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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2018年12月1日施行 河南省公办幼儿园办园标准文件最新版

2023-07-15 14:03:36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权威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2018年12月1日施行 河南省公办幼儿园办园标准文件最新版

权威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2018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幼儿园和配备幼儿园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幼儿园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全日制幼儿园,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全日制幼儿园土地规划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他全日制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建设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园,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建设和配备标准可适当提高。寄宿制幼儿园的土地规划和园舍建设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分为三类。其中,标准Ⅰ为高标准,标准Ⅱ为较高标准,标准Ⅲ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选用相应标准。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配备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活动场地要求,进行园区规划。各级政府应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应为幼儿园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及设施设备配备,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设置与规划

第一节设置与规模

第八条幼儿园设置布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确保安全。

第九条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

第十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按照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农村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不超过1.5公里。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地区和农村人口稀少地区可单独设置或在小学附设1—2个班的幼儿园。

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

第十二条新建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幼儿就近入园,家长方便接送。

(二)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绿色植被丰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带。

(三)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五)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或处理厂、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六)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七)农村幼儿园宜设在乡镇政府、社区驻地或靠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八)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两部分组成。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园区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合幼儿特点,有利于幼儿园建设发展和对幼儿的保育教育与安全管理。

(二)园区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节约用地,方便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三)幼儿园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应保证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生活用房与幼儿活动室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园内建筑间距及与相邻园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幼儿园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合理,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布置、空间组合、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五)园区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园区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竖向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幼儿园主要出入口不应设在交通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并有安全警示标志,应有利于交通疏散。机动车与供应区出入口宜合并独立设置。

(六)室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网络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设计合理布置,管线宜暗设。污水应纳入系统的污水排放管道,农村幼儿园污水排放不应影响园区和周边环境卫生与幼儿安全。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系统。用电负荷应适当留有余量。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与通风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七)园区内应设置教职工自行车停车棚。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独立的教职工机动车停放场地,与幼儿活动场地隔离,并设置专用的机动车道和出入口。

(八)幼儿园应设置旗杆、旗台。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园内道路及建筑物周围通道等用地。

(二)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4㎡。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2㎡。分班游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设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共用游戏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等。其中游戏场地宜坪、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质地坪。

(三)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30%,集中绿化用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有条件的幼儿园应扩大绿化面积。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园区内建筑总面积和相应的容积率测算,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幼儿园容积率以0.55—0.65为宜。计算公式:

建设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容积率第四章园舍建筑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十六条幼儿园园舍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有条件的幼儿园应优先扩大幼儿游戏活动空间。

(一)幼儿活动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宜按单元设置,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含盥洗室、厕所)、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可兼教师办公室)各1间。由中小学校舍或其他资源改建,暂不具备按单元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同一个班级的活动室、寝室应在同一楼层,并应与卫生间毗邻设置。

2.综合活动室。供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会议、亲子活动、家长学校等活动用房。

3.公共游戏活动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公共游戏活动用房,供幼儿完成在班级活动单元内不易开展的游戏活动及设置录播室等。

(二)服务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室、洗涤消毒用房。办公室供幼儿园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教研、会议、接待、阅览、储存资料使用,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网管(监控)室。可根据需要设立卫生室,卫生室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要求配备室内设备与医师。

(三)附属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厨房、配电室、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厨房主要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餐具洗涤消毒间、食具存放间、烧火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库房等组成。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教职工餐厅。

园舍建筑中未包括民防工程、采暖锅炉房和车库等用房。

(四)1—2个班的幼儿园,至少应设置幼儿班级活动室、卫生间和办公室,有条件的可增加活动室面积,便于幼儿就寝,可增设综合活动室、保健室、幼儿厨房等。其园舍面积应不低于3个班幼儿园的人均标准。

(五)招收轻度残疾幼儿5人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不足5人的,由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资源教室的布局,辐射片区所有随园保教幼儿,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节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八条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表4、表5的规定。

第三节主要建筑标准及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寓教于乐的教育环境。公办幼儿园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幼儿园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楼房和符合建筑标准的平房。

(一)幼儿园园舍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以及相关的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一至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一至三层。

2.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条件。

3.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活动室与寝室可分开设置,也可合并设置。

4.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宜紧靠外墙布置。

(三)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四)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五)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2.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3.90m。

(六)幼儿园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规定设计。

(七)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幼儿园晨检接待厅(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3.外廊宜设封闭窗。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宜设封闭连接廊。

4.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八)楼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1.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幼儿通行安全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2.楼梯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宜攀爬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严禁采用横向杆件或装饰物。

5.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6.楼梯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7.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儿扶手高度宜为0.6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8.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9.不宜设置室外楼梯。

(九)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10m,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严禁采用横向杆件或装饰物。

(十)楼地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1.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2.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等应采用防滑、耐磨及易清洗地面,卫生间应有安全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十一)门、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外推平开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m,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坎。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固定门扇装置不应影响疏散,不应影响幼儿行走。

2.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3.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4.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玻璃,在距地面0.60m处宜设幼儿专用拉手。

5.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6.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可踏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防护栏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应低于0.90m,1.3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窗侧无外廊时须设栏杆。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面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平开窗或上悬内开窗。

(十二)幼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卫生间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盥洗室与厕所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2.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设施。

3.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4.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

5.盥洗池高度为0.5—0.55m,宽度为0.4—0.45m,水龙头间距为0.35—0.4m。可单独增设一个稍矮的盥洗池,便于个子矮的幼儿洗手。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每班卫生间至少设污水池1个、大便器6个(其中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水龙头6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由中小学改建的幼儿园,要确保有流水洗手设施。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应就近集中设置。

6.农村幼儿园若需设置室外厕所,应设置水冲式厕所。若不具备设置水冲式厕所条件,应设置节水型环保厕所,其设施应确保幼儿安全。严禁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化粪池应设于室外并密封,盖板上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并具有较强的承载能力,出粪口应加盖并有防止幼儿移动和开启的措施。

(十三)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并在厨房内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加工间、备餐间和库房要通风,有采光。

(十四)晨检室及接待厅(门厅)、保健观察室(含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个班及以上规模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间,6个班以下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设备。

第二十条建筑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要求。

(二)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外装修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征的色彩,并与园区环境协调。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

(三)墙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幼儿活动用房的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明亮柔和色彩。

2.所有内墙的阳角、方柱及窗台应做成小圆角。

3.外墙面1.3m以下不宜做质地粗糙墙面,外墙的阳角及方柱应做成小圆角。

4.幼儿活动用房、走廊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5.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

6.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应做光滑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备主要包括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建筑设备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设计规范》(JGJ39—2016)及其他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幼儿园应设置给排水系统,设备选型及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符合以下规定:

1.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3.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二)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采用火炉采暖。应保证室内所需新风量,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幼儿活动用房应配备空调、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

(三)室内照明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灯具应经过CCC认证。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无蓝光危害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室内照明光源色温、桌面平均照度、统一眩光值、显色指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四)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五)楼梯、走廊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六)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七)园区附属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2.幼儿园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厨房、重要机房宜设入侵报警系统。

3.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4.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五章设施设备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设施设备应坚持安全性、教育性、适宜性、操作性原则,兼顾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配备。

(一)玩教具应坚持确保安全环保卫生,满足幼儿游戏活动需要,适合幼儿发展水平,富有教育价值,经济适用、耐用的原则。提倡幼儿园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二)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幼儿生活及教育活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幼儿生活及教育活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设备、玩教具及游戏健身器材、图书、办公用品、生活设备等。配备标准见附录一《山东省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目录》。其中选配的玩教具和器材供有条件的幼儿园选用。

(一)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室外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稳固支柱的基座不能凸出地面,下方底部及四周边缘向外延伸至少1.8m的防碰撞跌落区域。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少于3m。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禁止使用铸铁等金属材质的运动器械。禁止使用管道、管筒滑梯,禁止把秋千安装在大型组合运动器械中。沙池蓄沙深度为0.3—0.5m,戏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m,沙池、水池宜相邻设置,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宜低于50平方米,边缘应该有安全保障。室外活动场地中软质地坪面积应大于70%,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室外应配备储物、收纳设备等。配备标准见附表2。

(二)室内设施设备。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按需要配备教学、游戏、生活等设施设备。

1.幼儿活动室内应配备幼儿桌椅、信息化和多媒体设备、钢琴等通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1。

儿童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具体标准见附表3。

2.幼儿活动室游戏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1。

活动区设施设备。活动区设置应动静分开,每班根据需要设置角色游戏区、建构区、美工区、益智区、图书区、科学区、表演区等活动区,配备必要的开放式玩具柜(架)。

活动室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保温饮水设备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3.寝室设施设备。儿童寝室应分班使用。应配备儿童单层固定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儿童寝室应有避光窗帘。配备标准见附表4。

4.卫生间设施设备。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应配备梳洗镜、洗手盆等盥洗卫生用具。厕所应采用水冲式,设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有隔断的沟槽式便池。提倡男女分厕,蹲位间应有隔断遮挡。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5.综合活动室设施设备。应具备供幼儿分班或者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活动、亲子活动、会议、家长学校、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配备标准见附表5。

6.公用游戏活动用房设施设备。可根据幼儿游戏活动实际需要选配。

(三)图书资料。应依据保教工作和幼儿阅读需要配备图书报刊。幼儿图书应适宜幼儿阅读,包括益智类、文学类、社会类、科学类及艺术类等各类图书,宜以绘本为主。配备标准见附表6。

(四)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装备。应综合考虑随园保教残疾幼儿的数量、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等因素,配备基本的必要的教育教学及基本康复所需的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满足保教和康复训练需求。有条件的可增配残疾幼儿个体学习、生活及康复辅助用品及用具。配备标准见附表10。

第二十四条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网络接口、电话、传真机等必要设备。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系统。配备标准见附表7。

(二)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8。

(三)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厨房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配备标准见附表9。

(四)安全防范设备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中物防、技防要求配备。

第六章师资配备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并及时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幼儿园核定教职工编制,并公开招聘配备各类幼儿教师和工作人员。

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教师。

民办幼儿园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1—2个班的幼儿园,每班应配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增配1名保育员。

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幼儿园应配备资源教师。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各级政府应按照省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幼儿园发展和教师培训。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务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山东教育发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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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实事惠民生聚力谋出彩”主题系列第四场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2022年河南省实施学前教育普惠扩容工程重点民生实事落实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今年新增10万个公办学位河南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87.08%

发布会上,河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胡全胜在答记者问中介绍,自2011年以来,通过持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河南学前教育得到飞速发展,截至2022年底,河南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1.8%,比2010年将近翻了一番,特别是公办园数量从1490所增长到6800所,增长三倍多,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7.08%,已提前完成国家要求2025年达到85%的目标。为让老百姓既能“有园上”,又能“上好园”,去年12月,省教育厅联合9个部门共同印发了《河南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接下来,河南将遵循儿童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律,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2023年至2025年将新增公办学位36万个

持续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优化普惠性资源布局,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科学确定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确保区域内配足配齐幼儿园,满足适龄人口入园需求。大力发展公办园仍是今后的主攻方向,2023年至2025年间,将新增公办学位36万个,其中,今年继续新增10万个公办学位,这项工作已列入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同时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落实好公办园生均财政综合拨款和普惠性民办园奖补政策

完善政策保障机制,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学前教育公共财政支持水平;落实好公办园生均财政综合拨款和普惠性民办园奖补政策,减轻老百姓支出负担;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特别是对非普惠性和盈利性民办园,坚决遏制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加强教师配备和待遇保障,落实省定编制标准,推动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实施幼儿园领航共建“1235”工程

促进内涵式发展,持续实施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项目,为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公办园每年培养至少1000名高素质专业化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五级师资培训机制,实施幼儿园教师保教能力提升行动。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教研体系,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注重对幼儿一日生活保健常规的监测和记录,优化一日生活环节。实施幼儿园领航共建“1235”工程,遴选培育省级领航共同体100个、省级领航工作室200个,培育名保健医300名、名班主任500名。推进省级游戏实验区建设,持续擦亮“河南食育”和“河南学前融合教育”两张靓丽名片。

推动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提高学前教育治理水平,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推动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在园幼儿生命安全。

从“幼有所育”到“幼有优育”

截至2022年底河南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1.8%

截至2022年底新建公办幼儿园253所新增公办学位13.65万个

发布会上,河南省教育厅总督学刘林亚介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数次将“学前教育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项目纳入年度省重点民生实事予以保障,2022年再次将“实施学前教育普惠扩容工程”作为省重点民生实事,确定了“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新建公办幼儿园200所,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00所,新增公办学位9万个”的目标任务。省教育厅高度重视,坚守人民立场,克服多轮疫情冲击、财力制约等诸多困难,截至2022年底,全省实际完成新建公办幼儿园253所,改扩建公办幼儿园406所,新增公办学位13.65万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51.7%,有效提升了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切实缓解了老百姓关切的“入公办园难”问题。

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1.8%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87.08%

通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河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扩充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2年底,河南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1.8%,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142.95万人,比上年增加2.72万人;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较上年提高3.38个百分点,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87.08%,比上年提高4.49个百分点,为顺利完成“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河南明确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标准

普惠性幼儿园对家庭困难等儿童100%资助

发布会上,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一级调研员王喜爱在答记者问中介绍,河南将学前教育普惠扩容纳入中长期规划。在“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任务、实施路径,并纳入高质量教育体系重大工程专栏,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在牵头编制的《河南省“十四五”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规划》中,明确了县、乡、村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举措,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河南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在《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中,制定了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标准,明确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等,推动学前教育助学服务标准化。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受资助比例达到100%。

坚决遏制过高收费!河南完善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王喜爱在答记者问中介绍,在完善普惠性收费机制方面,河南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方向,2022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完善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地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园成本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园政府指导价。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2022年新增建设用地457亩

河南为学前教育普惠扩容工程“快审快批”

发布会上,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处长、一级调研员乔小雨在答记者问中介绍,“学前教育普惠扩容工程”作为河南省2022年十大重点民生实事,事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2022年,全省为教育体育设施项目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1.41万亩,为开封市尉氏县第四公办幼儿园、安阳市北关区第三实验幼儿园、信阳市浉河区幼儿园、南阳市谢庄镇幼儿园等31个学前教育普惠扩容工程项目审批新增建设用地457亩,为学前教育普惠扩容工程提供了有力的用地服务保障。

全面实施用地审批直通车制度,实行县级及开发区用地直报,减少省辖市审查环节,项目用地省级审批时间压缩至12个工作日;全面升级用地审批信息系统,按照“能并不分、能减不留”的原则,对建设用地审查流程进行再梳理、再优化,最大限度地提升自动化审查程度;开通学前教育普惠扩容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允许单独组卷,确保“快审快批”。

2022年河南教育投入达1896.7亿

其中35.4亿用于普惠扩容工程顺利实施

2022年全省教育投入达1896.7亿元

发布会上,河南省财政厅教育事业处处长陈静在答记者问中介绍,2022年,面对疫情反复和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在财政收支矛盾格外突出的情况下,河南坚持“紧日子保基本,调结构保重点”,全省教育投入达到1896.7亿元,较上年增长6.17%,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7.82%,持续保持了教育投入的稳步增长,全力保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了支持“学前教育普惠扩容工程”这件民生实事落到实处。

投入财政资金35.4亿元保障普惠扩容工程顺利实施

河南连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着力扩充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缓解“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问题;“十四五”又启动实施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省财政从服务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推进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高度,努力克服收支矛盾,积极筹措落实资金,2022年,全省投入财政资金35.4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补助21.8亿元,占总投入的61.6%,较上年增加近3亿元,有力保障了普惠扩容工程顺利实施。

推动幼儿园与小区同步建设交付使用常态化

河南1388所配套园治理完成率达100%

全省纳入国家台账的1388所配套园治理完成率达100%

发布会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一级调研员肖永京在答记者问中介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和2022年实施学前教育普惠扩容工程的成员单位,以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为切入点,协同教育部门以精耕细作的工作方式、工作标准、工作力度,研判全省城镇小区幼儿园配建治理工作情况,本着“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深入推进治理工作。全省纳入国家治理系统台账的1388所配套园已全部完成治理,治理完成率100%。去年“回头看”治理以来,全省新增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659所,新增学位13.65万个,为我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建设交付使用

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对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止产生新的增量问题。指导各地住建部门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教育、自然资源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联审联批机制,确保新开发城镇小区依标依规配建幼儿园,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建设和交付使用成为常态化。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

建标175-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分类

服务人口(人)

3班(90人)

3000

6班(180人)

3001~6000

9班(270人)

6001~9000

12班(360人)

9001~12000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第十条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 一、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组成。 二、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 1.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 2.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等。 3.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 三、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障安全。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城镇居住小区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配建幼儿园。  第十二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五、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六、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第十三条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园区总平面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合幼儿特点,并有利于幼儿园建设发展和对幼儿的保教与安全管理。 二、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园区总平面规划应以园区房屋建筑总面积和相应的容积率为依据测算园区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55~0.65。 1.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3h。 2.园区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竖向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主要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3.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m2。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分班游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布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宜为软质地坪,应保证1/2以上的游戏场地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h。 4.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布置、空间组合统一规划和建设。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30%。集中绿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5.园区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边应设围墙。主出入口应设大门和门卫收发室。机动车与供应区出入口宜合并独立设置。 6.园区适宜位置应设置旗杆、旗台。 三、室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网络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设计合理布置,管线宜暗设。农村幼儿园的污水排放不应影响园区和周边环境卫生与幼儿安全。用电负荷应适当留有余量。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m2/人)

注:1楼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6,平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7。 2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3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4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第十五条全日制幼儿园的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全日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1.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2.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3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第十六条寄宿制幼儿园的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1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2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3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第十七条班级活动单元的活动室与寝室合并或分开设置时,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班级活动单元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第十八条全日制和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及使用面积应分别参照附表1和附表2的规定。服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各项用房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内适当调剂,不得占用幼儿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寓教于乐的学前教育环境。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幼儿园的建筑宜为多层或低层建筑。  第二十条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 三、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四、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  第二十一条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二条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主要建筑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二、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3.90m。  第二十四条晨检接待厅(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第二十五条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边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二、寒冷地区、严寒地区和温和地区的外廊宜设封闭窗。厨房与幼儿就餐地点不在同一幢建筑的,宜设封闭连接廊。  第二十六条幼儿出入的门厅、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二十七条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幼儿通行安全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二、楼梯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三、楼梯踏步高度及宽度、楼梯井宽度、楼梯扶手、垂直栏杆间净距应方便幼儿使用、保护幼儿安全。楼梯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四、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五、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六、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儿扶手高度不应高于0.60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七、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八、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室外楼梯。  第二十八条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第二十九条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二、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第三十条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平开门,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槛。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 二、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三、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四、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五、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1.80m以下不应设平开窗或悬开窗。  第三十一条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的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明亮色彩。 二、所有内墙的阳角、方柱及窗台应做成小圆角。 三、幼儿活动用房、走廊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四、外墙面1.30m以下不应做质地粗糙饰面,外墙的阳角及方柱应做成小圆角。外装修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征的色彩,并应与园区环境协调。  第三十二条幼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二、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三、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 四、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五、盥洗台、厕位的高度、间距及进深应适合幼儿使用需求。 六、盥洗水龙头应采取降压措施。 七、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设施。 八、地处干旱缺水地区的农村幼儿园宜设置节水型卫生环保厕所,严禁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化粪池应设于室外并密封,盖板上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出粪口应加盖并应有防止幼儿移动、开启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  第三十四条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班及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应设置洗涤消毒间,6班以下的幼儿园应设置洗涤消毒设备。  第三十五条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措施。 第三十六条主要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采用壁炉、火墙、火炉采暖,排烟管道必须畅通、无泄漏、无回流,并应安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禁止采用无烟道火炉采暖。室内空气质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室内照明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三、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楼、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四、配电箱下口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 五、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六、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七条园区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二、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三、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建设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指标可用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各类幼儿园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6控制。

表6幼儿园投资估算指标一览表

分类

投资估算指标(元/m2)

3班(90人)

3100~3000

6班(180人)

3300~3200

9班(270人)

3200~3100

12班(360人)

3100~3000

注:1.投资估算不包括土地征用、外部配套、室内家具设施和专用保教设备等费用。  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现行的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计算。   4.3班幼儿园按单层建筑测算。 第四十条幼儿园建设工期可按表7控制。

表7幼儿园建设工期(Ⅱ类地区)

分类

施工建设工期(日)

3班(90人)

130~135

6班(180人)

155~160

9班(270人)

160~165

12班(360人)

165~170

注:1.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办公、教学楼工程6层以下,全现浇结构类型,Ⅱ类地区计算。 2.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计算。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附录一术语

一、幼儿园kindergarten接纳三周岁以上幼儿,对其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kindergarten幼儿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三、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kindergarten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四、班级活动单元classactivitiesunit供幼儿分班进行室内游戏、活动、进餐、睡眠、清洁卫生的用房。  五、综合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供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亲子活动、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的用房。  六、隔离室isolationchamber对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用房。  七、晨检接待厅morninghealthcheckupandreceptionhall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及接待家长的用房。  八、自然生物园地naturalbiologicalgarden供幼儿观察植物和小动物生长过程的园地。

附录二附表

附表1全日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一览表(m2) 

注:1.楼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6计算,平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7计算。 2.各项用房使用面积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附表2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一览表(m2)

注:1.楼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6计算,平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7计算。 2.各项用房使用面积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机构。规模在1个班或2个班的幼儿园称为幼教点。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场地。

第四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1、3班(1轨),90人;

2、6班(2轨),180人;

3、9班(3轨),270人;

4、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1、小班(3-4周岁)20-25人;

2、中班(4-5周岁)26-30人,

3、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不小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不小于2平方米。有关指标详见表1。

表1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项目规模

3班

6班

9班

12班

用地总面积

1350

3060

4320

5400

生均用地面积

15

17

16

15

 

注:3班规模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视实际情况可适当下调,但不应低于标准的75%;半日制幼儿园以及不设厨房、寝室的幼儿园,其建设用地面积可相应核减。

四、园舍建设标准

第六条幼儿园房舍建筑在三层及以下,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的建设要求;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装饰要符合环保要求,无安全隐患,采光和通风性能良好;防护栏应不小于1.2米,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2厘米,宽度不应小于26厘米;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厘米;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且为有安全保护装置的插座,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幼儿园园舍面积指标。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有关指标参见表2。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包括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待室、储藏室、配电室、门卫传达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清洗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开水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等。

表2幼儿园园舍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名称

每间

使用

面积

3班

6班

9班

12班

间数

使用

面积

小计

间数

使用

面积

小计

间数

使用

面积

小计

间数

使用

面积

小计

活动及辅助用房

1

活动室

60

3

180

6

360

9

540

12

720

2

寝室

54

3

162

6

324

9

486

12

648

3

卫生间

15

3

45

6

90

9

135

12

180

4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9

3

27

6

54

9

81

12

108

5

音体活动室

--

1

60

1

120

1

140

1

160

使用面积小计

--

--

474

--

948

--

1382

--

1816

建筑面积小计

--

--

790

--

1580

--

2303

--

3026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8.78

--

8.78

--

8.53

--

8.41

办公及辅助用房

1

办公室

--

1

30

1

75

1

115

1

150

2

资料兼会议室

--

--

--

1

20

1

25

1

30

3

门卫、晨检兼

接待室

--

1

15

1

18

1

21

1

24

4

保健及观察室

--

1

15

1

20

1

25

1

30

5

配电间

--

--

--

1

8

1

10

1

12

6

总储藏室

--

--

--

1

20

1

25

1

30

7

教职工卫生间

--

1

10

1

16

1

20

1

24

使用面积小计

--

--

79

--

177

--

241

--

300

建筑面积小计

--

--

116

--

295

--

402

--

500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1.29

--

1.64

--

1.49

--

1.39

生活用房

1

厨房

--

1

60

1

77

1

90

1

102

2

开水、消毒间

--

1

6

1

8

1

10

1

12

3

炊事员

更衣休息室

--

1

6

1

12

1

16

1

20

使用面积小计

--

--

72

--

97

--

116

--

134

建筑面积小计

120

162

193

223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1.32

--

0.90

--

0.71

--

0.62

使用面积合计

--

--

616

--

1222

--

1739

--

2250

总建筑面积

--

--

1026

--

2037

--

2898

--

3749

生均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11.4

--

11.3

--

10.7

--

10.4

 

注:注3班规模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的面积视实际情况可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标准的75%;3班规模不设寝室的幼儿园卫生间可集中独立设置,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有条件的幼儿园宜设活动室,供幼儿开展阅览、科技、美术、发现等兴趣活动;宜设值班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图书资料室、教职工餐厅等专用房。

半日制幼儿园以及不设厨房、寝室的幼儿园,其建设用地面积可相应核减。

五、设施设备标准

第八条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并要确保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一)室外设施设备

1、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分为共用活动场地和分班游戏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树立国旗旗杆,配备各种组合玩具以及玩沙池、种植园地、及30米直跑道等设施。沙池深为0.3—0.5米,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

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应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具有4种功能以上的组合玩具数量:3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1组,6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2组,9个班以上幼儿园不少于3组;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组合玩具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不能有尖锐棱角。

(二)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和教育活动的需要,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有黑板、电化教学设备、键盘乐器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并定期更新补充。有适合并满足幼儿阅读的图书。

2、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厘米,四周设不低于30厘米的护栏。应有防暑降温和防寒取暖设备。

3、室内应有卫生饮水、流水洗手设备;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毛巾架、口杯架,幼儿每人两巾一杯。卫生间内设大小便槽(器)和盥洗池。盥洗池应设水龙头6个以上,厕所设立蹲位6个以上,厕位之间宜设置隔板及幼儿扶手。

4、幼儿园办公室应具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等,配置办公电脑,接入宽带网,推进信息化设施设备。

5、保健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6、厨房要相对封闭,应配备必要的炊用设备及数量充足的幼儿餐具,应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及空气排油烟设施等,并满足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标准参见国家教委1992年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3个班规模的可以按3类标准配备,6个班规模的按2类标准配备,9个班及以上规模的按1类标准配备。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十条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

(一)应按照国家和省配备标准配齐工作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与幼儿比例为1:15。保育员平均每班配1名,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须增配1名;卫生保健人员应按照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

(二)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认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具备初级以上教师职务,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民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其他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到幼儿园工作,须在上岗前接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并合格。

(五)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六)幼儿园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县区级卫生部门资格认可。

(七)提供膳食的民办幼儿园应按1:80(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八)安保人员、财会人员、校车司机、工勤人员等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并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七、经费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一)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园经费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教师工资福利、维修扩建校舍、添置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二)民办幼儿园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产验资报告或银行的资信证明。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城市、县城民办幼儿园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乡、镇政府所在地民办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农村行政村或自然村民办幼儿园不少于2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幼教点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其中,3班幼儿园相应标准减半执行。

(三)幼儿园办园主体可以多元化。可以独资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举办。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签订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房地产产权应当清晰。自有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的自有房地产的土地证、房产证;租赁使用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申请办园时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确保园舍安全。

八、规范办园标准

第十三条申领办学许可证须提交符合国家和省规范办园政策规定的规范办园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内容应包括:规范办园主要政策、承诺事项、具体措施等);须提交小、中、大班各年龄段保教活动学期计划、保教活动月计划、保教活动周计划、一日活动常规安排等。

第十四条幼儿园命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词规范,须以“X幼儿园”词语格式命名,不得含迷信或宗教色彩,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科技”、“蒙氏”、“实验”等突出某一方面教育内容的词汇,不得冠以“国际”、“全球”、“中华”、“中国”、“中心”等夸大宣传的词汇,不得冠以“X省”、“X市”、“X县”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宣传的用语。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并履行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健全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九、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幼儿园须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设备。新设立幼儿园在招生前须取得卫生部门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保健、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幼儿园环境、建筑、设施、设备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幼儿园厨房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为在园幼儿提供安全合理的营养膳食。幼儿园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应当保教并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幼教点的标准

第十九条幼教点的场地、活动室及设施设备标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环境、园舍、设施设备的安全;有独立的院落,有独立的出入口,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房舍建筑在3层以下(含3层),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有1组大型户外玩具;有满足保教人员和晨检的办公用房;有幼儿厕所和盥洗室;有安全适用的幼儿桌、椅;有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有一定数量的桌面玩具、小型体育活动器械、教师指导用书,幼儿阅读的图书;有满足教学需要的音乐设备、美术设备和电教设备;提供幼儿膳食的,有厨房及符合卫生标准的设备和设施;提供幼儿午休的,有满足需要的寝室和相应的设备。

第二十条幼教点的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规范办园、安全卫生的标准,应符合《标准》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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