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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河南省举办幼儿园的审批流程图片高清

2023-07-21 16:22:37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河南省举办幼儿园的审批流程图片高清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1991年6月10日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川教基〔1991〕3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登记注册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三条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举办幼儿园,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

第四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内设置幼儿园;

(二)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三)幼儿园工作人员无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

(四)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五)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六)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七)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举办幼儿园的具体条件。

第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及其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六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照本办法重新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顿,待具备办园条件后再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收幼儿。经限期整顿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

第七条登记注册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办园质量。

第八条登记注册机关应定期对已注册登记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进行复审,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不再登记注册,《办园证书》作废。

第九条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合并或更换举办单位(个人)、更改名称、搬迁园址的,须由举办单位(个人)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停办时,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还《办园证书》。

第十条未经登记注册、未领取《办园证书》,擅自招收幼儿的单位或个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对登记注册机关不发给《办园证书》或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于都县民办幼儿园办园审批流程及审核标准》的通知

关于修订《于都县民办幼儿园办园审批流程及审核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县直小学:

为适应学前教育新的发展要求,规范民办幼儿园设置及审批工作,现对《于都县民办幼儿园办园审批流程及审核标准》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于都县民办幼儿园办园审批流程及审核标准》(于教字〔2016〕287号)同时作废。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1.民办幼儿园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幼儿园名称、组织机构和办园章程,有科学的办园理念、保教目标、保教计划、保教措施和规范的教材。

2.民办幼儿园应配备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循幼儿教育规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领导班子;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幼儿园长资格,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幼儿园管理工作。民办幼儿园要有一支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保育员应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3.民办幼儿园的园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室,活动室通风、采光良好。供应膳食的幼儿园,食堂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幼儿园不得设置在高污染区,幼儿园园舍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它不适于保教活动的房屋用作园舍,不得将幼儿园园舍与家庭、单位、团体等合用或挪作他用。租用园舍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

4.园舍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2平方米,每个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人均不小于2平方米;有能够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户外大型玩具2-4件,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供儿童午休的床每生一床,单层固定床或叠放收藏的硬板床为宜。

二、民办幼儿园审批的主要程序

1.举办者应先向乡镇中心小学或县直小学提出筹设申请,乡镇中心小学或县直小学实地查看场地、房屋是否符合基本办园条件。

2.初审合格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其筹设办园申请后,举办者对场地、房屋进行必要的改建、装饰,添置设施设备,聘请人员,准备相应资料,乡镇中心小学、城区小学对照标准进行验收。

3.乡镇中心小学、城区小学将验收合格的民办园有关资料上交县教科体局行政审批股。县教科体局行政审批股组织复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颁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三、新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举办者应具备与建园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办园资金(不包括向幼儿收费部分),其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资)在20万元以上。

3.新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应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

4.要按照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就近入园的原则设置民办幼儿园。新设置的民办幼儿园原则上不低于3个班,但一般不超过360人。民办幼儿园编班应符合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

5.民办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6.民办幼儿园筹设期间不允许对外宣传与招生。

7.参与加盟、连锁经营的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8.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附:1.于都县民办幼儿园筹设审批流程图

2. 于都县民办幼儿园申请筹设申请表

3. 于都县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应提交的材料

4. 于都县民办幼儿园民办设立审批表

5. 于都县民办幼儿园办学现场审核标准

 

     

 

 

一、于都县民办幼儿园筹设审批流程图

 

举办者向所在乡镇中心小学或县直小学递交筹设申请

乡镇中心小学(县直小学)派出工作组对照标准进行实地查看,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答复

该园址不符合要求不同意筹设,乡镇中心小学(县直小学)作出不予同意筹设书面意见。

该园址基本符合要求,乡镇中心小学(县直小学)作出同意筹设书面意见。

                  ↓

举办者对照办园标准进行幼儿园筹设和相关资料准备

 ↓

举办者向所在乡镇中心小学(县直小学)递交相关材料,乡镇中心小学(县直小学)派出工作组根据初审标准进行验收,

                            ↓

不合格的,乡镇中心小学(县直小学)督促整改

合格的,乡镇中心小学(县直小学)将相关材料上交至局行政审批股

        ↓

行政审批股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举办者根据专家给出的整改意见限时进行整改

举办者向乡镇中心小学(县直小学)递交整改后报告,乡镇中心小学(县直小学)派出工作组进行复核。

↓                                  

乡镇中心小学(县直小学)向局行政审批股递交复核情况说明,复核不通过,不予颁发许可证。

乡镇中心小学(县直小学)向局行政审批股递交复核情况说明,复核通过,颁发许可证。

幼儿园招生、报名

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程序

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程序

来源:勐海县教育体育局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19-12-10

第一步、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学区提交如下材料:

材料1:办园申请报告1份,交原件。

内容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材料2:举办者资质证明3份,交复印件,验原件。

内容包括: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简历1份,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份。

材料3: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材料1份,交原件。

内容包括: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材料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1份,交复印件,验原件。

内容包括:属购置或自建园舍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材料5: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1份,交原件。

内容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材料6:拟任园长、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每人5份,交复印件,验原件。

材料7:提供“五证”:

内容包括: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交复印件,验原件。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交复印件,验原件。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4、《食品卫生许可证》(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核发)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交复印件,验原件。5、注册资金、风险担保金验资证明,交原件。

第二步、学区在接受正式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对准予批准的,学区校长签署《学区关于民办幼儿园正式审批的请示报告》;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步、学区填写《民办幼儿园行政许可审批表》,连同申办者的材料卷宗(原件学区已审核无误退回只留复印件)及《学区关于民办幼儿园正式审批的请示报告》报送县教育局职成教股。

第四步、县教育局普教股和安全办依据学区报送的卷宗材料联合进行实地验收,分别填写《民办幼儿园审批现场核查笔录》,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

第五步、县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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