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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所新认定的“浙江省二级幼儿园”名单出炉,有你身边的么 浙江省幼儿园总数有多少

2023-07-15 07:58:12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105所新认定的“浙江省二级幼儿园”名单出炉,有你身边的么 浙江省幼儿园总数有多少

105所新认定的“浙江省二级幼儿园”名单出炉,有你身边的么

原标题:105所新认定的“浙江省二级幼儿园”名单出炉,有你身边的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和《浙江省幼儿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经幼儿园(园区)申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市教育局组织实地评估复审,认定杭州市上城区海潮幼儿园等105所幼儿园(园区)为浙江省二级幼儿园。

2020年新认定的浙江省二级幼儿园名单如下——

区、县(市)

序号

幼儿园园区名称

上城区(4)

1

杭州市海潮幼儿园

2

杭州市胜利小学附属幼儿园

3

杭州市吴山幼儿园高银园区

4

杭州市上城区协和幼儿园

下城区(2)

1

杭州下城区东新幼儿园

2

杭州下城区景翠幼儿园

江干区(7)

1

杭州市景和幼儿园(三堡园区)

2

杭州市丁蕙第二幼儿园(白马园区)

3

杭州市凯旋华家池幼儿园

4

杭州市绿城育华澎致幼儿园(鹿鸣园区)

5

杭州市澎行幼儿园

6

杭州市丁信第二幼儿园(翡丽园区)

7

杭州市笕桥第五幼儿园

拱墅区(12)

1

桃源第二幼儿园

2

虎山幼儿园夏意园区

3

拱宸桥幼儿园

4

蓝宸幼儿园

5

舟山路幼儿园星星园区

6

小花朵幼儿园

7

智多星幼儿园

8

海贝艺欣幼儿园

9

北城幼儿园

10

贝尔树幼儿园

11

唯诗礼幼儿园

12

凯地幼儿园

西湖区(7)

1

西湖区丽景路幼儿园

2

西湖区同仁幼儿园

3

西湖区紫金港幼儿园

4

西湖区梦园路幼儿园

5

西湖区都市阳光幼儿园

6

西湖区宝嘉誉府幼儿园

7

西湖区西庐幼儿园(小班部)

钱塘新区(2)

1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凌云幼儿园

2

杭州大江东英伦森林幼儿园

萧山区(23)

1

萧山区湘湖幼儿园休博园分园

2

萧山区金辰之光幼儿园

3

萧山区湖头陈幼儿园

4

萧山区江南国际幼儿园

5

萧山区金海塘幼儿园

6

萧山区开元广场幼儿园

7

萧山区广泽幼儿园

8

萧山区名望府幼儿园

9

萧山区尚海湾幼儿园

10

萧山区城厢幼儿园开元名郡分园

11

杭州萧山海亮幼儿园有限公司

12

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咪咪幼儿园

13

萧山区戴村镇中心幼儿园云石分园

14

萧山区临浦镇第一幼儿园通济分园

15

萧山区临浦镇东藩幼儿园大庄分园

16

萧山区闻堰湘湖南苑幼儿园

17

萧山区世纪博奥幼儿园

18

萧山区世纪博奥幼儿园利一家园园区

19

崇文理想国幼儿园

20

杭州市萧山区哆来咪幼儿园

21

萧山区市心幼儿园

22

萧山区瓜沥镇长沙幼儿园

23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幼儿园

余杭区(26)

1

新星幼儿园余高分园

2

临平第一幼儿园南歌分园

3

临平第三幼儿园青禾分园

4

东湖街道中心幼儿园总园

5

东湖街道中心幼儿园工农分园

6

星运幼儿园总园

7

乔司第一幼儿园永和分园

8

崇贤第二幼儿园四维分园

9

崇贤第三幼儿园山后分园

10

南湖幼儿园尚文分园

11

闲林中心幼儿园黄坡岭分园

12

五常文福幼儿园总园(西溪北苑园区)

13

未来科技城海曙幼儿园

14

良渚云华幼儿园崇福分园

15

七贤幼儿园总园

16

径山镇长乐幼儿园

17

万泰幼儿园

18

万佳宝贝幼儿园

19

西溪海幼儿园

20

马荣凯瑞幼儿园

21

白马幼儿园

22

良渚七贤郡幼儿园

23

开心幼儿园

24

天童幼儿园

25

小海豚幼儿园

26

西点铭雅幼儿园

富阳区(2)

1

富阳区富春第四幼儿园

2

富阳区富春第三幼儿园和园园区

临安区(8)

1

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横畈幼儿园庆北园区

2

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横畈幼儿园潘洪园区

3

临安区太湖源镇中心幼儿园杨岭园区

4

临安区贝贝幼儿园

5

临安区林水山居幼儿园

6

临安区高虹镇长溪幼儿园

7

临安区天目山镇告岭幼儿园

8

临安区清凉峰镇娃哈哈幼儿园

桐庐县(4)

1

桐庐县分水幼儿园教育集团天英园区

2

桐庐县桐君街道中心幼儿园梅蓉园区

3

桐庐县城南街道新建幼儿园

4

杭州桐庐小荧星幼儿园桐江分园

淳安县(5)

1

淳安县青溪新城幼儿园

2

淳安县千岛湖茶苑幼儿园

3

淳安县千岛湖南景幼儿园

4

淳安县千岛湖玉兰幼儿园

5

淳安县临岐镇中心幼儿园第二分园

建德市(3)

1

建德市洋安幼儿园

2

建德市月亮湾幼儿园

3

建德市新安江中心幼儿园玉兰园区

总计

105所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编辑/点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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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3.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6.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9.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筹设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

2.筹设受理

1)县(市、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3.其他事项

同意筹设的,向申办者发放《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二)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正式申请

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所在县(市、区)教育网上公示7天。

3.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市、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4.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七、举办者提出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正式受理后,须派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八、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

九、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十、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幼儿园,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省二级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一级幼儿园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二、《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三、幼儿园在取得《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以后,可根据办园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到所在县(市、区)的编办或民政局进行注册。

十四、《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由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2.《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浙江省教育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一、园舍设备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应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幼儿的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4.每班有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若两者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5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或每一楼层配备幼儿盥洗室,流水洗手龙头4个以上,幼儿厕所骑槽2米以上或蹲位4个以上。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5.活动室内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有一定数量的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需要的玩具和图书,有必备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用具,以及幼儿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6.幼儿园有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同时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体育活动设施。

7.三班以上的幼儿园应适当设置值班室、保健室、办公室、教职工厕所等服务用房;有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并与幼儿生活、活动区域隔开,设备基本齐全。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或适用的洗衣机)等。

二、人员配备

8.幼儿园应当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和后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5名专任教师,0.5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班)保教、工勤人员酌情增加。

9.园长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3年以上教龄,取得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10.幼儿园合格专任教师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在现阶段,幼儿园专任教师起码要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年龄在55周岁以下。

11.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3.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4.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无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并定期进行体检。

三、办园经费

15.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16.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收费规范。

四、招生和编班

17.幼儿园应坚持就近招生。幼儿在入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18.编班人数:班级规模适中,超标6人以内(班额标准: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19.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五、园务管理

20.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22.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

23.后勤和财务管理工作基本规范,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24.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册,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教职工分开。

25.幼儿园应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6.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27.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不得为招徕生源而使用接送车。幼儿园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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