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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幼儿园教师基本条件是什么

2023-07-18 04:15:12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我国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幼儿园教师基本条件是什么

我国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精神,幼儿园教师是幼儿园履行教育职责,对幼儿身心施行特定影响的专业教育工作者,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传播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教育法》《教师法》为我国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全社会已经认识到,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幼儿教师的奠基性工作对社会的作用越来越被全社会所认识,幼儿教师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人民的尊敬。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精神,“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我国幼儿教师的权利是:1.进行保育教育的活动,开展保育教育的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3.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与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是: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3.按照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每一个幼儿教师都应当为自己肩负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感到骄傲和自豪。每一个幼儿教师都应当珍惜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地,主动地为诱饵教育事业奋斗,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爱护。

匿名用户   2011-07-3001:03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力的行使。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2)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3)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保育教育活动中,要按课程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幼儿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简称管理幼儿权。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

(1)幼儿教师按照幼儿园的课程内容,指导幼儿主动地学习,促进幼儿全面地发展,并且通过观察、分析,对幼儿适时地给予评价;

(2)师有权对幼儿的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

(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幼儿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编辑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

(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其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享有对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

(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讨论幼儿园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一步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树立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思想,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园内的民主建设,提高幼儿园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进修培训权。其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保育教育的质量;

(2)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保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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