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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2012〕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和条件

2023-07-16 01:23:57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豫政办〔2012〕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2〕6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 

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5.房舍的房产证。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第十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承办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应当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类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第十五条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第十六条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十八条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须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 

第二章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第二十条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第二十一条幼儿入园时,幼儿园需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督促未完成接种程序的幼儿及时查漏补种相关疫苗。未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程序的幼儿不宜入园。幼儿入园前应当到妇幼保健机构等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入园。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禁止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两餐之间的间隔一般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教研活动。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不得要求幼儿统一购买任何教材和幼儿读物。 

第三章行政事务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并向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用,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师的科研、教研提供条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正常运转。幼儿园的举办者或承办者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维护保养、设备更新。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财政、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经济利益。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开账目。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当积极探索、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四章安全与卫生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第四十九条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第五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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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豫政办〔2012〕63号,河南省,办公厅,教育厅,河南省,幼儿园,暂行办法,试行,通知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机构。规模在1个班或2个班的幼儿园称为幼教点。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场地。

第四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1、3班(1轨),90人;

2、6班(2轨),180人;

3、9班(3轨),270人;

4、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1、小班(3-4周岁)20-25人;

2、中班(4-5周岁)26-30人,

3、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不小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不小于2平方米。有关指标详见表1。

表1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项目规模

3班

6班

9班

12班

用地总面积

1350

3060

4320

5400

生均用地面积

15

17

16

15

 

注:3班规模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视实际情况可适当下调,但不应低于标准的75%;半日制幼儿园以及不设厨房、寝室的幼儿园,其建设用地面积可相应核减。

四、园舍建设标准

第六条幼儿园房舍建筑在三层及以下,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的建设要求;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装饰要符合环保要求,无安全隐患,采光和通风性能良好;防护栏应不小于1.2米,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2厘米,宽度不应小于26厘米;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厘米;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且为有安全保护装置的插座,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幼儿园园舍面积指标。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有关指标参见表2。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包括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待室、储藏室、配电室、门卫传达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清洗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开水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等。

表2幼儿园园舍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名称

每间

使用

面积

3班

6班

9班

12班

间数

使用

面积

小计

间数

使用

面积

小计

间数

使用

面积

小计

间数

使用

面积

小计

活动及辅助用房

1

活动室

60

3

180

6

360

9

540

12

720

2

寝室

54

3

162

6

324

9

486

12

648

3

卫生间

15

3

45

6

90

9

135

12

180

4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9

3

27

6

54

9

81

12

108

5

音体活动室

--

1

60

1

120

1

140

1

160

使用面积小计

--

--

474

--

948

--

1382

--

1816

建筑面积小计

--

--

790

--

1580

--

2303

--

3026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8.78

--

8.78

--

8.53

--

8.41

办公及辅助用房

1

办公室

--

1

30

1

75

1

115

1

150

2

资料兼会议室

--

--

--

1

20

1

25

1

30

3

门卫、晨检兼

接待室

--

1

15

1

18

1

21

1

24

4

保健及观察室

--

1

15

1

20

1

25

1

30

5

配电间

--

--

--

1

8

1

10

1

12

6

总储藏室

--

--

--

1

20

1

25

1

30

7

教职工卫生间

--

1

10

1

16

1

20

1

24

使用面积小计

--

--

79

--

177

--

241

--

300

建筑面积小计

--

--

116

--

295

--

402

--

500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1.29

--

1.64

--

1.49

--

1.39

生活用房

1

厨房

--

1

60

1

77

1

90

1

102

2

开水、消毒间

--

1

6

1

8

1

10

1

12

3

炊事员

更衣休息室

--

1

6

1

12

1

16

1

20

使用面积小计

--

--

72

--

97

--

116

--

134

建筑面积小计

120

162

193

223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1.32

--

0.90

--

0.71

--

0.62

使用面积合计

--

--

616

--

1222

--

1739

--

2250

总建筑面积

--

--

1026

--

2037

--

2898

--

3749

生均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11.4

--

11.3

--

10.7

--

10.4

 

注:注3班规模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的面积视实际情况可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标准的75%;3班规模不设寝室的幼儿园卫生间可集中独立设置,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有条件的幼儿园宜设活动室,供幼儿开展阅览、科技、美术、发现等兴趣活动;宜设值班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图书资料室、教职工餐厅等专用房。

半日制幼儿园以及不设厨房、寝室的幼儿园,其建设用地面积可相应核减。

五、设施设备标准

第八条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并要确保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一)室外设施设备

1、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分为共用活动场地和分班游戏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树立国旗旗杆,配备各种组合玩具以及玩沙池、种植园地、及30米直跑道等设施。沙池深为0.3—0.5米,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

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应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具有4种功能以上的组合玩具数量:3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1组,6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2组,9个班以上幼儿园不少于3组;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组合玩具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不能有尖锐棱角。

(二)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和教育活动的需要,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有黑板、电化教学设备、键盘乐器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并定期更新补充。有适合并满足幼儿阅读的图书。

2、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厘米,四周设不低于30厘米的护栏。应有防暑降温和防寒取暖设备。

3、室内应有卫生饮水、流水洗手设备;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毛巾架、口杯架,幼儿每人两巾一杯。卫生间内设大小便槽(器)和盥洗池。盥洗池应设水龙头6个以上,厕所设立蹲位6个以上,厕位之间宜设置隔板及幼儿扶手。

4、幼儿园办公室应具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等,配置办公电脑,接入宽带网,推进信息化设施设备。

5、保健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6、厨房要相对封闭,应配备必要的炊用设备及数量充足的幼儿餐具,应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及空气排油烟设施等,并满足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标准参见国家教委1992年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3个班规模的可以按3类标准配备,6个班规模的按2类标准配备,9个班及以上规模的按1类标准配备。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十条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

(一)应按照国家和省配备标准配齐工作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与幼儿比例为1:15。保育员平均每班配1名,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须增配1名;卫生保健人员应按照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

(二)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认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具备初级以上教师职务,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民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其他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到幼儿园工作,须在上岗前接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并合格。

(五)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六)幼儿园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县区级卫生部门资格认可。

(七)提供膳食的民办幼儿园应按1:80(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八)安保人员、财会人员、校车司机、工勤人员等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并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七、经费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一)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园经费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教师工资福利、维修扩建校舍、添置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二)民办幼儿园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产验资报告或银行的资信证明。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城市、县城民办幼儿园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乡、镇政府所在地民办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农村行政村或自然村民办幼儿园不少于2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幼教点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其中,3班幼儿园相应标准减半执行。

(三)幼儿园办园主体可以多元化。可以独资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举办。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签订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房地产产权应当清晰。自有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的自有房地产的土地证、房产证;租赁使用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申请办园时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确保园舍安全。

八、规范办园标准

第十三条申领办学许可证须提交符合国家和省规范办园政策规定的规范办园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内容应包括:规范办园主要政策、承诺事项、具体措施等);须提交小、中、大班各年龄段保教活动学期计划、保教活动月计划、保教活动周计划、一日活动常规安排等。

第十四条幼儿园命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词规范,须以“X幼儿园”词语格式命名,不得含迷信或宗教色彩,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科技”、“蒙氏”、“实验”等突出某一方面教育内容的词汇,不得冠以“国际”、“全球”、“中华”、“中国”、“中心”等夸大宣传的词汇,不得冠以“X省”、“X市”、“X县”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宣传的用语。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并履行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健全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九、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幼儿园须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设备。新设立幼儿园在招生前须取得卫生部门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保健、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幼儿园环境、建筑、设施、设备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幼儿园厨房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为在园幼儿提供安全合理的营养膳食。幼儿园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应当保教并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幼教点的标准

第十九条幼教点的场地、活动室及设施设备标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环境、园舍、设施设备的安全;有独立的院落,有独立的出入口,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房舍建筑在3层以下(含3层),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有1组大型户外玩具;有满足保教人员和晨检的办公用房;有幼儿厕所和盥洗室;有安全适用的幼儿桌、椅;有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有一定数量的桌面玩具、小型体育活动器械、教师指导用书,幼儿阅读的图书;有满足教学需要的音乐设备、美术设备和电教设备;提供幼儿膳食的,有厨房及符合卫生标准的设备和设施;提供幼儿午休的,有满足需要的寝室和相应的设备。

第二十条幼教点的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规范办园、安全卫生的标准,应符合《标准》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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