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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幼儿园招生

2023-07-15 02:04:51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幼儿园招生

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1年苏州市幼儿园

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幼儿园:

《2021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以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为指导,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公益普惠,坚持规范管理,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需求,确保公办幼儿园覆盖率在现有基础上持续巩固提高,确保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85%及以上,确保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提高并达到政府责任要求。各地要创设条件,加快服务区制度的实施,积极应对入园需求,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要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优化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新增教育资源重点向城镇、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聚区倾斜,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并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各地幼儿园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7〕9号)和《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51号)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执行保育教育费浮动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要首先满足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周边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招生对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

托班为35个月~30个月(2018年9月1日~2019年2月28日出生),具体方案由各市、区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幼儿入园。

1.具有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实际居住证)、家长身份证原件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2.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在苏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证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记录材料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21〕4号)、省卫健委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方法的通知》(苏卫疾控〔2021〕21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五、招生要求

1.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各市、区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快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重点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132号)要求,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应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市、区要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也纳入服务区管理。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专项检查和分类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203号),切实落实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分类治理和提档升级工作。

2.切实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针对目前学前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市、区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尽量满足入园需求,确保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缓解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办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规范民办园招生管理。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在现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中巩固完善服务区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三部门《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精神,落实减免政策,对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警察子女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根据《省应急管理厅 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有关精神,统筹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六、实施办法

1.招生咨询。自5月20日起,各市、区公布接待地点、组织专人接待,公布与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教育网站及时公布在本区域招生的幼儿园一览表,苏州市区招生的幼儿园一览表在5月31日前统一公布。

2.招生报名。苏州市区报名时间:6月5日(周六)至6月6日(周日)。其他市、区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幼儿园组织适龄儿童报名,录取后应发放幼儿入园通知书。

3.招生管理。各市、区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做到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统一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实施看护点分类治理,加大力度推进看护点提档升级管理工作。继续巩固无证园清理销号成果,坚决杜绝无证园抬头。凡没有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取缔。

各市、区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遵照本招生意见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附件:2021年苏州市幼儿入园报名登记表

附件

2021年苏州市幼儿入园报名登记表

 编号:

幼儿信息

幼儿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幼儿户籍

所在地

幼儿

身份证号

出生

医学证明

有( )

无( )

预防

接种证

有( )

无( )

健康情况

性格特点

家庭情况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合法固定

住所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电子信箱

固定电话

家长手机

缴纳社

会保险情况

家庭成员

姓名

户籍地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备注

抄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省教育厅。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印发 

2023年杭州市区幼儿园招生信息正式公布

2021年杭州市区(原上城区、原下城区、原江干区、原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幼儿园小班招生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申请入园对象

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且符合杭州市区入园条件的儿童。具体包括:

1.市区户籍儿童。

2.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需在市区接受学前教育的非杭州市区户籍儿童,包括:

(1)符合市区入园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2)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及因公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市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市区的儿童。

(3)驻市区部队军人子女。

(4)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区的下列儿童: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5)符合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杭市区的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持有属地为市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属地为市区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市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6)在市区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儿童。

二、招生时间安排

      日   期

  内   容

5月13日—16日

(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9:00—19:00)

适龄儿童网上信息采集

5月28日—30日

(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9:00—19:00)

非杭州市区户籍儿童家长

网上信息核对

6月19日—20日

(每天8:30—16:30)

幼儿园现场报名确认

7月2日后

幼儿园逐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网上信息采集

符合杭州市区入园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指定网站:http://www.zjzwfw.gov.cn),实名注册登录后,搜索“幼儿园儿童入园”关键词,点击“幼儿园儿童入园(幼儿园招生)”条目下的“在线办理”,将位置定位到“杭州市”,并选择服务区幼儿园所属行政区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家长也可通过手机下载浙里办APP,实名注册登录完成信息采集。具体办法是:登录个人用户后,搜索“幼儿园儿童入园”关键词,点击“幼儿园儿童入园(幼儿园招生)”条目下的“在线办理”,将位置定位到“杭州市”,并选择服务区幼儿园所属行政区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注册的账号及密码请家长妥善保存,以便再次登录。

四、网上信息核对

非杭州市区户籍儿童家长请于5月28日—30日凭注册账号及密码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指定网站:http://www.zjzwfw.gov.cn/)进行信息核对。核对时,如对公安部门反馈的居住证和居住登记信息及住保房管部门反馈的房产信息等情况的准确性有异议,家长应在信息核对界面上直接递交复核申请。

五、现场报名确认

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证件原件携孩子前往服务区幼儿园进行现场确认,逾期未到现场确认的,视作自动放弃入园。

现场确认时,家长携带相关证件要求分别是:

1.市区户籍儿童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市区集体户家庭儿童另需提供居住证明或租赁协议,拆迁户另需提供拆迁协议及实际居住证明或租赁协议。

2.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需在市区接受学前教育的非杭州市区户籍儿童需提供以下的证明材料:

(1)符合市区入园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需提供儿童本人的居住证。暂未持有居住证,但预计202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的,应在报名现场单独登记,待取得居住证后,在8月31日前补交相关材料核验,由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园。

(2)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及公派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市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市区的儿童,家长需提供与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3)驻市区部队的随军子女,家长需提供军官证等相关证明。

(4)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区的下列儿童: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家长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符合《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家长需提供相应的《人才居住证》原件。

(6)在杭州市区居住的港澳台籍儿童和外国籍儿童,需提供本人及家长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居住证明材料。

六、市区幼儿园招生咨询电话

单   位

便民咨询

日常办公

备   注

原上城区教育局

87014050

87802200

便民咨询电话于5月13日-16日、5月28日-30日、6月19日-20日,9:00-12:00,14:00-17:00开通。

原下城区教育局

85336070

85336070

原江干区教育局

86974951

86974951

86977981

原拱墅区教育局

88259972

88259972

西湖区教育局

87965077

87965077

滨江区教育局

87702356

87702356

钱塘区教卫局

89898083

89898083

名胜区社发局

87173402

87173402

杭州市教育局

86688631

87025565

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幼儿园

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幼儿园:

《2022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以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为指导,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公益普惠,坚持规范管理,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需求,确保公办幼儿园覆盖率在现有基础上持续巩固提高,确保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确保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提高并达到政府责任要求。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要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优化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补齐普惠性资源短板,新增教育资源重点向城镇、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聚区倾斜,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加强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并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需要的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各地幼儿园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7〕9号)和《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51号)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执行保育教育费浮动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要首先满足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要创设条件,加快服务区制度的实施,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周边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招生对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

托班为35个月-30个月(2019年9月1日-2020年2月29日出生),具体方案由各市、区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幼儿入园。

1.具有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实际居住材料)、家长身份证原件,填写苏州市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根据幼儿园提供的网上通道提交报名所需材料,实行线上登记、报名。

2.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在苏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记录材料,填写苏州市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根据幼儿园提供的网上通道提交报名所需材料,实行线上登记、报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21〕4号)、省卫健委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方法的通知》(苏卫疾控〔2021〕21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五、招生要求

1.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各市、区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快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重点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132号)要求,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应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市、区要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也纳入服务区管理。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专项检查和分类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203号),切实落实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分类治理和转型升级工作。

2.切实保障学前教育普惠资源供给。针对目前学前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市、区要顾全大局,区域统筹,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尽量满足入园需求,确保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办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规范民办园招生管理。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在现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中巩固完善服务区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三部门《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精神,落实减免政策,对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警察子女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根据《省应急管理厅 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有关精神,统筹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六、实施办法

1.招生咨询。自5月23日起,各市、区公布接待地点、组织专人接待,公布与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教育网站及时公布在本区域招生的幼儿园一览表,苏州市区招生的幼儿园一览表在5月31日前统一公布。

2.招生报名。苏州市区报名时间:6月4日(周六)至6月5日(周日)。其他市、区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幼儿园组织适龄儿童线上登记报名,并进行材料审核,录取后应发放幼儿入园通知书。

3.招生管理。各市、区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做到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统一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实施看护点分类治理,加大力度推进看护点转型升级管理工作,现存看护点不得招收新生入园。学位资源充足、有条件的地区,今年全面做好现存看护点中大班幼儿的分流安置;学位资源相对不足地区,要创造条件在两年内全面落实看护点的清理工作。继续巩固无证园清理销号成果,坚决杜绝无证园抬头。凡没有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取缔。

各市、区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遵照本招生意见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附件:2022年幼儿报名登记表

附件

2022年幼儿报名登记表

 编号:

幼儿信息

幼儿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幼儿户籍

所在地

幼儿

身份证号

出生

医学证明

有( )

无( )

预防

接种证

有( )

无( )

健康情况

性格特点

家庭情况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合法固定

住所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电子信箱

固定电话

家长手机

缴纳社

会保险情况

家庭成员

姓名

户籍地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备注

抄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省教育厅。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印发 

忻州市幼儿园2023年招生简章

根据《忻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忻教函[2021]88号)文件精神,为使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遵循免试入园、相对就近、公开透明的原则,现制定如下招生简章: 

一、办园资质:忻州市幼儿园为山西省省级示范幼儿园,忻州市一类一级幼儿园。 

二、招生计划:  

小班:6个小班 

幼儿人数:面向社会招收120名幼儿 

招生地址:忻州市公园西街雁门二期 

 三、收费标准:执行发改部门规定的最新保教费收取标准 

四、招收条件: 

1. 招生范围:忻州市城区户籍 

2.入园年龄 

小班幼儿:2017年9月1日(含)--2018年8月31日(含)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幼儿 

五、招生程序和办法: 

 1.网上报名 

8月4日8:00—8月5日18:00(逾期不候) 

符合报名条件的幼儿,请家长通过忻州市教育局网站窗口或手机扫描二维码,登陆“忻州市直属公办幼儿园新生入园服务系统”,按相关提示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忻州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sxxz.gov.cn)     

2.资格初审及公示 

8月6日进行审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适龄幼儿,一经查实,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适龄幼儿摇号资格,线上线下公示摇号名单。 

 3.电脑派位摇号 

时间:8月7日下午3:30 

通过资格初审的幼儿进行电脑派位摇号,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及幼儿家长代表全程监督、全程录像,随即教育局网站及市幼儿园线上、线下公布摇号结果。 

 4.资格复审 

 时间: 8月9日上午(8:00-12:00)带相关证件来园复审 

地点:忻州市幼儿园雁门园(忻州市公园西街雁门二期) 

所带证件: 

     ①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复印件、户主复印件)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贴于幼儿户口复印件右上角③预防接种证原件、复印件 ④儿童保健手册 

 证件审核合格后,领取体检表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如所填信息与证件不符,不予办理入园手续) 

5.办理入园 体检合格的幼儿按照幼儿园要求办理入园手续(详情要求见忻州市幼儿园通知) 

    

  

忻州市幼儿园 

2021年7月22日 

  

温馨提示: 

1.忻州市幼儿园(雁门小区)、忻州市实验幼儿园(南区、北区)同时网上报名,报名只限选择一所幼儿园。 

2.幼儿基本信息要上报教育部学前教育信息库,务请家长如实填写幼儿基本信息,孩子姓名、身份证号码要与户口本信息一致,否则将取消报名资格,后果自负。 

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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