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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河南省举办幼儿园的审批流程图片

2023-07-19 23:05:17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河南省举办幼儿园的审批流程图片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一、设立依据

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发〔1986〕10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4.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

第八条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第九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五项,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长期租借外单位适用土地、房屋等设施满足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金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1、简易建筑物;2、危房;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2、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4、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5、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2、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3、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4、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5、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6、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情况;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二、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4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5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亩以上(民办学校不低于200亩),大、中城市在市区内建校的,其占地标准可适当放宽。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6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学校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置与装备。

7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8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9学校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校园环境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0设置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

11学校分立、合并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12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基本形成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13学校变更举办者、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14学校变更举办者,同时涉及地址变更的,应当达到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15学校新举办者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出资举办该学校,并形成相关决议

16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按元学校设置审批程序,由设区市政府报审批机关核准

17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18学校原举办者和新举办者对财务清算报告认可无疑义,签订举办权转让协议,明确在财务、资产、债务等方面的处理意见,保证变更举办者后学校的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19变更名称,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住所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20学校终止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2)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1学校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22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由主管部门报审批机关核准

2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三、注意问题

1.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向谁提出申请?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举办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省教育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现场勘验等工作。

2.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申请主体有何特殊要求?

答: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均可提出申请,一般是由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主管部门的由申请人提出。

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根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民办高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

4.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5.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期多长?

答:高等职业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进行改革,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6月底,初步建成省、市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郑州市、开封市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年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省、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将不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铁路、机场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权限下放至省辖市、县(市)。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联办理,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合并办理;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审查备案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合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和用地预审,并联办理划拨土地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并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和建设用地批准(用地批复);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合并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并入“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进行,在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方案后,由审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将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提前到土地供应环节,并在土地供应方案中予以明确;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项目开工前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五)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合法、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省、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

(六)合理划定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事项并联办理。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类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项目、水利工程类项目、公路工程类项目七大类,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水利工程类项目、公路工程类项目原则上按四个阶段办理;社会投资类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项目原则上按后三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不再对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验”。精简整合建设工程领域现场踏勘、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测绘测量、竣工验收等环节审查、审批、监管服务事项,建立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实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

(九)推进区域评估和多评合一。各类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取消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中工业项目、小型项目的各类评估,改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编制评估报告;将各类技术性评估事项由串联分散办理调整为并联集中办理,推行“多评合一”。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容缺办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及事项清单,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和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其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容缺办理”的审批事项,先行出具预审意见,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完善相关手续。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省辖市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依托河南政务服务网,建设覆盖县(市、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满足“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等要求。省级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国家和各省辖市审批管理系统连通,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实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在线监管审批行为。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健全“多规合一”协调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通办”,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阶段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由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要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审批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办机制、“多规合一”协同机制、审批管理系统运行机制等各项配套制度。加快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实施红黑名单制度。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对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制定实施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并公开各类中介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省辖市实施方案经政府研究通过后,于2019年6月中旬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十)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及时了解各省辖市、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培训计划,加强业务培训。

(二十一)抓好工作落实。各省辖市政府要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每月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严肃问责。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使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运用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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