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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幼儿园条例(2023年最新) 广州市荔湾区幼儿园招聘保育员最新信息电话号码

2023-07-14 15:11:23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2023年最新) 广州市荔湾区幼儿园招聘保育员最新信息电话号码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2023年最新)

【导语】:广州市幼儿园条例2020年11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具体条例内容详见正文。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幼儿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投入保障以及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教育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构建均衡、优质、安全的幼儿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教育需求。

幼儿园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工作,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幼儿教育资源,保障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办好本辖区内幼儿园。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幼儿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并对幼儿园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幼儿教育资源的分配,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第七条 鼓励以捐赠助学等各种形式为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工作提供资助、服务与便利。

鼓励和支持幼儿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测算学位需求,结合人口密度、居住分布、人口发展和流动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并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幼儿园布局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建立幼儿教育学位需求台账,保障幼儿就近入园。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征收幼儿园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同意,按照先补后征、先建后拆和就近原则补还、重建。补还、重建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且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用地不足的区域应当通过区域用地功能调整、在城市更新时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等方式优先保障幼儿园用地需求。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我市公办幼儿园学位数量。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军民融合战略与地方合作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举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二条 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将审批结果抄送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新建的居住区内独立设置的配套幼儿园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完成建设并先行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移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后一个月内,交付给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管之日起一年内将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在幼儿园布点不足的区域,可以依法将空置楼宇、厂房、校舍以及其他闲置资源等改造为符合举办条件的幼儿园。

改造、改建后的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并具备水电的独立供应等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员、保安等人员,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幼儿园人员配备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指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对场地、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地、场所选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交通、消防、环境保护、日照时间等要求,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与污染源、危险源等保持安全距离;

(三)幼儿园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室内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小型幼儿园和单位幼儿园的场地要求,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幼儿园设立程序指引。

民办幼儿园在登记注册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园许可。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园性质、办园规模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幼儿园应当在变更之前到原许可机关、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幼儿园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及幼儿园工作人员,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幼儿园增设园区或者办园点的、小学附设幼儿园或者办园点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幼儿园的投入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教育经费,合理安排相关财政预算,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优先向幼儿教育倾斜。

第十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的标准,且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对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或者特殊教育的幼儿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高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残疾幼儿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的幼儿接受教育的资助力度;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者幼儿班。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健全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完善幼儿园教职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公办幼儿园教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应当与当地同岗位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相当。民办幼儿园教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幼儿园教职人员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从事特殊幼儿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补助。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在注册登记、教师培训、资格认定、业务管理与指导、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生均定额补助标准进行评估,并及时作相应调整。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用于公用支出、设备购置、教师待遇补助等。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录、收费标准、政府扶持措施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与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等加强联系和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扩展幼儿的活动空间。在同等条件下,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幼儿园的需求。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幼儿教育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以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幼儿园可以按照幼儿年龄编班或者混合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幼儿人数限制。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设置任何技能性入园标准。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在幼儿入园时查验其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尊重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设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使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为幼儿提供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科学安排户外活动时间,落实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健康检查、卫生消毒,提供活动与发展必需的环境和物质条件,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

第二十八条 幼儿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主动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等能力,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粤语等地方文化教育,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健全教研指导网络,整体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实行全覆盖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幼儿园使用的教师指导用书,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保育教育质量检查,确保幼儿园安全优质运行。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幼儿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幼儿园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培训。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二)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三)播放不适宜幼儿观看的影像;

(四)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每日总时长超过一小时;

(五)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幼儿物品;

(六)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

(七)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

(八)在保育教育活动中遇突发危险时,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没有优先保护幼儿安全;

(九)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质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幼儿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十一)其他侵犯幼儿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设置标准,足额配备工作人员。

幼儿园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应当与园长、教师等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并经园长岗位培训;

(二)教师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三)保育员应当受过保育职业培训;

(四)保健员应当受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不得聘任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良、损害幼儿利益,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三)经有关医疗机构鉴定患有精神性疾病、有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疾病的;

(四)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

(五)有吸毒、酗酒行为的;

(六)其他可能危害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其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并承担健康检查费用。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诊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立即暂停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聘任外籍教师应当遵守外籍人士来华工作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外籍教师聘任条件,不得聘任无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不得聘任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外籍人员。

幼儿园应当将外籍教师护照、签证、工作许可、学历背景等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幼儿园教职工职称评聘制度。

幼儿园举办者、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幼儿园教职工职称申报给予支持。

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进行教师挂职交流。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为农村和薄弱地区培养幼儿园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幼儿园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幼儿园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师风师德的教育、宣传、考核和监督,并将师风师德建设作为办园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教师资格审查、岗位聘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安全教育,并定期组织开展避险、逃生、自救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幼儿园应当组织其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等技能培训,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避险技巧,并配备兼职消防设施操作员。

幼儿园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和幼儿生活、活动的公共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并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录像资料。

幼儿园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一条 幼儿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幼儿园不得将幼儿交与其他人员。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车辆接送的,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制度,落实晨检午检以及网络报告、通风消毒等日常措施,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发生传染病流行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幼儿园发现在园幼儿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通知其监护人,并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幼儿离开幼儿园三个月以上的,入园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要求,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幼儿园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定岗位工作职责。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生长发育需求,制定带量食谱,确保食品品种多样化且合理搭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作为带量食谱调整的重要参考。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长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和反馈。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建立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制度,保障幼儿的用药安全;不得擅自组织幼儿进行群体性用药。

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紧急情况下用药的,应当及时告知监护人用药情况。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的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幼儿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建筑、设施及环境中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幼儿园装修装饰后,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空气质量等环境保护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报告应当在园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并在定价、调价前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

幼儿园应当在园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接受区教育、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不得克扣、挪用经费。

教育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在每学年结束后,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接受年度检查。

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年度检查,应当明确检查标准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检查结果。年度检查不得收费。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幼儿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保育教育质量、家长满意度、社会信用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治安保卫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幼儿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幼儿园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校车使用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幼儿园设立、工作人员管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幼儿园,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督促指导。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相关幼儿园监管信息共享到市政务服务平台。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幼儿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接受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公示等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进展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移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区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招生、停止办园,退还所得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园性质、办园规模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幼儿园分立、合并、终止,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幼儿园增设园区或者办园点的、小学附设幼儿园或者办园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有关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幼儿用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幼儿园的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教具材料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镇街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幼儿教育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举办者不取得办学利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的民办幼儿园。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招收不满三周岁幼儿的保育教育,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幼儿保育教育的规定。

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幼儿教育机构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和早期教育,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相关规定举办的幼儿园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自1997年2月5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https://www.rd.gz.cn/lfzb/fggg/content/post_214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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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增91+2546!荔湾区中小学、幼儿园暂停返校及线下教学

荔湾区:中小学、幼儿园暂停返校及线下教学

11月9日凌晨3时许,广州荔湾发布关于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决定11月9日9时至11月13日24时,严格控制人员流动,中小学阶段学校、幼儿园暂停返校及线下教学。

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尽快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判,决定11月9日9时至11月13日24时,在荔湾区全域实行如下防控措施:

一、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市民除接受核酸检测和紧急就医等,原则上非必要不外出,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住宅小区(楼宇)、城中村、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入口严格实行测温、扫场所码和查验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措施。

二、除承担防疫任务的医务工作者、保供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其他人员倡导居家办公,或就地转为社区志愿者,向所在社区报到,全面参与社区防疫工作和社区服务。

三、各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实施封闭管理。中小学阶段学校、幼儿园暂停返校及线下教学。校外培训机构暂停线下教学,托育、托管机构暂停服务。

四、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生活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餐饮类企业(只提供快递外卖服务)等行业和场所正常运行外,其余经营性场所一律暂停营业。各街道、社区加强“场所码”等扫码核验工作,进入以上场所须持有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全区全员核酸检测。全区市民按照“应检必检,不漏一人”的要求,参加各轮次核酸检测,按所在街道社区通知分时段参加核酸检测,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距离,检测完毕立即返回居所。

上述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中、高风险区和临时管控区继续参照有关防疫政策执行。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拒不执行防疫要求造成疫情传播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月9日9时起,荔湾区这四个街道公共交通有调整

据广州交通11月9日4时许通报,根据《广州市荔湾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划定风险区域的通告(第1号)》,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市交通运输部门于11月9日9时起,暂停站前街道、西村街道、南源街道、彩虹街道全域地铁公交服务,具体调整措施如下:

一、地铁方面

对地铁五号线的中山八、西场、西村站,地铁八号线的彩虹桥站,实行双向不停站通过,关闭所有出入口,停止对外服务。

二、公交方面(上下滑动可查看)

一是临时撤销站点:公共汽车彩虹社区站、地铁西村站总站、富力环市西苑(西村)站、隔塘大街站、广雅路站、和平新村站、河柳街站、黑山站、环市西路(广园西路口)站、机务段路口站、克山站、荔湾图书馆站、流花路小学站、流花路站、南岸路口站、南岸路站、南京路小区站、南源街站、彭城东路站、唐宁花园站、西场电器城站、西场立交站、西场总站、西村(水厂)总站、西村总站、西华路尾站、西华路尾总站、西湾和苑站、西湾路(唐宁花园)站、西湾路(唐宁花园)总站、西湾路站、西苑站、西增路口站、西增路站、西站、站前横路口站、站前横路站、站前路(西郊大厦)总站、站前路站、中山八路总站、周门(西关外国语学校)站、周门街站、珠江桥脚站;

二是临时取消停靠上述站点线路:公共汽车4、7、12、15、17、29、34、42、46、52、55、62、71、80、88、107、114、134、176、179、181、198、212、215、225、229、241、253、256、261、268、274、276、283班车、283、288A、288、290、301A线、305、478、518、521、524、527机电技工学院班车、527、538、543、545、552、555、705、731、823、832、839、885、975、B3、高峰快线27、高峰快线39、高峰快线66、高峰快线80、广260、广275A、广275、商务专线3、夜2、夜11、夜15、夜16、夜18、夜19、夜21、夜30、夜3、夜54、夜77、夜78、夜80、夜95、夜96、夜120路;

三是暂停营运线路:公共汽车9、238、413、486、530、729、夜59路。

截至目前,地铁线网停止对外服务及关闭部分出入口的站点如下图↓↓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提醒广大市民密切留意疫情动态及公共交通调整信息,合理安排出行,戴好口罩,主动出示健康码(扫场所码),配合测温。涉及相关重点区域和场所的人员,请就近前往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广州多区划定风险区域

海珠区

海珠区关于划定风险区域的通告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工作要求,海珠区决定自2022年11月9日起对部分区域划定高、中风险区。

一、高风险区:南洲街道后滘西大街32、34、36、38、39、40、41、42、44巷,后滘西大街40巷横二巷、四巷、六巷、八巷、十巷,后滘西大街42巷横一巷、四巷、八巷,后滘西大街44巷横一巷、三巷,后滘西大街64—88、90—120号,后滘北大街三、五、七巷,后滘北大街1—11号(单门牌),后滘西大街173—201号(单门牌),后滘大街1-34号(双门牌),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防控措施。

二、中风险区:南洲街道后滘社区(广州大道南以东,洋湾大道—潘鹤雕塑艺术园—后滘涌以南,后滘东一街以西),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防控措施。

以上区域范围和管控要求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区域内居民如有需求,可致电24小时服务热线:020-84165355(医疗服务),020-34271487(生活保障)。

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海珠区公布的疫情防控有关信息,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要及时就诊,并如实告知情况。

特此通告。

广州市海珠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荔湾区

广州市荔湾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划定风险区域的通告(第1号)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相关规定,经荔湾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自2022年11月9日9时起,我区划定高、中、低风险区和临时管控区如下:

一、高风险区

(一)站前街:陈岗路二号大院14-16号,20号、21号、21号之一,24-26号,30号、30号之一、31号。西平里110-111号、站前路88号、陈岗路47号拆迁区域、陈岗路49号、51号、53号。流花新街1-12号。

(二)西村街:西湾东路1号,西湾东3号,西湾东路1号之一,西湾东路1号之二,西湾东路3号之一,西湾东路3号之二。

(三)彩虹街:中山八路6号之二、中山八路8号。

(四)南源街:环市西路水厂路5号38栋。

高风险区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管理措施。

二、中风险区

站前街、西村街全域(除区域内高风险区外)

中风险区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管理措施。

三、临时管控区

南源街、彩虹街除高、中风险区外,全域临时管控,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管理措施。

四、低风险区

金花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华林街、沙面街、桥中街除高、中风险区外的区域为低风险区,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管理措施。

以上区域范围和管控要求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区域内居民如遇到生活、就医等困难,可拨打24小时暖心服务热线。(上下滚动查看)

一、站前街

1.侨苑社区:36234147、19966232339、19966232343

2.陈岗社区:86669997、19966232356,19966232353

3.流花社区:86433179、19966232340、19966232330

4.克山社区:83064280、19966232352、19966232354

5.西站社区:36169340、19966232319、19966235751

6.站西社区:86019102、19966235752、19966232301

站前街道医疗服务电话:13640734535

二、西村街

1.西湾社区:86510963、19966231804

2.环市西苑社区:36580887、19966231915

3.大岗元社区:86521685、86530372、19966231892

4.长乐社区:86470850、19966231796

5.西湾东社区:19966231914、19966231912

6.广雅社区:81261439、19966231903、19966231902

7.协和社区:26283286、19966231921

8.增埗社区:26283036、19966231927、19966231929

9.岭南湾畔社区:81685603、19966231797

10.和苑社区:80502993、80503621、19966231901

西村街道医疗服务电话:18933996482

三、南源街

1.风雨亭社区:81254810、19075261874

2.青年社区:81930136、19966231381

3.和平南社区:81254902、81253137、19966231404

4.源溪社区:81817055、19966231446

5.西焦社区:81349489、19966231420

6.环翠园社区:81722510、19966231394

7.南岸社区:81815089、81829931、19966231374

8.和平新村社区:81262177、19966231410、18664632833

9.西场社区:81028862、81740029、19966231393

10.澳口社区:81721265,19966231425

11.电业社区:81328148、19966231372

12.西关海社区:81565575、19966231387

13.荔港南湾社区:81276797、19966231431

14.塘前新社区:81384481、19966231416

南源街道医疗服务电话:18923095450

四、彩虹街   

1.荔溪社区,电话:81033239,19966231739

2.荔景社区,电话:81720370,19966231712

3.中兴社区,电话:81022390,19966231679

4.冼家庄社区,电话:81036890,19966231725

5.党恩社区,电话:81706111,19966231683

6.西园社区,电话:81036311,19966231673

7.园中园社区,电话:81037670,19966231732

8.宝石社区,电话:81723896,19966231681

9.幸福社区,电话:81252937,19966235972

10.周门社区,电话:81726265,19966231744

11.环彩社区,电话:81063426,19966231703

彩虹街道医疗服务电话:18988910238

广州市荔湾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划定风险区域的通告

(第98号)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相关规定,经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自2022年11月8日起,我区新增高风险区和临时管控区域如下:

一、高风险区

(一)永平街:新世界云逸A4栋、A5栋

(二)黄石街:江夏青龙大街西三巷4号、6号、8号、10号,西四巷3号、4号、6号、7号、8号、10号、11号

(三)鹤龙街:鹤泰路18号,鹤泰路20号A栋

高风险区域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管理措施。

二、临时管控区

(一)永平街

1.新世界云逸A6栋,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临时管控措施。

2.新世界云逸(除A4栋、A5栋、A6栋、B1栋、B2栋外),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防范措施。

(二)黄石街:元下底路23号围墙以南、江夏西街九巷以北、越秀地产围墙以西、江夏北九巷以西(高风险区除外),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临时管控措施。   

(三)鹤龙街:东西至鹤泰路二横路 ,南至云康北路,北至鹤泰路三条路合围区域,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临时管控措施。

以上区域范围和管控要求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区域内居民如遇到生活、就医等困难,可拨打24小时暖心服务热线。(上下滚动查看)

永平街:

生活保障服务热线:020-36230105、13826033563(新世界云逸A4栋)、13826035581(新世界云逸A5栋)、13826035631(新世界云逸A6栋)

人文关怀服务热线:15093888168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3302238471

黄石街:

生活保障服务热线:020-36505227

人文关怀服务热线:020-36305665、18188880041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020-36505227、020-36305665、18188880041

鹤龙街:

生活保障服务热线:020-86176602、19988206723

人文关怀服务热线:020-35972833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9928311725、19902247890

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调整风险区域的通告

(第99号)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相关规定,经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自11月9日起我区风险区域调整如下:

一、鹤龙街

(一)西周街38号、40号、42号,东三巷1号、2号,东四巷2号,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二)鹤北社区002-004网格、006网格,解除临时管控措施。

二、嘉禾街

新科科甲南街三巷24号,四巷14号、16号;南街79号、81号、83号、85号;南街后三巷4号、5号,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三、金沙街

向南大街三巷13号、15号;沙贝大街十五巷8号,十六巷9号,下元里大街31号,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四、三元里街

(一)松柏大街七巷1-2号,八巷1-4号,九巷1号,十巷2号、4号,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二)东至松柏大街八巷7号,南至松柏大街六巷2号,西至松柏大街七巷6号,北至松柏大街十二巷2号(除中风险区外),解除临时管控措施。

五、石井街

(一)庆丰村庆环路5号、7号、11号,塘角头三巷1号、2号、4号,公园路北三巷8号,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二)凰岗新兴里1-3号、5号、5号之一、6号;潭村同熙里一横1号,二横1号、2号、7号,同熙里8-14号(双号),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三)东至庆丰花园街-广场八街1号,南至庆丰公园路,西至庆丰清安里六巷,北至庆丰三栋街三巷-忠和里三巷-忠和里街(除中风险区外),解除临时管控措施。

六、石门街

红星文昌街1-11号、13号,万福街29-37号(单号)、44-48号(双号),万福七巷1-8号、10号、12号、14号、18号,万福八巷1-6号,刘前大街六巷12-26号(双号)、22号之一,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七、同德街

(一)泽德花苑14栋、17栋;上步二街35号、38号,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二)泽德花苑其它区域(除中风险区外),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三)上步路二街1号、3号、5号;东至上步三街,南至西关荔华小区与新梦想公寓中间街道,西至富多来花园停车场,北至上步路(除中风险区外),解除临时管控措施。

八、云城街

(一)云城街塘边大街11号、12-16号、16号之一、16号之二,17号、18号,18号之一,18号之二,19号、20号、20号之一、21号、21-1号、33号;北门东街十八巷7-13号(单号)、二十巷7-13号(单号)、二十二巷7-13号(单号),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二)北门东街22-46号(双号),北门东街二巷、四巷、六巷、八巷、十巷、十二巷、十四巷、十六巷、十八巷、二十巷、二十二巷、二十四巷、二十六巷、二十八巷合围区域,临时管控措施调整为“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

(三)东至花园路-西至九石岭路-南至新市涌(含涌北大街)-北至金钟街合围的其他区域,解除临时管控措施。

九、松洲街

槎龙社区石潭南路28号1-8梯,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十、白云湖街

大冈007网格、008网格,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以上区域范围和管控要求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区域内居民如遇到生活、就医等困难,可拨打24小时暖心服务热线。(上下滚动查看)

鹤龙街:

生活保障服务热线:020-86176602、19988206723

人文关怀服务热线:020-35972833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9928311725、19902247890

嘉禾街:

生活保障服务热线:18819166865、13427617467

物资热线:

嘉禾居委:020-86094061

望南居委:020-37417203

望北居委:020-86090412

西岭居委:020-86326986

长湴居委:020-86097789

双和居委:020-86099330

太和居委:020-86043065

科甲居委:020-86097655

新村居委:020-86097950

长红经济联社:020-86017228

新科经济联社:020-86097950

望岗经济联社:020-86093252

嘉禾街道:020-81310077

人文关怀服务热线:13798001059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3826292421、13802762428、13802418029、13822184105、18054287997、15360584727(孕产妇专线)

金沙街:

生活保障服务热线:020-81987291、18923093073

人文关怀服务热线:020-28187423转1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020-28187423转1

三元里街:

民生保障服务热线:020-86388980、18922730841、18142813503、18925030146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8928834031

石井街:

生活保障服务热线:020-86409307、19128655455、19128643500、19128693433

人文关怀服务热线:19128655477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9128654345、19128643877、19120667319

石门街:

生活保障服务热线:020-31212644、020-31212835

人文关怀服务热线:020-86186613、020-86166685、15920181677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7322269035

同德街:

生活保障服务热线:020-86483006、17728061679

人文关怀、心理服务热线:4006828525转1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8922305331

云城街:

生活保障、人文关怀服务热线:

萧岗东安社区:020-31217649

萧岗南社区:020-86654616

萧岗得朋社区:020-31235492

萧岗北社区:020-86541552

萧岗花园社区:020-86541321

连元桥社区:020-86328376

齐富社区:020-86620519

明珠社区:020-86269286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9928310763、13430259108

松洲街:

生活保障服务热线:020-81995393、020-81987849、020-81995410

人文关怀服务热线:020-80503574、17701930070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7328601792、18925007020、13318722622、13352872285

白云湖街:

生活保障服务热线:020-89676540、020-89676541

人文关怀服务热线:020-89676554、020-89676559

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9928311739、13392616340

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花都区

花都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划定风险区域的通告

(第139号)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相关规定,经专家组研判,自管控之日起,划定以下风险区域:

一、高风险区

(一)新华街

大陵新村4巷13号附近区域。

(二)秀全街

尚品雅居一期7栋2梯。

(三)花城街

雪域澜庭A2区2栋。

以上区域落实“足不出户、上门服务”措施。

二、中风险区

(一)新华街

工业大道以南,大陵村染织厂以北,大陵村连丰厂以东,大陵河以西(高风险区除外)。

(二)秀全街

尚品雅居一期(高风险区除外)。

以上区域落实“人不出区、错峰取物”措施。

三、低风险区

新华街、秀全街(中、高风险区除外),落实“个人防护、避免聚集”防范措施。

上述区域防控措施按照国家防控要求自管控之日起执行,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区域内居民如遇到生活、就医等困难,可拨打24小时暖心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花都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8日

暖心服务热线一览表

到过这些场所,请立即报备

花都区

花都疾控提醒,因疫情防控需要,请在相关时段到过以下场所的人员立即居家自我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外出,并向所在社区联系报备,等待上门核酸或者到就近的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落实三天三检。请务必按照社区和疾控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健康管理。

南沙区

据“广州南沙发布”11月8日23时许通告,请在相关时段到过黄阁镇及南沙街以下重点场所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报备,并到就近的核酸检测点接受核酸检测。

重点场所名单后续将按实际情况更新。

增城区

11月9日,增城疾控发布提醒:11月8日,增城区在重点人员核酸检测中发现1名核酸检测异常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请有以下时空交集的市民,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报备,自觉开展“三天三检”自我健康监测,在24小时内主动到就近核酸检测点检测,并做好健康管理,落实个人防护措施。重点场所名单见下表,后续将按实际情况更新。

做核酸怎样快人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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