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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职称评定方案最新

2023-07-27 09:17:59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郴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职称评定方案最新

郴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郴人社发〔2016〕84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批准(湘人社函〔2016〕3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实施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郴州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2日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有利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现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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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

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4.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根据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对应关系,按照个人确认、学校(单位)审查公示、教育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基本程序,将现有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见附件1)。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新的评价标准,将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律,注重师德师风,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省里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我市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3-7)及具体评价量化标准(即《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细则》、《郴州市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量化细则》、《郴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量化细则》、《郴州市教研人员水平评价量化细则》、《郴州市校外教研机构教师水平评价量化细则》。目前,该五个《细则》正在进一步修订完善)。具体评价量化标准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允许破格申报评审。

(三)改革评审机制

1.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指导思想,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里组织评审;省直管县试点县宜章县自行组织进行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其他县市区一级教师职称由市里统一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2.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及我市的实际,制定《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3.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集中评审以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教研教改等做出评价。

4.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评审公示制度,对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情况、考核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职称(职务)评审,严格执纪问责,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文件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量按省里批复执行。

2.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职数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以学校为单位按学科差额推荐,由县市区按学校的岗位情况汇总申报,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差额推荐。正高级教师实行全市差额推荐报省里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参照同层次、同规模公办学校岗位结构比例把握。

3.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在职人员,待岗位出现空缺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4.建立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机制,鼓励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县(市、区)可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数量、聘任条件,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可跨学段(不含幼儿园)进行应聘。

5.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6.建立健全教师职务管理制度。要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实现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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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度安排

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6年9月8日-9月30日)

根据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情况,制定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6年10月9日-12月15日)

1.动员部署(10月9日-11日)。市、县(市、区)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的意义,介绍改革的范围、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2.人员过渡(10月12日-30日)。按照《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附件1),统一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3.组织评审(11月1日-12月15日)。按照《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和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组织各级别新晋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根据现有职能分工,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职称(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差额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开展。评审结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经公示后报相应教育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做好证书核发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6年12月16日-31日)

按照改革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六、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聘任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严格按照省、市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改革相关工作,确保高效有序。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县市区、学校(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分析工作中难点和重点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制定应急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改革工作,政策制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具体实施以教育部门为主,检查监督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具体执行由教育部门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改革期间,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与学校(单位)之间定期召开会议,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县(市、区)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四)大力宣传,广泛动员。高度重视舆论导向作用,宣传改革工作的作用、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附件:

1.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2.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3.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4.郴州市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5.郴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6.郴州市教研人员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7.郴州市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8.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9.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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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妥善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前后职称(职务)体系的衔接工作,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过渡到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要求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现有在岗人员。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对应关系直接进行过渡,无需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统一直接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小学教师职务和统一后中小学职称(职务)过渡对应关系是:通过职称经常化正规评审获得的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二)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予以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三、过渡程序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领导下,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统一组织部署,学校(单位)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确认。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填写《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附表1-1),教师本人对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二)学校(单位)审查公示。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个人提供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在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和单位公章,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查结束后,填写《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附表1-2),提供取得任职资格确认文件,并将汇总表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单位)将整理好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表格,报县(市、区)教育局分类汇总。市直单位的相关材料直接报市教育局。

(三)过渡认定。学校(单位)将《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1份、《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档3份、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确认文件复印件及公示情况,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四)材料归档。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后,其《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存入相关部门文书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完成。

(一)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步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过渡工作由各地政府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更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二)严格审查,保证质量。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料核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坚决防止借过渡时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的现象和弄虚作假骗取过渡资格,发生以上行为者取消过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时限,按期完成。过渡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过渡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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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文件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由省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按现行办法和相关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省直管县(市)可开展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与中小学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相统一。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评审应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重学历轻能力、重资历轻业绩的倾向,对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一线实践经历(含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经历及援藏援疆工作经历等)和科研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在职称(职务)评审中实行激励政策。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综合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个人申报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岗位异动核准后,尚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学校(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当年使用的岗位数量、名称、任职条件等。县(市、区)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数量、任职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自主对岗(专业)申报,向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作出真实性承诺。参加跨校评聘的教师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按人事隶属关系,可向所属县市区辖区内或市直范围内实行跨校评聘的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八条 学校(单位)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择优推荐参评人员。委员会人数最低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70%。委员会成员必须经学校(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差额投票选举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名单报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参照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结合学校(单位)实际,对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把关,采取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推荐实施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在学校(单位)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差额推荐参评人员。正高级教师以市为单位,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以县市区为单位,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原则上按1:2的比例差额推荐参评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对推荐的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学历、资历、计算机、继续教育、奖项、业绩等)在校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跨校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在其所在学校(单位)和组织跨校申报学校(单位)同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单位)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对职称(职务)申报材料再次严格把关,逐一审核原件,在对应的复印件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加盖公章,并签署意见后,按照相关管理权限报相关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初级教师职务、省直管县试点县一级教师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核审查;一级教师(省直管县试点县一级教师除外)、高级教师职务由县(市、区)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及时送到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职务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照上述规定,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对参评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推荐,并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后送人事代理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严格审核把关,在网络媒体上公示后按管理权限呈报。

第四章 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实地考核采取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按照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总体量化评分项目及分值标准见附表2-1)。集中评审严格按照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对参评人员的教学业绩、任职资历、任职条件、教研教改水平等进行量化评分(总体量化评分项目及分值标准见附表2-2),综合实地考核情况,做出全面评价。实地考核由相应评委会的学科评审组实施,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我省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58号)的要求组建相应层级评委库。评委库由一线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一线教师不少于70%,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委库由中小学教育领域知名教师、专家、学者组成。各级评委库成员由学校(单位)推荐审查,教育部门考察、遴选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发文确认。评委库成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职称(职务)评审实行年度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各级年度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工作的最高评价机构,直接对当年度参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表决、确定拟通过人选。

按照现有职能分工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7人;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3人;二、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专家组,各学科(专业)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负责对本学科(专业)参评人员实施评审。

第十七条 为确保公平公正,集中评审开评前1天,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同级职改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评委抽取规定和年度评审的评委数量、学科(专业)需求,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各级年度评审委员会。抽取名单密封打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评审会议上当场拆封,宣布确认。

第十八条 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先由专业(学科)评审组根据实地考核和量化评议情况(实地考核占评审权重的40%,集中评审占60%),提出初审差额推荐人选,并经交叉复审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

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职称(职务)评审职数及有关规定综合评价后,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获得出席评委数量2/3以上(含2/3)赞成票数且有相应评审职数的确定为拟通过人员。

第五章 公示确认

第十九条 对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拟通过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一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市州(或省直管县市)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高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市州教育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公示、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再次公示,并审核确认。正高级教师评审通过人员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确认公布的人员,统一颁发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所在地)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称(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成果,违反师德师风经查实无误的人员,在职称(职务)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在职称(职务)评审后举报查实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郴州市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的现有在岗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学校(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考核推荐实施办法和跨校评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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