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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有哪些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2023-07-18 11:36:06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民法典的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有哪些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民法典的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区分为: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所遭受人身损害的致害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生侵权致害、社会人员侵权致害,其中,学校设施侵权致害同时构成其他侵权责任的,可同时向第三方责任主体主张赔偿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情形符合用人单位责任,但已被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所涵盖学生侵权致害与监护人责任竞合,受害人方应同时向学校和侵权学生监护人主张侵权责任社会人员侵权致害情形,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同时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的,应承担第二位的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未尽职责致害情形属于教育机构直接侵权的情形,所谓未尽职责即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

教育机构的过错行为一般来说是指的一些限制民事行为的理由,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受到了人身损害,或者是学校压根就没有做到管理和教育的责任,这种情况家长可以直接起诉。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华律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照管看护,而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仅限于学校和老师管护学生职责之内以及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情形之下,而对于学生脱离学校管护,如放学后离开学校就不是学校所能看管的范围。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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