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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文件公示最新版图片

2023-07-20 18:40:41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0〕26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市直单位、驻青部队、驻青高校、国有企业、科研院所、省以上驻青单位所属公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2.各区(市)所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区(市)所属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按照《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已完成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质的,或未完成分类登记、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上述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当在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经园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二、依法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儿童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床上用品费:幼儿园为新入园或在园幼儿代购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2.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收取。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明确幼儿园收、退费方式及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收、退费政策

1.幼儿园应当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儿童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

2.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因儿童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按保教费、住宿费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费。儿童在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不来园的,不退费。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幼儿园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退费。伙食费按儿童当月未进餐的天数计退。

3.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根据幼儿园和儿童家长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依法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一)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保教费定期成本调查或监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当抄送同级财政、教育部门。

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自秋季开学起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由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自秋季开学起执行。

调整建议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五、明确职责分工

(一)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实施后评估、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标准。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依法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二)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牵头做好幼儿园发展规划、类别等级管理等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办法由青岛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三)市、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市学前教育规划要求,持续扩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完善幼儿园经费保障,确保学前教育公益属性和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担。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除依法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讲义资料、图书阅览、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等与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性收费。

(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幼儿园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

(三)幼儿园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

七、本通知自2020年2月15日起执行。本通知由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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