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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办幼儿园收费政府定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3-07-14 14:17:16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四川公办幼儿园收费政府定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公办幼儿园收费政府定

四川公办幼儿园收费政府定2012-01-31来源:《人民日报》收藏

本报成都1月30日电 (记者张文)记者从四川省教育厅获悉:从今年春季开始,全省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将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9日,四川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颁布《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意见,根据意见,从今年春季开始,全省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将被统一合并为三种,其中服务性项目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办幼儿园收费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意见规定,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每学期末应公布账目,不得赢利。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责任编辑:李佩)

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向住宿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在现阶段,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和生活用品及所需设备设施折旧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园等级确定最高标准(如表),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

 

    注:城区所辖乡镇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县(市)标准掌握。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小学附设幼儿园(班)保教费标准按不高于全日制幼儿园其他等级收费标准的70%核定。

    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当地确定的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按不超过50%的标准核定。

    第八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等级证书;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办园成本测算资料;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备案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近三年的收入、支出状况或新开办后预计一年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应于每年8月份完成。

    第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标准经审批或备案的,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

    第十四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

    (一)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营利。幼儿园应建立伙食台账,按月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二)代收费:班车费,班车由政府或幼儿园出资的,收费要尽可能体现公益性原则;由社会或个人出资的,收费按保本或微利原则确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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