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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发改价〔2018〕4号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文件

2023-07-24 00:52:41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天发改价〔2018〕4号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文件

天发改价〔2018〕4号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113310230026830368/2018-17206发布机构: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发文日期:2018-06-1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组配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编号:天发改价〔2018〕4号天发改价〔2018〕4号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X发布时间:2018-06-12 09:02   浏览次数: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3〕39号)规定,结合近年来幼儿园办园成本上升的实际,经调查测算、成本监审,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办幼儿园实行按办园等级收费。根据教育部门评定的等级幼儿园按一级二级三级准办园四个等级进行收费,具体详见表格。

幼儿园等级

收费标准(元/月·生)

省一级

A

580

B

540

省二级

A

470

B

430

省三级

A

370

B

330

准办园

A

230

B

230

小小班收费上浮20%。

二、保教费可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5个月计收,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家长自愿,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确定,不得盈利。

四、本标准自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关于调整天台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天发改价〔201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各公办幼儿园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工作。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教育局

                                                                                                    2018年6月6日

附件

天发改价〔2018〕4号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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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甬价费[2013]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北仑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调整详见附表。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小班保教费按大、中、小班标准的13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报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从2019年秋季起招收的入园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对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三、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等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向幼儿另行收取费用。

四、各幼儿园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

附表:宁波市北仑区域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调整表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19年7月9日

附表

宁波市北仑区域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生·月

收费标准

星级  

现行标准

调整后基准价标准

小班、中班、大班

小班、中班、大班

六星级

650

880

五星级

500

680

四星级

440

580

三星级

370

480

二星级

300

380

备注:

1、本收费基准价标准适用于北仑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

2、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小班保教费按大、中、小班标准的13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报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各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和《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三部门共同会商后报十七届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通过,决定从2019年秋季新学期起,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市经登记注册、评估定类的公办幼儿园。

二、调整方案

1.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省优园450元/生.月;市优园360元/生.月;合格园280元/生.月。

为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分步实施浮动。2019年新学年上述基准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自2020年新学年开始,保教费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的15%,各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和政府投入等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2.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3.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生.月的托管费。

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家长提出申请后,幼儿园与其签订托管协议,方可收取托管费。

4.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三、有关事项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以上方案调整,2019年新学年,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今后需调整的,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

2、幼儿园提高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3、幼儿园保教费可以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

4、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

对在本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儿童总数的10%。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予以50%的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且不计入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的10%比例范围内。

5、各幼儿园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将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稳定市场秩序。

6、其他相关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皋市财政局                 如皋市教育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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