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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最新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最新版是什么

2023-07-24 19:04:01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山东省教育厅 最新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的通知

鲁教基发〔2023〕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幼儿园监督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是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正确办园方向、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开展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的明确规定。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将《基本规范》作为指导监督幼儿园办园的“底线”“红线”,纳入分类认定、幼儿园年检、办园水平评估、评先评优等各类考核评估体系,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二、细化实化落实措施。各地要结合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每学期结束前组织开展域内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排查。排查工作要与《基本规范》逐条对照,覆盖所有幼儿园。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整改销号。要严格落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将规范办园作为经常性督导的重要内容。我厅将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纳入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计分管理办法,定期通报计分情况,纳入对市县政府教育履职评价体系。

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幼儿园作为《基本规范》的实施主体,要树牢底线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自觉按照要求办园治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问责,对于违规办园的各类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各方责任,完善政策制度,努力为幼儿园规范办园创设良好条件。

四、大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将《基本规范》纳入教育系统管理干部和幼儿园教师培训内容,做好政策解读。要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及媒体平台等方式,宣传好《基本规范》,引导幼儿家长共同监督幼儿园规范办园。要通过专家解读、政策宣讲等方式,面向社会大众宣传《基本规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幼儿园发展的良好氛围。我厅将定期遴选推广一批幼儿园规范管理的先进典型和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山东省教育厅

2023年1月5日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加强党对幼儿园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机制。建立党组织的,应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幼儿园章程,推进党建工作与保育教育工作紧密融合。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体现科学育人理念。坚持党建带团建,按照规定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二、依法科学治园。办园须取得相应许可,按照要求使用规范名称。制定幼儿园章程,健全依法决策、民主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园务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大会。科学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科学开展档案管理,有效利用信息化等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配合主管部门落实年度检查,严禁信息造假。

三、强化品德启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全环境立德树人实施方案,建立育人责任清单,将全面育人要求融入保育教育全过程。注重幼儿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养成,通过生活化、游戏化的方式将品德启蒙教育贯穿于一日生活中,培育幼儿爱父母长辈、爱老师同伴、爱集体、爱家乡、爱党爱国的情感。因地制宜开展园所文化建设,创设环境优美、积极向上的育人环境。

四、提升保教质量。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杜绝“小学化”倾向。因地制宜创设室内外游戏环境,提供适宜、丰富、充足的游戏资源,支持幼儿自主选择游戏活动的空间、材料和同伴,保证幼儿每天至少参与1次连续45分钟以上的自主游戏。推进幼小科学衔接,幼儿园至少与一所小学建立学习共同体,保育教育中渗透入学准备内容,大班下学期以多种形式开展入学准备活动。按规定选择教师指导用书,建立入园图画书审查机制,不得使用幼儿教材和境外课程,图画书配备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人均数量不少于15册,每班复本不超过5册,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更新。幼儿园每学期开展1次保教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建立基于问题的教研制度,每周开展1次园本教研。提供普通话的语言环境,帮助幼儿熟悉、听懂并学说普通话。

五、做好生活安排。立足培养幼儿健康生活习惯,合理安排一日生活作息。幼儿园正餐间隔时间一般为3.5—4小时,原则上午休时间不少于2小时。正常情况下,幼儿在园期间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重视有特殊需要的幼儿,创造条件让幼儿参与班级的各项活动,同时给予必要的照料。

六、注重卫生保健。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有健全的膳食营养、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等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并落实到位。按规定开展教职工健康检查,查体合格率须达到100%,教职员工持健康证明上岗。每季度组织教职工参加急救和应急处置培训,具备快速应对和防控处置能力。落实传染病报告制度,教职工应掌握传染病防控常识。幼儿新入园要查验预防接种证明和健康检查证明,建立幼儿健康成长档案,制定幼儿体检分析报告及改进措施,及时向家长进行反馈和指导。

七、加强食堂管理。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堂经营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生进熟出、集中用餐陪餐、食品留样等制度落实到位,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食堂布局合理,卫生整洁。科学制定带量食谱,每周向家长公示。成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营养分析,实现幼儿膳食营养均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水质检测,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八、规范招生行为。公开招生简章,优化招生程序,推行网上招生。除健康检查外,幼儿园招生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按照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的标准控制班额。幼儿园不得设置实验班或特色班,不得歧视或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儿童入园。

九、严格收费管理。落实《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收退保教费等费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儿童的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的待遇。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费。伙食费按天计算,专款专用,伙食账目每月向家长公布,月伙食费盈亏不超过3%。幼儿园应将分类认定类别、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严禁乱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十、建强师资队伍。按照规定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教职工准入,教职工均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或者证明,园长须符合《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等相关要求,严禁无教师资格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教师每年培训学时不少于72学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每学期面向全体教师至少开展1次师德师风专题教育,做好师德失范案例警示,严防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及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各类幼儿园与教职工签订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十一、凝聚育人合力。建立园家社三位一体的协同共育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成立家长委员会,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每年换届1次。建设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2次亲子实践活动。建立完善家访制度,每年多种形式开展覆盖全员的家访活动。主动沟通本地宣传、综治、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充分挖掘社会育人资源,开阔幼儿视野,丰富幼儿社会性经验。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不得泄露幼儿和家长信息。

十二、守牢安全底线。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各项措施,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报告、校车使用、监控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建立“1530”安全教育警示长效机制。做好园所环境、设施设备、玩具材料等方面的日常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附:

《山东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政策解读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晋教基〔2016〕12号各市教育局: 

为加强全省幼儿园建设与管理,积极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促进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是我省幼儿园要求达到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审批、管理、评估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各市要组织教育行政人员、幼儿园园长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标准》的各项要求,树立标准意识,提高学前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2016年5月1日起,新建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改扩建幼儿园参照本标准执行。现有幼儿园不达本标准的,应有计划的逐步完善办园条件或缩减办园规模,尽快达到本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和幼儿园办园条件应适当提高。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班等的办园(班)标准。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管理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举办的办园格局,积极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按照“安全、节约、适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保障适龄幼儿能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满足保育教育工作的基本需求,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4月19日 

  

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为加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满足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幼儿园是对3—6周岁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本标准共分为设置与规模、园舍建设、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保育教育、园务管理等7个部分46条。本标准是我省幼儿园要求达到的基本标准(本标准中涉及相关内容,凡国家出台相关最新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是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班的基本办园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生源变动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

2、幼儿园设置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

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小办园规模。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小或偏远地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之间可联合办园。有条件的农村小学可附设幼儿园(班)。农村幼儿园规模一般应在3个班以上。适龄幼儿数不足3个班的可举办独立幼儿班。

3、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的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必须与铁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化工厂、洗煤厂、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供热加压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避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不应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5)幼儿园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应有独立使用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6)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4、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幼儿园招收体检合格的适龄幼儿。

二、园舍建设

5、幼儿园设计与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必须先进行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新建幼儿园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幼儿园设计与建设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便于联系,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6、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值班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7、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面积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8、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园内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等。

9、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等软场地。

10、集中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11、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园舍建设及各类用房应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多功能活动室。其中,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活动室、寝室可合并设置。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接待室、隔离室、作品陈列室、储藏室、门卫室(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晨间接待室应设在幼儿园大门口,必须通风良好、光线明亮,可以与传达室合并使用。其他辅助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

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开水间(安装净水或直饮水设备的可不设)、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室等。食堂应合理划分功能区。

12、幼儿园园舍建筑不宜超过三层,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幼儿园园舍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楼梯和走廊的设置、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幼儿园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栏杆、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园舍建筑应注重防碰撞设计,墙角、窗台、暖气罩、窗门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或安装保护装置)。

14、幼儿园活动用房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规定,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措施,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三、设施设备

15、幼儿园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各类生活及保育教育设施设备,以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

16、幼儿园玩教具应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环保要求,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具有教育意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提倡利用自然材料、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17、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需开辟玩沙池、玩水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室外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严禁使用全封闭的通道和滑梯。

18、活动室设施配备:活动室内宜按教学类、游戏类、生活类设施设置。

(1)教学类设施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磁性黑板、电视机(或多媒体)等。幼儿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材料环保,无棱角,应根据幼儿的身高进行调节。

(2)活动类设施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和各类游戏活动操作材料,应配备适合年龄特点、适合数量充足的儿童图书,且生均5本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玩具、图书随幼儿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玩具、图书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便于幼儿自由取放。

(3)生活类设施配备钟表、保温桶、水杯柜等。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19、寝室设施设备: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每生一床。床的长度应符合幼儿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

20、卫生间设施设备: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亦可在卫生间划分出盥洗区和如厕区),保持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幼儿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盥洗池、毛巾柜(架)等。幼儿每人一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符合幼儿生理特点的幼儿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应设有洗涤池,并与幼儿活动区域有隔离设施。

21、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施(电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22、幼儿园应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幼儿园要接入互联网。

23、幼儿园晨检室、保健室、观察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包括保健箱、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体重秤、对数视力表、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24、为幼儿供餐、提供午休的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餐饮及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食堂应配备蒸饭机、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要求,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餐饮许可证。

25、幼儿园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防盗、防暴力侵害等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快速疏散标志。要在重点部位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四、教职工配备

26、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教职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幼儿园教职工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关爱幼儿,身心健康,品德良好,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

27、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配一名保育员。

园长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专任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

幼儿园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幼儿园聘请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28、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性疾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五、经费保障

29、幼儿园举办者应依法筹措教育经费。举办者必须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等,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幼儿园举办者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同工同酬。

30、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经费预算、决算审核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资产产权登记与监督制度。

31、幼儿园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2、幼儿的膳食经费按成本收取,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每月向家长公开账目,严禁克扣幼儿伙食。

33、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六、保育教育

34、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适龄幼儿入园体检、在园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足量。

35、幼儿园应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季节特点,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正常情况下,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36、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健康成长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寓教于乐,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引导幼儿全面个性健康发展。

37、幼儿园要注重环境创设,设置多种区域活动空间,配备游戏材料,满足幼儿游戏需求。

38、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

39、幼儿园应充分利用家庭与社区有利条件,丰富拓展教育资源,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实现家园共育。

七、园务管理

40、幼儿园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依法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年检和检查。

4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

42、幼儿园举办者为幼儿园发展提供安定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辞退园长、教师。

43、幼儿园要制定科学的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工作。每学年末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44、幼儿园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三防”建设,强化幼儿园安全能力建设,加强师幼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实现岗位安全职责全覆盖,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强化家园沟通与联系,保障幼儿在园安全健康。

45、幼儿园应建立教研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教研科研、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提高保育教育水平,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46、幼儿园名称应规范,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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