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三发改〔2018〕47号)【有效】 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新表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三发改〔2018〕47号)【有效】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3〕39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保教费最高标准:
省一级幼儿园600元/生·月,省二级幼儿园450元/生·月,省三级幼儿园350元/生·月,不分大、中、小班收费标准。
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不提供中餐、午休保育服务的,其保教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二、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三、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单独核算,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学期结束时与幼儿家长结清,退还多收部分。
四、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五、对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
六、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一定的预收费用,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
七、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八、保教费收费标准从2018年秋季入学时执行。
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教育局 2018年6月6日
浙江: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为加强学前教育教职工队伍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浙江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浙江省提出,公办幼儿园使用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主要包括园长、专任教师、部分医务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按照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的班级规模,浙江省明确了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核定标准:专任教师按照班师比1∶1.5—1∶2的比例核定,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寄宿制幼儿园专任教师编制可适当增加。对于生源较少的偏远地区、海岛、山区,应保证每班至少有1名专任教师。
关于调整平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平发改价〔2021〕8号
关于调整平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县幼教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等有关规定,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基准价收费标准:省一级幼儿园为600元/生·月;省二级幼儿园为500元/生·月;省三级幼儿园为400元/生·月;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农村偏远地区经批准可适当下浮,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县发改、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举办的托班,其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县发改、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可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其保教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幅度不超过20%。
四、伙食费、代管费、退费等其他收费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幼儿园要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做好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
上述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附件:平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浮动申报表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阳县教育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府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