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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幼儿园园长资格证查询 幼儿园园长证查询网站

2023-07-19 13:10:45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广东幼儿园园长资格证查询 幼儿园园长证查询网站

广东幼儿园园长资格证查询

Sep30广东幼儿园园长资格证查询时间:2019/09/3023:12|分类:知识问答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历史新知网www.lishixinzhi.com)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1.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证的查询

去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成绩,证书办理可以去当地教育局咨询

2.广东从业资格证怎么查询

//210.76.65.189:8080/

3.查询资格证在哪里查询

查询资格证书你首先要看看是哪里颁发的,如果是人社部门办法的资格证书可以直接到网络上面搜索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进入后里面有证书查询。

4.如何查询幼师资格证书

如何查询教师资格证真假

5.怎样查询幼儿园园长证的真假

要查询幼儿园园长证的真假,到当地的教体局去询问就可以。

6.幼师资格证查询入口

在中复国教师资格网上,制可以查询中小学教师资格证。

网站目前仅提供2008年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从2012年起)使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验证。2008年以前的教师资格证书的真伪验证请与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认定机构联系。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证书没有持证人照片。

第一步:通过网络网页,找到中国教师资格网,选中它;

7.从业资格证查询系统

你好,你是要查询什么从业资格证书呢,可以到相应的网站上进行查询。祝你好运~

8.广东省园长资格证全国通用吗

湛江园长班是由省教育厅和当地教育局批准开班的,证书也是由省教育厅进行发证,当地区教育局进行验证和盖章,所以说证书是全省都可以用的,准确的来说是全国通用的,因为这个毕竟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的证,只是说你如果要去到外省天办幼儿园的话,这个就要根据当地的实时政策来,还有就是你问到这个证书能不能用于教育指导中心做材料,这个是完全可以的,就算是想要开办新幼儿园需要用来办牌也是没有问题的

9.广东省教师资格证查询网

广东省报考教师资格证的网站是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的“中国教育考试网”,网址为:中国教育考试网。

1、广东省教师资格证自改革以来,是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考试一年两次,分别是3月份,11月份笔试。报名时间在笔试前1-2个月左右,具体报名时间以省考试院发布的文件为准。

2、广东省教师资格证报名网站:本网站是唯一的官方网站,所以考生需要铭记,因为在网上搜索会出现个别冒牌网站。本网站整理了报名入口,考生可以点击下面的报名入口进入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进行报名。

10.资格证怎么查询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如何查询1、网络人保部网站,并打开。点击服务园地中的【在线查询】2、打开【在线查询】后,可以看到证书查询栏目,选择【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3、进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任意输入以上两项内容即可查询。由于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查询有滞后性,所以在拿到职业资格证书后需要等段时间才能查询。如何识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真伪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的证书封面颜色从低到高分别是墨绿色(五级)、天蓝色(四级)、大红色(三级)、赭色(二级)、紫红色(一级),发证机关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加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首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字样第二页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章翻开第二页透光,可清晰看到“ZHYZG”第三页盖有“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

本文标题:广东幼儿园园长资格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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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证查询官方网站(幼儿园园长证查询)

园长证查询官方网站园长证是幼儿园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的证书之一,它是考验园长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但是,由于园长证的真伪性和有效性都需要得到保障,因此,幼儿园园长证查询官方网站应运而生,以方便人们查询园长证的真伪和有效期。

如何使用园长证查询官方网站

使用园长证查询官方网站非常简单。首先,打开网站首页,在搜索框中输入园长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如果查询结果显示为“有效”,则该园长证为真实有效的;如果查询结果显示为“无效”,则该园长证为伪造或过期的。

园长证查询官方网站的作用

园长证查询官方网站的作用非常重要。首先,它可以帮助幼儿园和家长确认园长证的真伪,保障幼儿的安全和权益。其次,它可以帮助幼儿园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伪造或过期的园长证,保障幼儿园的管理质量和形象。

如何避免园长证伪造和过期

为了避免园长证伪造和过期,幼儿园管理部门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园长证的管理,定期检查园长证的真伪和有效期;加强园长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园长的管理能力和素质;建立健全幼儿园管理制度,规范园长的管理行为;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幼儿园的管理质量和形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园长证的伪造和过期行为。

以上就是园长证查询官方网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园长证怎么查询真假

原标题:园长证怎么查询真假?

近几年创业开始人们,尤其是幼儿生意更被信赖,幼儿园数量非常多,很多人都通过加盟这里获得了成功,于是自然有人想开一家幼儿园。想要自己经营一家幼儿园很不错,需要重视起来,尤其是办理证件很麻烦,那么,办幼儿园需要的证书之一---教育部电教馆高级园长证。严格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完善幼儿园园长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幼儿园园长培养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与管理机制,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幼儿园内

一.园长证怎么查询真假?

1、在百度上搜教育部官方网站

2、在教育部官方网站主页拉到下面(在直属单位这一栏里选择:“电教馆”,然后点进去)

3、然后在电教馆的主页的右侧:信息公开栏里面选择第二项:职业技能在线学习项目信息查询(等级证书查询便可查询真伪)

幼儿园

二.那些职业需要办理该证书?

1.公办和民办园长;

2.各公办和民办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幼师;

3.希望从事园长职业,渴望从事幼教行业管理的杰出人士。

园长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幼儿园园长证报名方式》报名入口

各位园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3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第四十条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各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15新出台《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60条,三、实施意见:(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标准作为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本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制订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规划。严格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完善幼儿园园长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幼儿园园长培养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与管理机制,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因此,教育部中央电化教育馆举办《幼儿园职业园长(高级)》职业技术培训。望各地教育主管单位重视实施。望各公办、民办幼儿园园长加强自身学习。

项目培训特点

落地实训与电化教育科学配合!

名师实训,终身复训!

权威证书,考试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中央电化教育馆《幼儿园职业园长(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统一证书编号教育部官网可查询。

一、权威证书:

官网查询证书真伪:

1.在百度上搜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moe.gov.cn);

2.在教育部官方网站主页拉到下面(在直属单位这一栏里选择:“电教馆”,然后点进去);

3.然后在电教馆的主页的右侧:信息公开栏里面选择第二项:等级证书查询便可查询真伪。

高级园长证书样本

你不变,世界就不变

只有你变了,世界才会跟着你变!为了园所基业长青为了自身能力提升为了成就员工及自己的梦想作为园长的你还在犹豫什么?

我们相约北京,我们相约这里,与全国幼教人一起踏上园所升级发展的征程!

【培训对象】

1.公办和民办园长;

2.各公办和民办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幼师;

3.希望从事园长职业,渴望从事幼教行业管理的杰出人士。

【培训费用】

1.幼儿园职业园长(初级)1800元;

2.幼儿园职业园长(中级)2400元;

3.幼儿园职业园长(高级)2980元。

【报名须知】

⊙电子版报名表;

⊙三张二寸红底免冠彩照和同一底版的电子版;

⊙身份证电子版;

⊙电子版学历(学位或学历)证。

【证书等级与申报条件】

一、幼儿园职业园长证分3个等级:

幼儿园职业园长初级、幼儿园职业园长中级、幼儿园职业园长高级。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培训可申报初级幼儿园职业园长证:  

1.已完成正规培训规定的标准学时数,通过考评。 

2.具有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年以上的实践、实习经验。 

3.高中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学生申报时必须已学习本专业1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培训可申报中级幼儿园职业园长证: 

1.已取得初级幼儿园职业园长证,经培训达规定培训学时数,并经考核合格者。 

2.具有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实践、实习经历。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培训可申报高级幼儿园职业园长证:

1.已取得中级幼儿园职业园长证,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培训达到标准学时要求并考核合格。 

2.具有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3.在本地区长期从事幼儿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德高望重的行业领军人物。 

报名丨咨询丨(张老师)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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