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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泉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文件最新版图片大全

2023-07-15 18:22:19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泉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文件最新版图片大全

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苏价费字〔2018〕51号

 

各市、区物价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幼儿园: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2﹞205号)、《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教基﹝2015﹞4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费管理规定

幼儿园按性质分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省统一规定,包含: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和代收费,幼儿园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分解项目进行收费。

2018年3月1日起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苏州市、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费由苏州市、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托管费由苏州市、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建议,报苏州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园标准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已开办的民办非企业性质幼儿园在未确定办园性质并办理变更手续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或者按学期收取,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保育教育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二、办园保障政策

一是规范办园流程。申请举办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办学许可后,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办学许可后,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已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为非营利性幼儿园或营利性幼儿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性质变更手续,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举办为营利性幼儿园。

二是加强政策引导。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地要严格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加强学前教育的政府投入和政策引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增加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供给,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积极引导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要保障学前教育设施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强化落实2011年后的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江苏省及苏州市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健全合理的投入机制和财政补助稳定增长机制,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加强生均公用经费保障。

三、监督管理要求

一是加强收费监管。各地要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价格放开后,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退费等收费行为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以格式合同签订显失公平的服务协议。加强幼儿园伙食费、园服费等代收费的财务检查,是否存在账目不清、价格虚高的问题,防止变相营利。加强营利性幼儿园价格监测,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日常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是加强办学监管。各地要加强学前保教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幼儿园教育设备、人员配置、玩具配备等硬件要求要达标,加强幼儿教学内容的指导和培训。严禁收费开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监督幼儿园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制度。加强招生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招生。加强非营利性幼儿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幼儿园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园收益,幼儿园的办园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办学,不得通过虚列开支等形式转移利润,发现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加强经费监管。各地要加强幼儿园经费保障监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或挪用幼儿园事业收入,不得以幼儿园缴入财政专户的保教费等收入抵顶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投资或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不得扣减已经安排的项目经费,切实保障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局】家长必看!全区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了 文字解读

近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万盛经开发改价发〔2021〕6号)。

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现就为什么调整?如何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本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的政策依据?

1.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要求,要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应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2.重庆市现行幼儿园收费标准为2009年制定,已执行12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幼儿园设施设备维护、自聘人员工资福利等运行成本大幅增加,需要及时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3.今年1月7日,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对全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增设了延时保育费项目。

新标准一、二、三级幼儿园分别为600、500、400元/生·月,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的17︰00至19︰00,收费标准为10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

文件明确要求各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履行法定定价程序,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中心城区两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其它区县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二、为什么要调整我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旨在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改善全区幼儿园办学条件,配齐配足师资、提高办园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健康、优质发展。我区现行幼儿园收费标准是2013制定,已执行9年,现行收费标准在全市处于中下水平,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利于学前教育优质发展。另一方面,经成本测算显示,我区各等级幼儿园年生均培养成本大幅上涨,普遍超过年生均保育教育费收入。

2.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能促进全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一是有利于幼儿园按标准安全、优质、普惠办园。二是有利于幼儿园按标准设置班级数量和班级人数,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三是有利于按照国家的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四是有利于幼儿园按标准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幼儿活动器材和玩教具。五是有利于提升优质幼儿园占比,促进全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三、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如何调整?

1.万盛经开区公办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情况。从2017年起,市教委已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召集各区县教委、学校、家长代表等人员,召开不同层面的调研会,对全市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工作进行了调研、讨论。2020年9月至今,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对我区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进行详细调查、测算,开展专题研究会,制定了全区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方案。本次调整第一步一、二、三级幼儿园分别上调了170元/生·月、140元/生·月、110元/生·月。(我区调整的标准均低于市上标准)

二是增设的延时保育费项目,主要目的是解决有的家长无法按时接孩子的实际困难,是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结合幼儿园放学时间,确定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的17:00至19:00,收费标准为8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该项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迫幼儿参加。延时保育服务的主要内容应以看管和幼儿自主游戏为主,不得开展兴趣班、文化课等具有小学化倾向的内容。延时保育费收入主要用于参与延时保育服务的保育人员补助、保障幼儿园开展延时保育服务开支。

四、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哪些相应配套措施?

1.保障贫困家庭幼儿有园上。一是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4〕279号)精神,按全区实际经济困难幼儿人数安排奖补资金,幼儿园不再向受助幼儿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二是各幼儿园按照本单位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园受助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

2.各幼儿园办园条件得到改善。各级各类幼儿园逐步按标准配齐保育教育人员、设置标准班额、配齐设施设备、落实园内幼儿资助等,持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五、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一是各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根据《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由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区县域之间平衡等因素,按照办园等级分别确定。”2020年9月7日,区教育局、财政局出台的《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  “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情况、区内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现状及可持续发展需要,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参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价格的2倍”。

二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时保育服务项目参照公办园执行,时间为每天的17:00至19:00,收费标准为8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具体相关要求与公办幼儿园延时服务项目一致。

六、我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情况?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措施>的通知》(渝委教发〔2019〕4号)相关规定,我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该幼儿园自主确定,报区发改委和区教委备案,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重庆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调整标准指导价

办学等级

办学形式

调整前收费标准

(元/生.月)

调整后收费标准

(元/生.月)

一级幼儿园

全日制

400

600

二级幼儿园

全日制

300

500

三级幼儿园

全日制

200

400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全日制

120

200

备  注

1. 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 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收取。

3. 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延时保育费

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下午放学后两小时,收费标准为10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

万盛经开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调整标准指导价

办学等级

现行标准

(元/生.月)

2021年秋季执行标准(元/生.月)

2023年秋季执行标准(元/生.月)

一级幼儿园

330

500

600

二级幼儿园

260

400

500

三级幼儿园

190

300

400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120

200

200

备  注

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收取。

3.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延时保育费

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下午放学后两小时,收费标准为8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

政策原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

最新!合肥全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出炉!这家收费最高达

最新!合肥全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出炉!这家收费最高达....

2019年09月07日12:03来源:合肥在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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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合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便于各位家长全面了解幼儿园收费信息,9月6日,合肥市发改委公示了四个城区、三个开发区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伙食费等情况。合肥市发改委表示,今后将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更新。

原标题:最新!合肥全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出炉!这家收费最高达....

为规范合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便于各位家长全面了解幼儿园收费信息,9月6日,合肥市发改委公示了四个城区、三个开发区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伙食费等情况。合肥市发改委表示,今后将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更新。

记者梳理发现,从合肥市各区收费情况公示表来看,公办园、普惠性幼儿园学费价格多数集中在2000~3000元/人/学期左右。但民办幼儿园收费明显高于公办幼儿园。

其中,在蜀山区,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的是合肥栢悦幼儿园(民办园),达到了15000元/人/学期;幼儿园的伙食费方面,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合肥颐园世家幼儿园(民办园)的收费标准最高,据实收取是现500元/人/月。

在包河区,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的是上海世界外国语幼儿园(民办园),达到了30000元/人/学期;另外该幼儿园的伙食费据实收取,收费标准现480元/人/月。

在庐阳区,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的是合肥栢景湾幼儿园(民办园),为9800元/人/学期;幼儿园的伙食费收费标准最高的是合肥金域蓝湾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440元/人/月。

在瑶海区,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的是合肥瑶海和平盛世幼儿园(民办园),达到了15000元/人/学期;该园的幼儿园的伙食费收费标准,与合肥瑶海史蒂芬森教育紫云府幼儿园(民办园)的伙食费收费标准都是瑶海区最高的,为400元/人/月。

在新站高新区,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的是合肥东方剑桥·家天下幼儿园(民办园),为7575元/人/学期;且该园的伙食费收费标准也是新站高新区最高的,为400元/人/月。

在经开区,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的是合肥绿城育华玫瑰园幼儿园(民办园),达到了10500元/人/学期,伙食费收费标准最高的是合肥金星幼儿园(民办园),为400元/人/月。

在高新区,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的是合肥必爱课幼儿园(民办园),达到了28000元/人/学期;合肥高新紫兰苑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合肥高新中加幼儿园(民办园)的伙食费收费标准都比较高,分别是1700元/人/月和1000元/人/月。

庐阳区发改委:0551-65699712

蜀山区发改委:0551-65121062

包河区发改委:0551-63357332

瑶海区发改委:0551-64496566

经开区经贸局:0551-63886165

高新区经贸局:0551-65321021

新站区经贸局:0551-65777060

合肥市包河区幼儿园

2019年秋季收费情况公示表

合肥市蜀山区幼儿园

2019年秋季收费情况公示表

合肥市庐阳区幼儿园

2019年秋季收费情况公示表

合肥市瑶海区幼儿园

2019年秋季收费情况公示表

合肥市高新区幼儿园

2019年秋季收费情况公示表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幼儿园

2019年秋季收费情况公示表

合肥市新站区幼儿园

2019年秋季收费情况公示表

(来源:江淮晨报) 

[责任编辑:宋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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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幼儿园:

   现将《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金坛、溧阳市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附件:1.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浮办园条件

    3.常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申报表

    4.常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5.常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审核表

    6.常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2年9月24日

附件1

    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1-2015)》(常政发[2011]139号)、《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3]16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民办(含中外合作,下同)举办的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收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托管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全日制(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下同)保教费、全日制早教费(全日制托儿班)。

    住宿费是寄宿制幼儿园向自愿住宿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是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各等级类别的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常州市区公办幼儿园各等级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对于办园条件、课程设置特殊,难以适用现行幼儿园等级分类标准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其保教费须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于已经单独审批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仍按经批准同意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对于幼儿园符合上浮条件,已经执行保教费上浮的,仍按上浮后收费标准执行。

    对于幼儿园符合上浮条件,尚未执行保教费上浮的,可参照“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浮办园条件”(详见附件2),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和政府投入情况,提出不超过20%的上浮申请(保教费上浮申请表式详见附件3),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对于保教费已经上浮或单独审批的幼儿园,其执行的收费标准达到一定年限,且无任何收费投诉,保教质量稳定,课程设置特殊,办园品牌优良,家长广泛认可,经市、区组织的幼教专家评估后,可再提出保教费上浮申请(执行年限和上浮幅度另行下达),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公办幼儿园利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由幼儿园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备案表式详见附件4)。

    第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全日制托儿班)服务的,保教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由幼儿园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备案表式详见附件四)。

    公办全日制早教机构举办保教活动,其保教费由该机构根据办园成本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市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符合开展早教服务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为非在园幼儿开展短期早期保育教育服务活动,其短期早教费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教育、财政和价格部门备案审核后执行(备案审核表式详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由幼儿园根据成本情况提出核定或调整申请,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制定。

    公办幼儿园托管费,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并兼顾同类地区收费标准后提出核定或调整最高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伙食费,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本情况提出核定或调整基准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幼儿园可在上下不超过20%幅度内提出实际执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各幼儿园根据伙食费收取标准和当时成本情况,每周提前公示菜谱,每月结束公示收支情况,接受幼儿家长监督。

    常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最高收费标准、伙食费基准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由幼儿园根据公开招标成交价格确定,报所在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式详见附件6)。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保教费、住宿费均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幼儿家长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不得强制跨学期预收。托管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伙食费每月按22天预收,学期结束按实际用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各幼儿园等级调整、保教费上浮或重新核定后,保教费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统一调整除外。

    第十九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托管费、伙食费、短期早教费、代收费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民办学校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在园幼儿因故休园或要求退园、转园的,其在园时间在三个月之内的(含三个月)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幼儿家长因故解除住宿服务或托管服务协议,在园住宿或托管时间不足半月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不退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子女入园按规定缴纳的保教费,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非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向家长所在单位报销。

    第一学期(秋季开学)的5个月和暑假期间八月份(计6个月)的保教费,由家长女方单位报销,第二学期(春季开学)的5个月和寒假、暑假期间七月份各半个月(计6个月)的保教费,由家长男方单位报销。对经确认的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子女、单亲(仅指丧父或丧母)子女入园按规定报销的保教费,全部由常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报销。

    职工子女户口在常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入园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独生子女按不高于我市市区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非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其保教费应当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开展短期早教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不得强制幼儿参加短期早教活动并作为入园的前提条件,不得在正常办园时间开展短期早教服务活动而影响在园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下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占有合理比例并实现逐步增长,明确本地区幼儿园年度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06年7月12日印发的《关于常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常价费[2006]153号、常教财[2006]25号、常财综[2006]13号)、2011年6月13日《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价费[2011]83号)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2

    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浮办园条件

    一、江苏省优质幼儿园

    (一)班额:平均班额不超过本地区规定人数。

    (二)人员配备:

    1.教职工配备:每班教职工配备两教半保,教师持证上岗。

    2.园长队伍:园长、副园长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一人为本科学历。

    3.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80%,骨干教师比例达1/3。

    (三)办园规模:办园规模9班及以上。

    (四)办园特色:办园特色在区域范围内有影响力,能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并得到业内人士与家长的广泛认同。

    二、常州市优质幼儿园

    (一)班额:平均班额不超过本地区规定人数。

    (二)人员配备:

    1.教职工配备:每班教职工配备两教半保,教师持证上岗。

    2.园长队伍:园长、副园长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大专率达70%,骨干教师比例达1/3。

    (三)办园规模:办园规模9班及以上。

    (四)办园特色:特色项目在区域范围内较有影响力,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同。

    三、常州市合格幼儿园

    (一)班额:平均班额不超过本地区规定人数。

    (二)人员配备:

    1.教职工配备:每班教职工配备两教半保,教师持证上岗。

    2.园长队伍:园长、副园长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大专率达60%,骨干教师比例达1/4。

    (三)办园规模:办园规模9班及以上。

    (四)办园特色:特色项目初步形成,并得到家长的认同。

    附件3

    常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申报表

    

幼儿园基本情况

幼儿园名称(盖章)

办学许可证号

地址

幼儿园等级

主管部门

开办时间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实际班级数

在园幼儿数

园舍面积

(平方米)

在职教师数

在职保育员

其他员工数

幼儿园申请保教费上浮标准

基准收费标准

(元/生、月)

上浮幅度

(%)

上浮后收费标准

(元/生、月)

教育、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备案表一式四份,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和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2、备案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附件4

    常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幼儿园基本情况

幼儿园名称(盖章)

办学许可证号

地址

幼儿园等级

主管部门

开办时间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实际班级数

在园幼儿数

园舍面积

(平方米)

在职教师数

在职保育员

其他员工数

现行收费标准

(元/生、月)

寒、暑假

备案收费标准

(元/生、月)

全日制托儿班

备案收费标准

(元/生、月)

    注:1、备案表一式四份,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和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2、备案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附件5

    常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审核表

    

幼儿园基本情况

幼儿园名称(盖章)

办学许可证号

地址

幼儿园等级

主管部门

开办时间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实际班级数

在园幼儿数

园舍面积

(平方米)

在职教师数

在职保育员

其他员工数

幼儿园申请收费项目

申请收费标准

(元/生、月)

审核收费标准(元/生、月)

教育、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备案表一式四份,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和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2、备案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附件6

    常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幼儿园名称

(盖章)

 

办学许可证号

 

开办时间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园规模

(在园幼儿数)

 

年招生人数

 

办园等级

 

在职教师数

 

保育员(含职工)人数

 

园舍

总面积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收单位

执行时间

备注

 保教费

 

 

 

 

 

 

 

 

 

 

 

 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

 

 

托管费

 

 

代办费

生活用品费

 

 

教育行政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1、备案表一式三份,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2、备案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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