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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幼儿园收费最新规定2023年 泉州市区幼儿园收费标准表最新

2023-07-17 10:00:00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大连幼儿园收费最新规定2023年 泉州市区幼儿园收费标准表最新

大连幼儿园收费最新规定2023年

【导语】:刚刚,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最新《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正式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部分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22〕7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按照“政府主导、优质优价、家庭合理分担”原则,我市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如下:

级 别

城区保教费标准

(元/月·孩)

农村保教费标准

(元/月·孩)

五星级

800

540

四星级

780

460

三星级

700

390

二星级

610

310

一星级

520

230

农村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不高于上述标准基础上,由相关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幼儿园运营成本需求、政府投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各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以外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其他相关政策

各公办幼儿园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园内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板(牌、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4〕87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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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幼儿园收费政策

【导语】:目前,南通中小学幼儿园一开学,到了不少幼儿园交学费的日子,南通公办幼儿园收费情况为省优质园520元/生/月,市优质园420元/生/月,合格园360元/生/月。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详见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南通市市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和《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省优质园520元/生/月,市优质园420元/生/月,合格园360元/生/月。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浮幅度分别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的10%、20%、30%。为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分步实施浮动,2018年新学年,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可视情况分别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0%、15%、15%2019年新学年起,各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和政府投入等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认定等级及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并报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待定级后对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2.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3.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生.月的托管费。

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家长提出申请后,幼儿园与其签订托管协议,方可收取托管费。

4.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下同)、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建议,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2018年新学年,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今后需调整的,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原则上三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应当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未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前,视同公办幼儿园进行收费管理,待完成分类登记后按相应类别的管理规定执行。

4.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外)在未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收费管理,现行收费标准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待完成分类登记后按相应类别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管理

1.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相关退费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2.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3.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5.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6.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执行标准的30%。

7.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

对在市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儿童总数的10%。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予以50%的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且不计入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的10%比例范围内。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幼儿园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8.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或者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幼儿园年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应当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

9.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等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通价费〔2018〕15号)执行。

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培训和指导工作,协调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应当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稳定市场秩序。各幼儿园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时间: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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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泉州市区小学、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出炉

   3月1日,市教育局出台《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教初〔2023〕3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教初〔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的中心市区指鲤城、丰泽、洛江辖区。今年在总体延续去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位供需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办法,在市直小学试点实施“小学入学一件事”招生服务改革,幼儿园招生意见涉及范围首次由中心市区扩大为面向全市。各县(市、区)按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市直小学幼儿园招生具体方案(含“小学入学一件事”招生服务平台报名指南)由市教育局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小学招生

01试点实施“小学入学一件事”招生服务改革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2〕5号)文件精神,2023年秋季市直小学试点实施“小学入学一件事”招生服务改革,各区要把推进“小学入学一件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力争2024年建立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与市级进行融合,确保各级互联互通,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02公办小学优先招收“三一致”对象

今年公办小学延续2022年招生入学办法。各公办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简称“三一致”对象)的具体条件与去年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1.各公办学校优先招收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三一致”对象及按国家、省市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照顾的对象。如果本校“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则“三一致”对象采取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时间先后或公开电脑派位(抽签)等办法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区教育局、市直小学自定)。

2.各区可根据学校布局和学位供需情况,在部分区域按照就近原则将若干所公办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单校片区”)组合成“多校片区”,探索稳步推进“单校片区”与“多校片区”相结合招生入学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区教育局自定。

3.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适龄儿童的具体条件:

(1)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适龄儿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前。

(3)2021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新购房落户的(包括通过其他形式取得房产的,下同),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没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

(4)2021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在市直小学和学位相对紧缺的区属公办小学(学校名单由各区教育局确定并公布)招生服务区域内新购房落户的,须符合“六年一个学位”要求。“六年一个学位”具体要求:同一套住房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如果该住房过户时学位已被占用,须待占用学位的适龄儿童毕业后,新购房家庭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父母辈的房产过户给祖辈的,须待占用学位的原产权人的子女毕业后,原产权人的兄弟(姐妹)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

03统筹安排学校接收户籍在中心市区但不符合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本类对象应按时向户籍所在招生服务区域公办学校报名登记,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公办学校接收入学。其中,鲤城辖区的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集体户适龄儿童,由鲤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接收入学。

04按照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学

非鲤城、丰泽、洛江区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区具有居住证及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该区务工(经商)的人员,申请其适龄随迁子女到务工(经商)并居住所在区的学校入学,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学校生源及学位情况,按照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的原则统筹安排,具体招收办法由各区教育局优化制定。

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人员(简称“五区人员”),在鲤城、丰泽、洛江区务工(经商)并暂住,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不能申领到居住证的,申请其适龄随迁子女到务工(经商)并暂住所在区的学校入学,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学校生源及学位情况、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情况,参照以上对象统筹安排学校接收,具体招收办法由各区教育局优化制定。

05按规定接收港澳台侨和外籍适龄儿童入学

今年延续2022年招生入学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接收港澳台侨和外籍适龄儿童入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中心市区入学的,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安排学校接收。

06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涌泉”行动集聚各类人才在泉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5号)等精神,今年继续落实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等教育优待政策。进一步明确军人子女在县(市、区)范围内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在区范围内就近就便安排学校接收。

07进一步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各区要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分类安置工作,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包括非随班就读基地校)不得随意拒收服务片区内能够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各随班就读基地学校、融合教育试点校(园)原则上实行大片区招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片区范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鼓励接收大片区外的残疾儿童少年。不方便到随班就读基地校就读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在普通学校就读。要科学认定送教上门服务对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入校就读的,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利用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情况监测系统,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核实,加强入学情况动态监测,巩固提升残疾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08民办小学年度招生计划只减不增

今年延续2022年招生入学办法,民办小学严格落实“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和民办义务教育“两个只减不增”要求,各区教育局做好民办小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核准工作。民办小学年度招生计划只减不增,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所在区未招满且审批机关为市教育行政部门以上的,经申请、审批同意可以适当跨区招生,但不得跨泉州市域招生。申请跨区招生的,由所在地的区教育局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范围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09招生日程安排总体与去年一致

6月20日前,各小学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8月1日前,基本完成招生。

公办小学报名登记时间为:7月5日-7月6日,各小学接收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以及港澳台侨和外籍适龄儿童报名登记。7月7日-7月8日,各相关小学接收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登记。

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6月25日-7月1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登录民办学校所在区“民办小学招生报名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报名,同时向所属招生服务区域公办小学报名。

试点实施“小学入学一件事”招生服务改革的市直小学,按照后续出台的报名指南组织报名。

10招生工作要求

《通知》对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落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二是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三是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和招生服务工作;四是健全招生工作预警和风险排查化解机制;五是加强招生工作监管。

各区教育局、各小学要继续实行“三统一”“五公开”(“三统一”,即统一公布公办小学招生服务区域、招生程序、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五公开”即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做好招生政策解读宣传工作。

 

幼儿园招生

01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三一致”对象

1.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本园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以下简称“三一致”对象),以及按国家、省市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照顾的适龄幼儿。

“三一致”对象的具体条件:

(1)适龄幼儿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适龄幼儿落户到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前。

2.在招收“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后有剩余学位的,由各园确定录取办法,接收部分户籍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但不符合“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园在完成上述两部分招生对象后仍有学位的,应当积极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学。(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局、市直幼儿园自定)。

02规范民办幼儿园招生和收费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合理核定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宣传、公示,正确引导家长将适龄幼儿送到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方式,应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应优先招收户籍在本园所在地的适龄幼儿,以及居住在本园周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的随迁子女。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通过本地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情况,及时更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称、等级、地址、电话、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的文件执行,对实际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

03幼儿园招生日程安排与去年一致

公办幼儿园登记报名时间为:6月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7月5日-7月6日,各幼儿园接受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幼儿、政策优待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报名登记;8月1日前,基本完成招生。

民办幼儿园登记报名时间为:采取自主招生的办法。6月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开始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所在区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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