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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2023-07-19 04:52:02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晋教基〔2016〕12号各市教育局: 

为加强全省幼儿园建设与管理,积极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促进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是我省幼儿园要求达到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审批、管理、评估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各市要组织教育行政人员、幼儿园园长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标准》的各项要求,树立标准意识,提高学前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2016年5月1日起,新建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改扩建幼儿园参照本标准执行。现有幼儿园不达本标准的,应有计划的逐步完善办园条件或缩减办园规模,尽快达到本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和幼儿园办园条件应适当提高。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班等的办园(班)标准。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管理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举办的办园格局,积极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按照“安全、节约、适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保障适龄幼儿能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满足保育教育工作的基本需求,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4月19日 

  

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为加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满足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幼儿园是对3—6周岁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本标准共分为设置与规模、园舍建设、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保育教育、园务管理等7个部分46条。本标准是我省幼儿园要求达到的基本标准(本标准中涉及相关内容,凡国家出台相关最新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是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班的基本办园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生源变动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

2、幼儿园设置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

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小办园规模。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小或偏远地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之间可联合办园。有条件的农村小学可附设幼儿园(班)。农村幼儿园规模一般应在3个班以上。适龄幼儿数不足3个班的可举办独立幼儿班。

3、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的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必须与铁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化工厂、洗煤厂、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供热加压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避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不应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5)幼儿园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应有独立使用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6)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4、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幼儿园招收体检合格的适龄幼儿。

二、园舍建设

5、幼儿园设计与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必须先进行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新建幼儿园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幼儿园设计与建设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便于联系,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6、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值班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7、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面积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8、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园内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等。

9、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等软场地。

10、集中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11、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园舍建设及各类用房应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多功能活动室。其中,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活动室、寝室可合并设置。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接待室、隔离室、作品陈列室、储藏室、门卫室(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晨间接待室应设在幼儿园大门口,必须通风良好、光线明亮,可以与传达室合并使用。其他辅助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

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开水间(安装净水或直饮水设备的可不设)、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室等。食堂应合理划分功能区。

12、幼儿园园舍建筑不宜超过三层,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幼儿园园舍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楼梯和走廊的设置、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幼儿园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栏杆、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园舍建筑应注重防碰撞设计,墙角、窗台、暖气罩、窗门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或安装保护装置)。

14、幼儿园活动用房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规定,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措施,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三、设施设备

15、幼儿园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各类生活及保育教育设施设备,以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

16、幼儿园玩教具应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环保要求,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具有教育意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提倡利用自然材料、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17、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需开辟玩沙池、玩水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室外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严禁使用全封闭的通道和滑梯。

18、活动室设施配备:活动室内宜按教学类、游戏类、生活类设施设置。

(1)教学类设施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磁性黑板、电视机(或多媒体)等。幼儿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材料环保,无棱角,应根据幼儿的身高进行调节。

(2)活动类设施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和各类游戏活动操作材料,应配备适合年龄特点、适合数量充足的儿童图书,且生均5本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玩具、图书随幼儿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玩具、图书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便于幼儿自由取放。

(3)生活类设施配备钟表、保温桶、水杯柜等。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19、寝室设施设备: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每生一床。床的长度应符合幼儿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

20、卫生间设施设备: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亦可在卫生间划分出盥洗区和如厕区),保持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幼儿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盥洗池、毛巾柜(架)等。幼儿每人一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符合幼儿生理特点的幼儿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应设有洗涤池,并与幼儿活动区域有隔离设施。

21、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施(电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22、幼儿园应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幼儿园要接入互联网。

23、幼儿园晨检室、保健室、观察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包括保健箱、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体重秤、对数视力表、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24、为幼儿供餐、提供午休的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餐饮及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食堂应配备蒸饭机、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要求,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餐饮许可证。

25、幼儿园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防盗、防暴力侵害等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快速疏散标志。要在重点部位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四、教职工配备

26、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教职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幼儿园教职工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关爱幼儿,身心健康,品德良好,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

27、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配一名保育员。

园长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专任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

幼儿园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幼儿园聘请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28、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性疾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五、经费保障

29、幼儿园举办者应依法筹措教育经费。举办者必须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等,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幼儿园举办者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同工同酬。

30、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经费预算、决算审核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资产产权登记与监督制度。

31、幼儿园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2、幼儿的膳食经费按成本收取,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每月向家长公开账目,严禁克扣幼儿伙食。

33、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六、保育教育

34、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适龄幼儿入园体检、在园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足量。

35、幼儿园应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季节特点,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正常情况下,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36、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健康成长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寓教于乐,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引导幼儿全面个性健康发展。

37、幼儿园要注重环境创设,设置多种区域活动空间,配备游戏材料,满足幼儿游戏需求。

38、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

39、幼儿园应充分利用家庭与社区有利条件,丰富拓展教育资源,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实现家园共育。

七、园务管理

40、幼儿园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依法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年检和检查。

4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

42、幼儿园举办者为幼儿园发展提供安定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辞退园长、教师。

43、幼儿园要制定科学的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工作。每学年末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44、幼儿园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三防”建设,强化幼儿园安全能力建设,加强师幼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实现岗位安全职责全覆盖,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强化家园沟通与联系,保障幼儿在园安全健康。

45、幼儿园应建立教研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教研科研、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提高保育教育水平,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46、幼儿园名称应规范,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等字样。

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级管理。

第二章人员编制

第四条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指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保育员,指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教辅人员,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小班(3-4岁幼儿)21-25名,中班(4-5岁幼儿)26-30名,大班(5-6岁幼儿)31-35名。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一)基本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当年在园幼儿数的1∶10-1∶7的比例核定。

各地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

(二)附加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附加编制具体参考以下标准核定:

1.寄宿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2.在园幼儿人数少于90名的幼儿园,增加2-4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3.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小村设分园的幼儿园,有省、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4.幼儿数超过150名或幼儿数不到150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可增加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幼儿数超过150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增加2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

第七条幼儿园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管理。

第八条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配备正副园长职数。幼儿数150名以下的可配1-2名,150-360名的可配3名,360名以上的可配3-4名,设分园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核副园长职数1名。

第九条幼儿园的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和教辅人员等各类编制须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教师、保育员应占幼儿园编制总数的80%以上,其中日托班每班至少配备教师2名、保育员1名,寄宿班每班至少配备教师2名、保育员2名。

第十条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支教等需要临时增加教师的,各级教育部门按不超过本地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总数5%的原则提出临时聘用教师的工作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按在编人员经费渠道及标准拨付。

第十一条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趋势和幼儿园布局变化等情况,各地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

第十二条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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