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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福建省幼师专科学校排名

2023-07-19 17:35:44 互联网 未知 幼教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福建省幼师专科学校排名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修正案)〉的请示》(闽幼高专〔2023〕27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源自1915年创办的福州协和幼稚师范学校。2005年5月由福建省福州幼儿师范学校和福建省福州艺术师范学校合并升格,组建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2012年5月改用现名。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服务社会’和‘学高身正、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突出教师教育特色,以创建特色鲜明、质量优良、规模适当的高水平高等专科学校为办学奋斗目标,以‘做‘优’学前教育,做‘强’小学教育,做‘特’艺术教育、做‘大’数字化教育’为重点专业建设发展战略,着力培养有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本领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将第一条改为“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保证学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其中仓山校区为主校区,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89号;白马校区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勺园里49号;金山校区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浦上工业集中区鼓楼园15号。”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校歌是《师颂——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歌》。” 

五、将第十四条删除。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的社会功能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学校将培养人才作为根本任务和工作中心,重点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强化教师教育特色,着力培养有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本领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八、将第三章标题修改为:“教育形式、学历学制及专业设置”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等情况,以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省教育行政和省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编制招生计划和方案,按照相关要求录取学生。”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删除。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调整专业时,由学院依据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率、专业结构和布局、办学条件等状况申报,专家组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教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以及专业建设、师资建设、基本建设等工作;”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断增强办学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中共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规定,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八、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校党委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十九、将第三十五条删除。 

二十、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机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需要校长协调处理的其他事项;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校纪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情况,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用权情况; 

(三)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四)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开展立案审查,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五)受理学校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十五、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就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校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等事项,设立科研工作指导委员会与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以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具体事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 

二十六、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科研管理重要文件、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事务。 

(二)评定涉及学校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重大成果、奖励等学术水平评定事项。 

(三)对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学术事务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议或处理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十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代表性,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主要由学校各专业领域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的高级技术职务专业人员组成,有一定比例高学历、高学位的青年教师。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亦可连选连任。” 

二十八、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校工会委员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建立健全两级工会组织。” 

二十九、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校学代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校学生会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制定本组织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校学生会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等有关会议。 

校学生会的章程和运行、管理等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 

三十一、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院(系)级单位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三十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发展学院等教学机构的运行和管理参照上述对学院的规定进行。” 

三十三、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托学校成立的福建省幼儿教师培训中心由省教育厅与学校组织、管理。负责全省各级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承担从事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或幼儿园教师培训机构的专任教师培训,承担全省幼儿园高级教师的职务培训,承担省教育厅下达的专项调研与培训项目策划等。 

福建省教育厅依托学校成立的福建省学校美育与艺术教育研究中心由省教育厅与学校组织、管理。积极发挥咨询指导作用,承担我省中小学美育项目组织管理,承担省教育厅下达的专项调研与培训项目的策划组织等。” 

三十四、将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经费收支实行统一安排、收支平衡的办法。以保证教学需要为重点,持续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政策效能和使用效益,正确处理各项资金供给关系。” 

三十五、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十六、将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三十七、将第八十一条修改为:“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表彰奖励; 

(五)及时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八、将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九、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制订和实施人事工作规划,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省委编办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合理确定教职工的总量和各级各类教职工的比例。” 

四十、将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兼职教师、客座教师、名誉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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