼓励各地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师资短缺的农村地区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严格落实幼儿园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将提高教师持证率列入年度教育业绩考核指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做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工作,提高园长专业化水平。

3.提高培养培训质量。完善学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深化课程与教学改革,注重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培养质量。完善幼儿园师资队伍培训体系,构建省、市、县、乡、幼儿园五级培训网络,以需求为导向开展新一轮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科学设置培训课程,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级重点实施国培计划和省培项目,主要对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和学前教育管理干部、教研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园长、骨干教师2万名。市、县依托优质学前教育培训机构,采取远程、集中、跟岗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乡镇和幼儿园要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加强教研交流,不断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4.保障合法权益待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符合学前教育实际、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聘标准。对长期在农村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在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加强管理指导,提升保教质量

1.创新管理模式。推动实施以县直幼儿园和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核心的县域、镇域一体化管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作用,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班)逐步从所属小学剥离,实现独立办园。推进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省级示范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幼儿园以举办分园、承办新园、托管弱园、合作办园等多种形式,积极扩大区域内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发挥各级示范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全面提升农村幼儿园保教质量。

2.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幼儿园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机制,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将包括无证幼儿园整治在内的幼儿园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考核内容,持续开展无证园清理整顿,及时消除非法办园。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杜绝乱收费。落实国家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建立全省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评估范围,着重加强幼儿园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评估,科学引导幼儿园发展。到2020年,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学籍管理。

3.改善办园条件。深入开展薄弱幼儿园达标升级活动,到2020年,85%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重视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的督促指导,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加强幼儿园信息化建设,重点为农村幼儿园配建校园网。搭建学前教育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动信息技术在幼儿园管理、保教工作、师资培训等方面广泛应用。

4.实施科学保教。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导幼儿园教师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制定教育计划、指导游戏活动、安排一日生活,纠正“小学化”倾向,全面提升保教质量。支持《指南》实验区、实验园开展实验研究。重视教研队伍建设,各级教研机构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加强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引领。健全教研网络,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依托城市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立学习共同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保教实践经验交流。鼓励幼儿园立足园本,合理开发和利用课程资源。积极开展食育课程研究与推广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市、区)、省辖市政府要逐级编制三期行动计划,并把三期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要充分发挥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明确教育、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国土、规划、住建、卫计、残联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绩效管理

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统筹利用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各地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资金分配将综合考虑人口、财力、努力程度等因素,重点与各地扩大普惠资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投入机制等工作的绩效挂钩。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要创新管理理念,加强预算管理,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导评估

省政府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机制,对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办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将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部门印发的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制定具体的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以县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督导结果报国家审核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7年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

建标175-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分类

服务人口(人)

3班(90人)

3000

6班(180人)

3001~6000

9班(270人)

6001~9000

12班(360人)

9001~12000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第十条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 一、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组成。 二、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 1.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 2.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等。 3.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 三、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障安全。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城镇居住小区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配建幼儿园。  第十二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五、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六、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第十三条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园区总平面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合幼儿特点,并有利于幼儿园建设发展和对幼儿的保教与安全管理。 二、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园区总平面规划应以园区房屋建筑总面积和相应的容积率为依据测算园区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55~0.65。 1.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3h。 2.园区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竖向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主要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3.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m2。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分班游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布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宜为软质地坪,应保证1/2以上的游戏场地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h。 4.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布置、空间组合统一规划和建设。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30%。集中绿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5.园区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边应设围墙。主出入口应设大门和门卫收发室。机动车与供应区出入口宜合并独立设置。 6.园区适宜位置应设置旗杆、旗台。 三、室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网络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设计合理布置,管线宜暗设。农村幼儿园的污水排放不应影响园区和周边环境卫生与幼儿安全。用电负荷应适当留有余量。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m2/人)

注:1楼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6,平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7。 2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3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4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第十五条全日制幼儿园的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全日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1.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2.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3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第十六条寄宿制幼儿园的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1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2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3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第十七条班级活动单元的活动室与寝室合并或分开设置时,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班级活动单元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第十八条全日制和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及使用面积应分别参照附表1和附表2的规定。服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各项用房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内适当调剂,不得占用幼儿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寓教于乐的学前教育环境。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幼儿园的建筑宜为多层或低层建筑。  第二十条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 三、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四、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  第二十一条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二条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主要建筑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二、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3.90m。  第二十四条晨检接待厅(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第二十五条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边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二、寒冷地区、严寒地区和温和地区的外廊宜设封闭窗。厨房与幼儿就餐地点不在同一幢建筑的,宜设封闭连接廊。  第二十六条幼儿出入的门厅、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二十七条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幼儿通行安全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二、楼梯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三、楼梯踏步高度及宽度、楼梯井宽度、楼梯扶手、垂直栏杆间净距应方便幼儿使用、保护幼儿安全。楼梯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四、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五、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六、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儿扶手高度不应高于0.60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七、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八、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室外楼梯。  第二十八条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第二十九条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二、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第三十条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平开门,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槛。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 二、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三、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四、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五、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1.80m以下不应设平开窗或悬开窗。  第三十一条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的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明亮色彩。 二、所有内墙的阳角、方柱及窗台应做成小圆角。 三、幼儿活动用房、走廊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四、外墙面1.30m以下不应做质地粗糙饰面,外墙的阳角及方柱应做成小圆角。外装修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征的色彩,并应与园区环境协调。  第三十二条幼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二、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三、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 四、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五、盥洗台、厕位的高度、间距及进深应适合幼儿使用需求。 六、盥洗水龙头应采取降压措施。 七、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设施。 八、地处干旱缺水地区的农村幼儿园宜设置节水型卫生环保厕所,严禁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化粪池应设于室外并密封,盖板上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出粪口应加盖并应有防止幼儿移动、开启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  第三十四条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班及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应设置洗涤消毒间,6班以下的幼儿园应设置洗涤消毒设备。  第三十五条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措施。 第三十六条主要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采用壁炉、火墙、火炉采暖,排烟管道必须畅通、无泄漏、无回流,并应安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禁止采用无烟道火炉采暖。室内空气质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室内照明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三、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楼、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四、配电箱下口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 五、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六、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七条园区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二、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三、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建设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指标可用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各类幼儿园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6控制。

表6幼儿园投资估算指标一览表

分类

投资估算指标(元/m2)

3班(90人)

3100~3000

6班(180人)

3300~3200

9班(270人)

3200~3100

12班(360人)

3100~3000

注:1.投资估算不包括土地征用、外部配套、室内家具设施和专用保教设备等费用。  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现行的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计算。   4.3班幼儿园按单层建筑测算。 第四十条幼儿园建设工期可按表7控制。

表7幼儿园建设工期(Ⅱ类地区)

分类

施工建设工期(日)

3班(90人)

130~135

6班(180人)

155~160

9班(270人)

160~165

12班(360人)

165~170

注:1.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办公、教学楼工程6层以下,全现浇结构类型,Ⅱ类地区计算。 2.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计算。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附录一术语

一、幼儿园kindergarten接纳三周岁以上幼儿,对其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kindergarten幼儿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三、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kindergarten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四、班级活动单元classactivitiesunit供幼儿分班进行室内游戏、活动、进餐、睡眠、清洁卫生的用房。  五、综合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供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亲子活动、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的用房。  六、隔离室isolationchamber对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用房。  七、晨检接待厅morninghealthcheckupandreceptionhall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及接待家长的用房。  八、自然生物园地naturalbiologicalgarden供幼儿观察植物和小动物生长过程的园地。

附录二附表

附表1全日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一览表(m2) 

注:1.楼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6计算,平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7计算。 2.各项用房使用面积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附表2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一览表(m2)

注:1.楼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6计算,平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7计算。 2.各项用房使用面积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豫政办〔2012〕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2〕6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 

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5.房舍的房产证。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第十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承办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应当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类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第十五条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第十六条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十八条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须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 

第二章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第二十条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第二十一条幼儿入园时,幼儿园需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督促未完成接种程序的幼儿及时查漏补种相关疫苗。未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程序的幼儿不宜入园。幼儿入园前应当到妇幼保健机构等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入园。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禁止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两餐之间的间隔一般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教研活动。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不得要求幼儿统一购买任何教材和幼儿读物。 

第三章行政事务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并向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用,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师的科研、教研提供条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正常运转。幼儿园的举办者或承办者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维护保养、设备更新。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财政、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经济利益。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开账目。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当积极探索、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四章安全与卫生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第四十九条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第五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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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豫政办〔2012〕63号,河南省,办公厅,教育厅,河南省,幼儿园,暂行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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