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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员工是什么性质 幼师是属于什么单位性质的工作

2023-07-14 14:09:05 互联网 未知 幼教

自有员工是什么性质 幼师是属于什么单位性质的工作

自有员工是什么性质

自有员工是什么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更新时间:2022-03-1314:25:48人浏览

导读:

用工性质主要包括两种,分别是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劳动用工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而确定劳动关系,而自有员工也属于劳动用工。那么自有员工是什么性质?下面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些相关知识吧。

用工性质主要包括两种,分别是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劳动用工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而确定劳动关系,而自有员工也属于劳动用工。那么自有员工是什么性质?下面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些相关知识吧。

一、自有员工是什么性质

自有员工,是指企业正式的在册职工。通常是指在编职工,国家有相应编制的人员。以区别于临时工或其他因工作需要但不在编的人员。在编职工,指的是“编制”。通常政府机构、大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固定的人员编制,既就工作需要核定的人员数。所谓的在编、非编的“编”,指的是“编制”。通常政府机构、大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固定的人员编制,既就工作需要核定的人员数。

二、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区别

(一)用工关系的区别。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管理,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其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公司,员工的管理教育、工资发放、社保关系等均属于劳务公司。合同工。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管理,其工作关系、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社保关系均属于用人单位。

(二)工作性质的区别。劳务派遣工。主要是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的性质,将本单位业务中的一块业务,整体划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人员集中承担。如很多制造业公司的包装、装卸等业务,清洁业务、物管业务等。总体上劳务派遣工主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合同工。本单位招聘的员工,一般都叫合同工,他们有的从事管理工作,有的从事技术工作,有的从事技术性的岗位操作工作。

(三)使用上的区别。劳务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工作都是限制性的、单一的工作,其劳务人员的提拔、使用归劳务公司管理,用人单位只和劳务公司发生关系,不和个人签订任何业务关系,也不会随意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合同工。由于属于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单位对其有考核、提拔、表彰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单位也有权调动其工作岗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解除或是签订劳动合同等。

三、劳务派遣工的定义与性质

(一)在现行的企业用工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工”,其性质和特点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用工单位临时(不得超过6个月)租赁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二)劳务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等,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引进开发的新的人才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或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劳资福利、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自有员工是什么性质”的相关介绍。相信大家看完之后也已经明白了自有员工的性质以及自有员工与劳务派遣工的区别。如果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详细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拓展阅读

员工性质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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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是什么性质

劳务派遣是现在很普遍的一种用工形式,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地方。那么,劳务派遣单位是什么性质呢?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具备哪些资质呢?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务派遣单位是什么性质?

1.劳务派遣单位兼有就业服务主体和雇主双重身份

许多立法例虽将其法律形态定位为公司,但又对其主体资格做出特别限定并实行特许制度。我国有的地方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劳动服务企业,如《湖北省劳务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型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的派遣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有的派遣机构由原来的公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转化而来。立法中根据这两种身份的职能来确定派遣机构的权利义务,并重视派遣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同时,派遣机构又受要派单位的委托行使部分雇主职能。因此,派遣机构是一种界于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混合性主体。

2.劳务派遣单位是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派遣机构作为就业服务主体应当具有公益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否定派遣机构的营利性却不可行。为此,可仿照我国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公营派遣机构和民营派遣机构并存,以公营派遣机构为主的政策。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的公共性弱于职业介绍,其成本高于职业介绍,因此无论是公营派遣机构还是民营派遣机构都应当定位为企业法人而非事业单位。又由于公益目标在劳务派遣的目标体系中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不应将派遣机构与一般企业法人同等对待,而应当定位为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3.劳务派遣单位应以社会化为发展方向

为了迎合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许多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了以本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的派遣机构,作为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这种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的控制,派遣劳工实质上只有一个雇主即原国有企业或母公司,因此更容易导致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合谋向派遣劳工转嫁用工成本。并且,这种劳务派遣对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甚微。所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一般需求,应当对现有的这种内部性专属派遣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革。

二、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用人单位如果需要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应注意审核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1.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要求为不得少于200万元;

2.派遣单位必须要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以及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3.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务派遣是一种具有社会公共服务性质的商业服务活动,属于准公共产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务派遣单位是什么性质”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其成立有相应的资质要求。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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