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幼儿园>正文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泉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文件最新规定

2023-07-28 17:20:10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泉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文件最新规定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出资人根据幼儿园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应当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并应在做出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文件>>关于规范北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备案管理。幼儿园应在招生简章发布之日60个工作日前,到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等;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项目收支情况(新开办幼儿园提供各项经费预算);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招生简章刊登标准、实际执行标准应与备案标准相一致。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对在园幼儿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发改〔2015〕26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新区发展财政局、公共事业局,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属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恳请授予省级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461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另行制定):

深圳市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表

办园等级

收费标准(元/人·月)

省一级

1008

市一级

966

区一级

924

未评级

840

三、各区(含新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与保教类型在不超过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四、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五、按照《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7号)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月收费,经家长同意可按学期收费。采取按月收费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幼儿在园天数超过4天(不含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按全月收取。采取按学期收费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

六、服务性收费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包括:

(一)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确定,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学期末结算。

(二)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确定,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校车费按月收取,学期末结算。

(三)托管费。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7:00到19:00期间对在园儿童提供托管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托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5元。

七、代收费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一)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实行集中预收,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外出活动费。外出活动费是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实行集中预收,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代收体检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与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深教〔2012〕59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享受健康成长补贴的在园儿童的体检费从补贴经费中列支。

八、退费规定

采取按月收取的,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在园时间不足月的,服务性收费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和服务性收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和服务性收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各公办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必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十、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公办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十一、各公办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及时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单独核算,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十二、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以上规定自2015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其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

                                                                                                                          2015年1月13日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发改〔2015〕26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新区发展财政局、公共事业局,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属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恳请授予省级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461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另行制定):

深圳市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表

办园等级

收费标准(元/人·月)

省一级

1008

市一级

966

区一级

924

未评级

840

三、各区(含新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与保教类型在不超过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四、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五、按照《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7号)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月收费,经家长同意可按学期收费。采取按月收费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幼儿在园天数超过4天(不含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按全月收取。采取按学期收费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

六、服务性收费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包括:

(一)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确定,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学期末结算。

(二)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确定,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校车费按月收取,学期末结算。

(三)托管费。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7:00到19:00期间对在园儿童提供托管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托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5元。

七、代收费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一)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实行集中预收,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外出活动费。外出活动费是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实行集中预收,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代收体检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与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深教〔2012〕59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享受健康成长补贴的在园儿童的体检费从补贴经费中列支。

八、退费规定

采取按月收取的,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在园时间不足月的,服务性收费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和服务性收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和服务性收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各公办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必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十、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公办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十一、各公办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及时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单独核算,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十二、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以上规定自2015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其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

                                                                                                                          2015年1月13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