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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周口2所公办幼儿园公开招聘! 2020南宁市公办幼儿园招聘公告最新消息电话

2023-07-19 10:40:19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最新公告!周口2所公办幼儿园公开招聘! 2020南宁市公办幼儿园招聘公告最新消息电话

最新公告!周口2所公办幼儿园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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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第三幼儿园公开招聘优秀教师公告

周口市第三幼儿园隶属于川汇区教育体育局,是一所公办的省级示范幼儿园,具有42年的办园历史,位于川汇区文昌大道和华山路交叉口,园所共占地10000平方米,环境优美、设施齐全、保教水平较高,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有24个教学班,在园幼儿1000多名。因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幼儿教师若干名,要求身心健康、热爱幼教事业、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相关证件齐全,有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咨询电话:13460038052、18272850508、13592281217

2022年8月17日

周口市第五幼儿园公开招聘优秀教师公告

周口市第五幼儿园隶属于川汇区教育体育局,是一所公办的市一级幼儿园,位于川汇区汉阳北路,园所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因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幼儿教师6名、保健医1名,要求身心健康、热爱幼教事业、相关证件齐全,有工作经验者可优先录用,一经录用,签订用人合同,工资待遇优厚,并进行养老金的办理和缴纳。

咨询电话:15939418716、17739391117、0394-7801168

2022年8月17日

来源:周口日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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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幼儿园条例(2023年最新)

【导语】:广州市幼儿园条例2020年11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具体条例内容详见正文。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幼儿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投入保障以及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教育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构建均衡、优质、安全的幼儿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教育需求。

幼儿园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工作,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幼儿教育资源,保障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办好本辖区内幼儿园。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幼儿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并对幼儿园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幼儿教育资源的分配,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第七条 鼓励以捐赠助学等各种形式为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工作提供资助、服务与便利。

鼓励和支持幼儿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测算学位需求,结合人口密度、居住分布、人口发展和流动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并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幼儿园布局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建立幼儿教育学位需求台账,保障幼儿就近入园。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征收幼儿园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同意,按照先补后征、先建后拆和就近原则补还、重建。补还、重建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且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用地不足的区域应当通过区域用地功能调整、在城市更新时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等方式优先保障幼儿园用地需求。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我市公办幼儿园学位数量。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军民融合战略与地方合作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举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二条 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将审批结果抄送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新建的居住区内独立设置的配套幼儿园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完成建设并先行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移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后一个月内,交付给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管之日起一年内将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在幼儿园布点不足的区域,可以依法将空置楼宇、厂房、校舍以及其他闲置资源等改造为符合举办条件的幼儿园。

改造、改建后的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并具备水电的独立供应等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员、保安等人员,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幼儿园人员配备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指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对场地、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地、场所选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交通、消防、环境保护、日照时间等要求,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与污染源、危险源等保持安全距离;

(三)幼儿园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室内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小型幼儿园和单位幼儿园的场地要求,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幼儿园设立程序指引。

民办幼儿园在登记注册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园许可。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园性质、办园规模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幼儿园应当在变更之前到原许可机关、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幼儿园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及幼儿园工作人员,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幼儿园增设园区或者办园点的、小学附设幼儿园或者办园点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幼儿园的投入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教育经费,合理安排相关财政预算,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优先向幼儿教育倾斜。

第十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的标准,且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对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或者特殊教育的幼儿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高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残疾幼儿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的幼儿接受教育的资助力度;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者幼儿班。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健全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完善幼儿园教职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公办幼儿园教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应当与当地同岗位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相当。民办幼儿园教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幼儿园教职人员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从事特殊幼儿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补助。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在注册登记、教师培训、资格认定、业务管理与指导、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生均定额补助标准进行评估,并及时作相应调整。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用于公用支出、设备购置、教师待遇补助等。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录、收费标准、政府扶持措施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与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等加强联系和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扩展幼儿的活动空间。在同等条件下,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幼儿园的需求。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幼儿教育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以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幼儿园可以按照幼儿年龄编班或者混合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幼儿人数限制。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设置任何技能性入园标准。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在幼儿入园时查验其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尊重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设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使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为幼儿提供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科学安排户外活动时间,落实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健康检查、卫生消毒,提供活动与发展必需的环境和物质条件,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

第二十八条 幼儿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主动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等能力,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粤语等地方文化教育,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健全教研指导网络,整体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实行全覆盖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幼儿园使用的教师指导用书,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保育教育质量检查,确保幼儿园安全优质运行。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幼儿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幼儿园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培训。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二)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三)播放不适宜幼儿观看的影像;

(四)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每日总时长超过一小时;

(五)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幼儿物品;

(六)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

(七)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

(八)在保育教育活动中遇突发危险时,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没有优先保护幼儿安全;

(九)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质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幼儿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十一)其他侵犯幼儿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设置标准,足额配备工作人员。

幼儿园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应当与园长、教师等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并经园长岗位培训;

(二)教师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三)保育员应当受过保育职业培训;

(四)保健员应当受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不得聘任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良、损害幼儿利益,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三)经有关医疗机构鉴定患有精神性疾病、有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疾病的;

(四)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

(五)有吸毒、酗酒行为的;

(六)其他可能危害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其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并承担健康检查费用。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诊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立即暂停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聘任外籍教师应当遵守外籍人士来华工作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外籍教师聘任条件,不得聘任无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不得聘任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外籍人员。

幼儿园应当将外籍教师护照、签证、工作许可、学历背景等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幼儿园教职工职称评聘制度。

幼儿园举办者、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幼儿园教职工职称申报给予支持。

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进行教师挂职交流。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为农村和薄弱地区培养幼儿园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幼儿园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幼儿园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师风师德的教育、宣传、考核和监督,并将师风师德建设作为办园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教师资格审查、岗位聘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安全教育,并定期组织开展避险、逃生、自救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幼儿园应当组织其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等技能培训,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避险技巧,并配备兼职消防设施操作员。

幼儿园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和幼儿生活、活动的公共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并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录像资料。

幼儿园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一条 幼儿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幼儿园不得将幼儿交与其他人员。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车辆接送的,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制度,落实晨检午检以及网络报告、通风消毒等日常措施,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发生传染病流行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幼儿园发现在园幼儿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通知其监护人,并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幼儿离开幼儿园三个月以上的,入园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要求,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幼儿园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定岗位工作职责。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生长发育需求,制定带量食谱,确保食品品种多样化且合理搭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作为带量食谱调整的重要参考。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长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和反馈。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建立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制度,保障幼儿的用药安全;不得擅自组织幼儿进行群体性用药。

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紧急情况下用药的,应当及时告知监护人用药情况。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的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幼儿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建筑、设施及环境中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幼儿园装修装饰后,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空气质量等环境保护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报告应当在园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并在定价、调价前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

幼儿园应当在园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接受区教育、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不得克扣、挪用经费。

教育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在每学年结束后,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接受年度检查。

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年度检查,应当明确检查标准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检查结果。年度检查不得收费。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幼儿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保育教育质量、家长满意度、社会信用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治安保卫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幼儿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幼儿园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校车使用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幼儿园设立、工作人员管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幼儿园,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督促指导。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相关幼儿园监管信息共享到市政务服务平台。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幼儿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接受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公示等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进展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移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区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招生、停止办园,退还所得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园性质、办园规模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幼儿园分立、合并、终止,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幼儿园增设园区或者办园点的、小学附设幼儿园或者办园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有关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幼儿用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幼儿园的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教具材料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镇街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幼儿教育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举办者不取得办学利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的民办幼儿园。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招收不满三周岁幼儿的保育教育,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幼儿保育教育的规定。

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幼儿教育机构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和早期教育,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相关规定举办的幼儿园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自1997年2月5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https://www.rd.gz.cn/lfzb/fggg/content/post_214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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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公告

2021年南陵县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招聘公告

因我县公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现将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招聘程序和信息发布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笔试、专业测试、体检与考察、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步骤进行,由南陵县教育局在县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本次招聘事宜及考试(含笔试和专业测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后续信息,均通过南陵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nlx.gov.cn/)发布,请考生及时登录查阅。

三、招聘计划

公开招聘我县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49人,分为4个岗位,岗位具体情况见附件1。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

(三)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7月20日后出生),我县公办幼儿园劳务派遣在岗幼儿教师可放宽至37周岁(1983年7月20日后出生),符合条件的我县现任民办幼儿园园长可放宽至40周岁(1980年7月20日后出生);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具有幼儿或幼儿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4.经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报考或聘用为幼儿教师的人员;

7.已聘用为我县“进岗不入编”的幼儿教师;

8.其他不宜报考人员。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21年7月20日-2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报名地点:籍山镇祥生金麟府幼儿园。

(二)报名材料: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3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其他相关证书、证明等原件以及相关材料。其中:

1.全日制2021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还须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本人学生证原件,本人关于如期(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书面承诺等材料,并在2021年8月31日前提供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证书;

2.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21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21年8月31日前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并在2021年8月31日前提供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证书。

3.国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4.以我县民办幼儿园园长身份报名的,须提供通过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的证书材料、我县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该许可证上登记园长须为报名者)。

(三)现场报名。报考人员携带上述报名材料在规定时间前往报名地点,并如实填写《2021年南陵县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招聘报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考生自愿选择报考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四)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必须承诺自己报名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提交的证书、证件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五)交纳笔试费45元/人。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统考笔试费用的政策。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上述人员均须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六、招聘程序

(一)考试

1.笔试

(1)笔试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知识占30分,主要内容为师德规范、教育法律法规、幼儿教育学、心理学、卫生学基础知识等;专业知识占70分,主要内容为幼儿教育专业基础知识等。笔试时间为120分钟。

(2)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及地点。

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2021年7月23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领取笔试准考证地点:南陵县教育局人事股(四楼)。

(3)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2021年7月24日,具体时间见笔试准考证。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4)设定笔试最低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最低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5)成绩公示。笔试成绩将于笔试结束两个工作日内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nlx.gov.cn/)公示。

(6)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的比例不小于2∶1;如低于2∶1,则该岗位取消笔试环节,直接进入专业测试环节。

2.专业测试

(1)专业测试根据各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岗位内排序,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专业测试人员,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则一并进入专业测试。

(2)专业测试满分为100分,专业测试时间为15分钟。专业测试方式包括试教(试教采用无生上课的方式进行,时间10分钟,分值40分)和基本功展示(时间5分钟,内容和分值:即兴弹唱20分、舞蹈20分、简笔画20分)。

(3)领取专业测试准考证。

领取专业测试准考证时间:2021年7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领取专业测试准考证地点:南陵县教育局人事股(四楼)。

(4)参加专业测试人员需交纳专业测试费用80元/人。

(5)专业测试时间、地点。

专业测试时间:2021年7月31日,具体时间见专业测试准考证。

专业测试地点:见专业测试准考证。

(6)设定专业测试最低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最低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7)成绩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专业测试成绩×40%,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8)成绩公示。专业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将于专业测试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nlx.gov.cn/)公示。

(二)体检与考察

1.根据各岗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岗位内排序,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若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高者先。若总成绩和笔试成绩均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

2.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标准参照省教育厅《关于修订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等现行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结束后,由体检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体检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nlx.gov.cn/)公示。

3.体检合格的考生进入考察环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信用情况等方面的情况,进一步审查应聘人员是否具备报考岗位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专栏(http://zxgk.court.gov.cn)

4.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应聘人员自愿放弃出现缺额时,在该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三)公示与聘用

1.对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按各岗位内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择该岗位内的幼儿园,如总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者优先。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nlx.gov.cn/)向社会公示七天。

2.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1年8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3.如一年内全县公办幼儿园需招聘劳务派遣教师,在此次考试进入专业测试未录取人员中择优选聘。

(四)管理及待遇

本次招聘人员统一实行聘用制,与县教师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聘用期间工资待遇按在编在岗同类人员标准执行,按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七、其他

1.考试时间、地点等安排如有变动,以最后变更通知为准。

2.本次公开招聘笔试、专业测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3.招聘工作各个环节相关信息均只在网上发布,不进行电话通知,请考生密切关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nlx.gov.cn/)。考务联系电话:0553—6839687、6839019、6910305。

4.整个招聘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553—6839689。

5.考生报名前,请提前下载“皖事通App”申领“安康码”,仔细阅读《招聘期间疫情防控须知》(附件3),考生须知悉并遵守目前疫情防控规定及《招聘期间疫情防控须知》相关工作要求,认真阅读并签署《承诺书》(附件4),报名现场提交。

6.未尽事宜,由南陵县教师招聘和城区学校教师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7.本公告由南陵县教育局、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1年南陵县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招聘岗位情况一览表》.docx

附件2:《2021年南陵县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招聘报名资格审查表》.doc

附件3:《招聘期间疫情防控须知》.docx

附件4.《承诺书》.docx

南陵县教育局

南陵县人社局

2021年7月14日

2023珠海幼儿园入学招生政策(最新消息)

【导语】:珠海各区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政策陆续公布。本文持续汇总更新各区招生政策最新消息。

2022珠海各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政策

香洲区:

2022年秋季香洲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22年香洲区公办幼儿园第二轮招生公告

金湾区:

2022年秋季金湾区公办幼儿园招生细则

2022年秋季金湾区公办幼儿园第二轮招生通知

斗门区:

2022珠海斗门区公办幼儿园及民办幼儿园公办学位招生方案

横琴新区:

2022年秋季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高新区:

珠海高新区2022年秋季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2022珠海高新区公办幼儿园第二轮招生公告

鹤洲新区:

珠海鹤洲新区(筹)2022年秋季公办幼儿园第二轮招生公告

2022年秋季鹤洲新区筹备组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拓展材料】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幼儿园应优先满足3周岁至6周岁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实行免试入园,除健康检查外,不得对幼儿和家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通知》提出:

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范围、规模和班额,合理编制招生计划。

不得设置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的学前班。

集中招生结束后,如有富余学位,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应实事求是,应当包含办园性质、地址、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基本条件、计划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及标准、资助办法、招生服务指引、咨询电话等内容,明确招生时间、地点、方式、流程,不得做误导群众的宣传和虚假承诺。

幼儿园要灵活采取网上报名、非接触式提交材料、电话核验或分散验证等形式组织报名,避免因招生工作导致人员聚集。

不得对幼儿进行入园前的考试或测查。

不得在规定范围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幼儿园要于招生报名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结果告知幼儿家长,没有录取的幼儿家长应当及时告知。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珠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幼儿园】可获2023珠海各区幼儿园招生计划/政策/日程安排,抽签/派位时间(结果查询入口),资格审核指引,正式录取名单查询时间+入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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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安徽省阜阳市市直教师招聘公告

2021年度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做好2021年度市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73号)规定和要求,现就2021年度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经核准,2021年度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49名,招聘计划(岗位)等信息于4月12日起同时在阜阳先锋网(www.fyxfw.gov.cn)、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rsj.fy.gov.cn)、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及相关媒体上统一发布。

1、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2、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表中的“30周岁以下”为“1990年4月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工作经历要求,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其在不同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3、岗位条件和要求中“专业”主要依据《安徽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考目录》设置。

考生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专业为准,不可以凭专业(学业)证书、结业证书、辅修证书、毕业证书上的辅修专业报考。毕业证书上专业后面带括号,只能代表所学内容有所涉及,不能认定为专业(教育部公布的“专业指导目录”中自带括号的除外),考生只能以括号以外的专业名称报考相符合的岗位。

考生须严格按照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填报,如考生所学专业在教育部公布的专业(学科)指导目录中未出现,且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为“XX类”或“一级学科”及类似情形的,由培养单位提供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并证明其相关性。

香港、澳门大学学历,须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国外学历,要经国家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上述人员同时须符合公告规定及岗位要求的报考资格条件。

4、在2021年度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中安排部分招聘计划,用于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包括以下人员:

(1)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持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2021年高校毕业生。

(2)国家统一招生的2019年、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3)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2019年及以后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

(4)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当年入伍,2019年及以后退役(含复学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

(5)2021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2019年、2020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5、在2021年度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中安排部分招聘计划,用于定向招聘经我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含2021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服役期满、表现良好并由我省兵役机关征集入伍人员(或在外省入伍的安徽籍人员);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含新生),且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后于今年及以前取得专科及以上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七)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

招聘方式实行笔试和专业测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程序为:网络报名、笔试、资格复审、专业测试、成绩合成、体检考察、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备案、签约聘用。

(一)网络报名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报名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9:00至4月25日23:00,逾期不再补报。

报考人员报名前,应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康码”。报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经短信验证后,认真阅读《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填写《安徽省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413像素,大小20-100kb),并提供有效通信方式。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其设置的招聘岗位条件,负责对网上报名的应聘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初审。凡弄虚作假通过资格审查,其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并须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报名后,4月26日16:00前可随时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得改报其他岗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在4月26日16:00前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应于4月27日23: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按规定缴纳笔试考试费用(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行放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政策。此类人员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2021年5月6日至10日期间,通过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减免费用申请入口填写资料、上传所需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省人事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办理笔试减免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人员,应提供低保证;农村特困家庭人员,应提供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为确保新进人员质量,确认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4月29日12:00-17:00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二)笔试

202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采取“公共科目+专业科目”的考试模式。公共科目包括《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考试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和医疗卫生类(E类)4个类别(医疗卫生类细分为中医临床、西医临床、药剂、护理、医学技术、公共卫生管理6个小类)。专业科目分为财会类、计算机类、法律类、土木类、学前教育类等5个类别。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相应类别的公共科目考试,凡岗位表专业科目栏中有标注的,考生还需参加相对应的专业科目考试。

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1年版)为准,专业科目考试的主要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范围以《安徽省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考笔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时间为2021年5月22日(星期六)全天。其中,

上午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

下午14:30-16:30专业科目

上述3个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50分。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个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为合订本,考试开始前发放,各科答题卡分别发放。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回第一科考试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回发放的所有考试资料。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笔试考试大纲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统一发布。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

报考人员可于5月19日至21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地点设在阜阳市。

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不适宜参加统一笔试的考生,不予参加考试。

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报考人员可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凭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成绩公布后一个星期内,报考人员可登录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岗位成绩排名情况。

笔试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为公共科目中两科笔试成绩总分140分(其中,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岗位的考生公共科目中两科笔试成绩总分放宽到130分)。专业测试的入围人选,从同岗位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规定确定。考生有一科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专业测试资格。

报考非定向招聘岗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上述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08:00-12:00,14:30-17:30期间,携带相关证书,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清河东路579号,市人社局1号楼205,联系电话:0558-2273009)申报加分事宜。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服务期须满两年或以上)。

对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其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每门增加2分、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增加2分。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岗位的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三)资格复审

笔试采取公共科目考试模式的岗位,笔试成绩按照《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成绩确定;笔试采取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模式的岗位,笔试成绩按照《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专业科目》成绩确定。市直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招聘单位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3:1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专业测试人选。

资格复审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进行。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规定时间内依次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其中:

(1)属全日制2021年应届毕业生的,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中,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还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2)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21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还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21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3)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的,还须提供服务基层的证书(鉴定表),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存根复印件)、退役证明材料。

2021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提供证书(鉴定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4)属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报考“应届毕业生”岗位的,还须根据其身份,相应提供其档案等材料所在单位证明,或服务基层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或退役大学生士兵相关证明材料(参考第3条),以及本人关于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5)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领取专业测试通知书。

(四)专业测试

专业测试可选择采取专业笔试、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试讲、答辩、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专业(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实际操作技能以及潜能等。专业测试总成绩满分按100分计算。

专业测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采取其他形式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招聘单位负责实施,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测试实施细则》以及中共阜阳市委组织部、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阜阳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测试工作的通知》(阜人社秘〔2015〕185号)要求组织,并按规定在阜阳先锋网、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专业测试实施方案(公告),并公布所属招聘单位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名单及其笔试成绩、名次,同时应载明招聘岗位及数量,专业测试的程序与规则,测试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以及招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事项。

面试、试讲、技能操作等须设立考官组。考官组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外聘考官数量须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实际参加专业测试人员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采取结构化面试的人员须达到70分,采取其他专业测试形式的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对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

(五)成绩合成

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成确定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1.笔试不设专业科目的岗位,考试最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专业测试成绩占50%合成确定。

计算公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2÷1.5×0.5+专业测试成绩×0.5。

2.笔试设专业科目的岗位,考试最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专业测试成绩占40%合成确定。

计算公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专业科目成绩)÷3÷1.5×0.6+专业测试成绩×0.4。

成绩合成时,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均折算成百分制,计算时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市直主管部门及其招聘单位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最终成绩相同,依次以专业测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专业科目成绩得分高者优先。若考生各科目成绩均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

(六)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工作由市直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招聘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七)确定拟聘人员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经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备案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聘用备案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相应层次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九)签约聘用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四、有关事宜

(一)在体检环节因孕待检人员,应在产后国家规定的产假结束之日前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补检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递补。

(二)除本公告另有说明,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信息真实性以报名时的实际情况为准。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三)市直事业单位有关招聘政策及考务、专业测试、体检、考察等后续信息,请考生及时登陆阜阳先锋网、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查阅。

本《公告》由阜阳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58-2273009(市人社局事业科)

0558-2296396(市委组织部考录培训科)

考务咨询电话:0558-2261015(市考试院)

监督举报电话:0558-2261330(市纪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政策咨询电话:详见《2021年度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表》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监督电话:详见《阜阳市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电话表》

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2021年度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表.xls

附件2.2021年度阜阳市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纪检部门电话表.xls

附件3.2021年度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解答.docx

附件4.安徽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考目录.zip

中共阜阳市委组织部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

龙岗区公办幼儿园2023年面向全国招聘园长、副园长公告(第一批)

为进一步加强龙岗区公办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现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一批公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公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若干,人员性质均为非在编合同制聘用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高尚师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年龄45周岁及以下(1977年4月7日后出生)。

3.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4.学前教育、教育教学或管理相关专业优先。

5.符合《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要求,且持有健康证、教师资格证、幼儿园园长资格证(幼儿园园长资格证发证机关以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直属教育科研机构为准,其中,在深圳市从教的人员,于2022年3月29日之后取得的园长任职资格证发证机关须为深圳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

(1)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参加公务员考录和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在限制报考期限内的人员;

(3)未经现工作单位同意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举的幼儿园不得聘用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岗位条件

1.园长

(1)有较先进的幼儿园管理理念和成熟的办园经验,并取得较好的办学效果;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改革创新能力以及教学指导和教科研能力。

(2)具备幼儿园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①3年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中层及以上管理工作经验;

②3年及以上幼儿园(区级及以上)园长、副园长工作经验。

2.副园长

(1)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教学指导和教科研能力或后勤管理和安全管理经验。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2年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中层及以上管理经验;

②具有3年及以上公办幼儿园年级长工作经验;

③具有3年及以上幼儿园中层及以上管理经验(公民办幼儿园工作经验可累计)。

三、招聘安排

(一)网络报名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18:00前。

2.请有意向者于报名时间截止前通过http://www.szkscp.com.cn平台报名,并上传以下(1)-(8)项资料(上传的资料可为任何图片格式,不能为PDF格式)

(1)报名表(附件1);

(2)身份证、户口本;

(3)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4)健康证、教师资格证、园长资格证;

(5)工作经历材料(必须上传合同和社保两项基本材料以及聘用证书等其他工作经历佐证材料,以“区级及以上幼儿园园长或副园长工作经验”条件报考的需提供幼儿园级别证明材料);

(6)获奖证书、个人业绩报告等有关资历证明材料;

(7)承诺书(附件2);

(8)证明:报考人员为龙岗区幼儿园在职教职工的,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参加本次招聘的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附件3)。

3.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如报名人员的学历学位验证报告因客观原因暂无法提供的,最迟应在考察结束前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2)报名人员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通讯不畅通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二)材料初审

1.龙岗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报名情况、基本条件、查阅材料等综合情况,择优确定进入综合考核人员名单。

2.通过网络报名平台或短信告知材料初审结果。

3.材料初审只是对报名人员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办理聘用手续时的审查结果为准。

(三)综合考核

1.时间、地点、形式等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龙岗政府在线”官网。

2.综合考核成绩设置合格线,合格线以上人员依据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四)体检

1.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体检须至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有关规定复检。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取消应聘资格。

(五)考察

1.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考察人选。考察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

2.因放弃体检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视综合情况确定是否递补。

(六)公示

考察结束后,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国家、省、市事业单位招聘有关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相关规定的,办理聘用手续,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公办幼儿园,不服从安排者视为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参与深圳市民办幼儿园举办的不予聘用。

四、有关说明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岗位人员性质为非在编合同人员,岗位设置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解除聘用合同。

(二)薪酬待遇:参照市区公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工资方案执行。

(三)招聘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23年4月7日。

(四)岗位要求的工作经历,可按自然年或学年计算。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期间的实习经历、兼(专)职工作经历和社会人员的兼职经历及非工作培训不予计算。

(五)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或等级均包含本数。

(六)报考人员如对招考政策有疑问,应先详细阅读公告;如仍有疑问,请咨询0755-89551913(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七)本公告由龙岗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2023年4月7日

2023年惠州大亚湾开发区招聘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考试总成绩及体检公告

广东教师招聘网提供以下教师成绩查询信息:2020年惠州大亚湾开发区招聘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考试总成绩及体检公告,更多关于2002惠州公办教师招聘,大亚湾开发区教师招聘考试成绩,教师成绩查询的内容,请关注广东教师招聘网/广东人事考试网!

根据《2020年大亚湾开发区公开招聘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公告》有关要求,现将考生总成绩和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总成绩

详见附件1。

二、体检对象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按招聘岗位数等额的比例确定了174名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即列为考察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体检时间

体检安排在8月5日(星期三)上午进行。

四、体检要求

1.报到。体检对象应于2020年8月5日上午7:45前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西区第一小学报告厅(大亚湾大道227号,附件2)报到,由工作人员进行验证及抽签确定体检编号,然后集中乘车前往体检医院。未按时报到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取消体检资格。

2.体检标准。此次公开招聘体检人员适用《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3.当场复检。体检对象对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血压、心率等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当场提出复检要求并在当天复检。当天体检结束后,以上项目不再安排复检。

4.复检。体检对象对本人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2020年大亚湾开发区公开招聘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752-5562637)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要求。体检过程中,考生应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和体检顺序进行体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除特殊情况经体检医生及区人社局批准同意推迟体检外,若考生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按体检不合格处理。体检完毕,经医院工作人员确认体检项目无漏检、误检后,考生将体检表交回工作人员,离开体检医院。

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6.体检对象应提前认真阅读体检须知,熟悉体检标准,保持电话联络畅通,以便随时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联系。请考生预足时间,带齐证件,确保准时抵达。

附件:1.考试总成绩

2.体检对象名单

3.体检考生集中报到地点地图

4.体检须知

5.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2020年大亚湾开发区公开招聘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原文标题:2020年大亚湾开发区公开招聘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考试总成绩及体检公告

原文链接:http://www.dayawan.gov.cn/hzdywxjj/gkmlpt/content/3/3955/post_3955705.html#4475

以上是2020年惠州大亚湾开发区招聘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考试总成绩及体检公告的全部内容,更多惠州教师招聘考试信息敬请教师考试群,及关注广东教师招聘网/广东人事考试网。

关键词阅读:2002惠州公办教师招聘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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