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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 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

2023-07-15 06:41:05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 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

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

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

2008年03月18日16时11分390主题分类:财税审计环境保护

“生态环保”

“财力转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促进生态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财力转移支付基本原则

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以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的原则,在完善原钱塘江源头地区专项补助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省对主要水系源头所在市、县(市)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

二、财力转移支付对象和资金性质

省财力转移支付对象,为我省境内八大水系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和流域面积较大的市、县(市),并以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结算单位为计算、考核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

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县(市)政府统筹安排,包括用于当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原有省级财政生态环保有关专项资金,仍按现行政策、办法执行。

三、财力转移支付分配方法

(一)指标设置

按照生态功能保护、环境(水、气)质量改善等两大类因素设置相关指标:

1.生态功能保护类两项指标: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大中型水库面积;

2.环境质量改善类两项指标: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

(二)权重分配

1.生态功能保护类50%,其中: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30%,大中型水库面积20%;

2.环境质量改善类50%,其中: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30%,大气环境质量20%。

(三)考核系数和计算方法

1.生态功能保护类

(1)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根据省林业厅确认的各市县考核年度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计算。

(2)大中型水库面积:根据省水利厅确认的大中型水库折算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计算,但每个市、县(市)可得数额最多不超过该项分配总额的20%。

2.环境质量改善类

对主要流域出境水质和大气环境分别设立警戒指标,即水环境的警戒指标为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大气环境的警戒指标为API值低于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不低于85%,质量高于警戒指标的,每提高一个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低于警戒指标的,每降低一个级别给予一定的扣补处罚。

(1)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

根据省环保局监测确认的各市、县(市)主要流域交界断面出境水质和省水利厅确认的多年平均地表水径流量,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并考核。

①凡市、县(市)主要流域各交界断面出境水质全部达到警戒指标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资金补助。同时,对出境水质达到三类水标准的设定系数为0.6;达到二类水标准的,系数为0.8;达到一类水标准的,系数为1。有多条河流、多个交界断面的,按其对应标准的系数加权平均。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县(市)系数与其多年平均地表水径流量的乘积占全省的比例进行分配。

②根据各市、县(市)交界断面出境水质考核年度较上年度的变化情况,实行水质提高或降低的奖罚机制,即:再对四类水、五类水和劣五类水分别设置系数为0.4、0.2和0.1,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出各市、县(市)考核年度和上年度的总系数并进行比较,凡考核年度较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的奖励补助;反之,每降低1个百分点,则扣罚10万元补助,以此类推。

(2)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省环保局监测确认的各市、县(市)空气污染指数(API值)计算并考核。

①凡API值小于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设为X值)达到警戒指标标准(85%)及以上的市县,将配置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补助。当X值等于100%时,设系数为1,每降低2个百分点,计算应补助的系数递减0.1,以此类推。

②根据各市、县(市)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年度较上年度的变化情况,实行大气质量提高或下降的奖罚机制,即:当X值较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反之,X值较上年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罚1万元,以此类推。

四、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的兑现与下达

按上述方法计算并汇总后得出的各市、县(市)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再结合其财力状况,对各市、县(市)实行分档兑现补助额,设置不同的兑现补助系数:即24个欠发达市县和金华市、兰溪市、安吉县等27个市县,设兑现补助系数为1;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等3个发达市和瑞安市、乐清市、绍兴县等3个经济强县,设兑现补助系数为0.3;其余的12个县(市)设兑现补助系数为0.7。

为做好有关办法的衔接,对原纳入《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试点的10个县(市)设立1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新方法计算所得的当年转移支付补助额,与2006年度已得专项补助额相比,补助数额减少的县(市),省财政将给予一次性补足。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执行新办法。

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一年一定,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

考核年度终了后,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各市、县(市)的相关数据,并于每年2月15日前送达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数据进行测算,拟定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下达资金。

五、监督管理

各市县政府对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浙政办函[2006]31号)及《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字[2006]260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浙江省全省主要水系源头市、县(市)名单

附件:

浙江省全省主要水系源头市、县(市)名单

杭州市、临安市、富阳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温州市、永嘉县、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瑞安市、乐清市、德清县、安吉县、上虞市、绍兴县、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金华市、浦江县、兰溪市、武义县、磐安县、东阳市、台州市、临海市、仙居县、天台县、衢州市、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青田县、遂昌县、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景宁县、缙云县、松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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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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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2、共和国公民。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其中申

3、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

4、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五、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3.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

5、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6.提供“四证”: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7.合作办园的需

6、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8.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9.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六、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1.筹设申请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筹设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2.筹设受理1)县(市、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2)申请报告被正式

7、受理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3.其他事项同意筹设的,向申办者发放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二)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1.正式申请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2.正式受理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所在县(市、区)教育网上公示7天。3.颁发办学许可证县(

8、市、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4.公告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七、举办者提出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正式受理后,须派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八、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九、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

9、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十、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幼儿园,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十一、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省二级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一级幼儿园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十二、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

10、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十三、幼儿园在取得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以后,可根据办园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到所在县(市、区)的编办或民政局进行注册。十四、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由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教育厅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附件1.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2.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附件1.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一、园舍设备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要求

11、。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幼儿的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4.每班有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5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

12、每班配备幼儿盥洗室,面积10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4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便槽2米,卫生设施基本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   5.活动室内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等家具,有一定数量的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需要的玩具和图书,有必备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用具(黑板、钢琴或风琴、电子琴等),以及幼儿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6.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同时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体育活动设施。7.三班以上的幼儿园应适当设置值班室、保健

13、室、教职工办公室等服务用房;有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并与幼儿生活、活动区域隔开,设备基本齐全。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专用寝室和独立的幼儿床位,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幼儿班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相应功能的设施设备。)二、人员配备   8.幼儿园应当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和后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5名专任教师,0.5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保教、工勤人员酌情增加。   9.园长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3年以上教龄,取得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

14、和管理能力。   10.幼儿园合格专任教师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在现阶段,幼儿园专任教师起码要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年龄在55周岁以下。11.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13.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14.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15、#160  三、办园经费   15.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16.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范收费。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   17.幼儿园应坚持就近招生

16、。幼儿在入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18.编班人数:班级规模适中,超标6人以内(班额标准: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19.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五、园务管理   20.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

17、领导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22.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23.后勤和财务管理工作基本规范,收支分开,账目清楚。24.幼儿园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册,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25.幼儿园应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26.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27.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不得为招徕生源而使用接送车。幼儿园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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