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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

2023-07-19 13:35:56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什么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

什么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属于特殊主体责任。这种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曾经被解释为监护责任的部分变更。近年来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研究的深人,逐步将教育机构责仟理解为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这种认识被《侵权责任法》所采纳。

针对受害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损害的不同原因,《侵权责任法》设置了教育机构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规定》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设定为第三级案由,统一适用于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照管看护,而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仅限于学校和老师管护学生职责之内以及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情形之下,而对于学生脱离学校管护,如放学后离开学校就不是学校所能看管的范围。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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