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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范文(精选8篇) 福建省幼儿园退费标准

2023-07-29 12:03:23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范文(精选8篇) 福建省幼儿园退费标准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范文(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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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范文(精选8篇)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大家点击阅读。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1

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北京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制度

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二、退费制度

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2

为了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我校幼儿园全面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

一、收费须知

1、幼儿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450元,教材费50元,共计500元。

2、生活费每月暂定70-80元(两餐一点),学期始一并收取。

3、夏季6、7、8每月加收空调费用15元;冬季11、12、2、每月加收取暖费20元。

4、代收费:幼儿入园时一次性收取幼儿被褥费(未定,离园时归个人带走)和校服费、保险费。

二、退费须知

1、幼儿交费后一律不退费,学期末统一结算,根据情况转入下学期。

2、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因特殊情况连续2个月以上不来园者,退所交以上费用的40%,连续不来园不足2个月者,不再退以上费用。

3、连续一周内(不包含节假日、周日)不来园者每天退生活费2元,连续不来园不足一周者,不退生活费。

三、优惠须知

1、我校(中心小学、中心园)教职工享受优惠收费,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教材费200元,生活费不再优惠。

2、特困家庭幼儿(父母不健全或有疾病,家庭无经济收入),持乡镇、村队两级证明和中小特别审批单(学前办办理,校长签字),可以享受以上优惠收费。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3

1、幼儿托费按月计算,不跨月计算,如果当月幼儿特殊原因,出勤连续10天以内,来园办理请假手续,经班主任及园长同意,可在下月进行抵扣半月托费,超过则按整月托费收取。(备注:要求有当月票据)

2、每月30日至次月5日交费(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每月按1号计费。

按幼儿园规定日期内不及时为宝宝交齐托费,逾期1日收取每月费用1%的滞纳金。

退费:

1、餐费按天计算整月收取,如幼儿不能在园用餐的按缺勤天数计算(10元/天)

2、车费、教学费不予退费

4、全托幼儿不予退费

5、杂费多退少补,按实际花销予以退费

6、幼儿园一年只允许休园两月,不收取任何费用。超出者按规定缴纳保教费和各项杂费。

7、新生入园一个月内不退学费。幼儿正式入园,若中途退园的,不退保教费,只退伙食费,已缴费剩余十天以内的保教费和伙食费均不退。

8、国家公共假期不退费。

望家长与我园积极配合,按照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准时交费,请您遵守幼儿园的收退费制度,谢谢您的合作!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4

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

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5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校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6

1.幼儿园收费工作统一由财务人员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向幼儿家长和其他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向幼儿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的一切费用均要做到“统一”,即:

(1)统一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取;

(2)统一使用财政收费收据;

(3)统一入学校财务帐目。

3.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收费时间为每年的12月和6月,新生收费时间为5月中旬。伙食费采用预收制,每月按实结算,报账员每月认真核实结算后,将结算情况贴在宣传橱窗中公示,并于每月中旬发短信与家长核对。

4.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园时间内(上午8时---下午4时,每天为8个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5.幼儿园应实行常年教育收费公示制,要在园内外的宣传栏和网站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对幼儿家长公布,以便家长监督。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7

幼儿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所有收费必须在园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昨天,省物价局发布了刚刚出炉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全省幼儿园收费戴上“紧箍”。

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

目前我省的规定是,幼儿入园后因故退园或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而新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因病休假这一条,也就是说如果幼儿因病休假了,幼儿园也要退还部分费用。

具体退费方法是,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每满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的规定是30天,“7月1日后,改为15天,更维护了幼儿的权益。”

据介绍,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实施细则”明确,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施细则”还要求,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报备后1年内不得变动。

此外,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没有公示不得收费。

农民工子女享同等政策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将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8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第十一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九条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条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xx年12月19日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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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第十条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3

育,将德育有效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

2.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教育工作业绩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5%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

2.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和学科特点,改革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

3.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

4.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积极推进督政或督学制度建设,有效组织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业绩突出。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我省督导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独特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和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示范引领要求

1.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教育理念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主持和指导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所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3.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指导或主持校本教研活动不少于8次。

4.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小中高”)条件第十五条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良好。

3.教育工作业绩较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第十六条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新课程教育教学理念,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实,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

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

3.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有效完成综合督导、专项督导任务,工作富有实效。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对本地区督导改革创新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编制多媒7

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例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七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八条示范引领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或参与校本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条件第十九条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较好地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第二十条教学工作要求

1.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践行新课程理念,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

3.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4.具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9

究文章1篇并收入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二级教师(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条件第二十二条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

2.担任或协助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三条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2.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三级教师(中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条件第二十五条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学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指导,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3.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总结。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教师(除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外)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要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担任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课外活动校级优秀辅导员,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在校生规模达540人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层干部,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臵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三十条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教研、电教、督导等不作循环教学要求。第三十二条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320课时、小学不少于480课时。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在校生规模达540人的完全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

教研、电教、督导等人员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进修学校教师、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研、电教、督导人员等不少于2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转学科任教教师任教现学科满5年的,按现任教学科申报职称;未满5年的,可选择现任教学科或原任教学科申报。

第三十四条增设德育学科,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寄宿制学校生管教师、德育处主任可申报德育学科教师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第三十五条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电教馆等),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六条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七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有关高校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评聘正高级教师可用;承担省教育厅名校长培养工程、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

第三十八条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所列的刊物。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13

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同1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上发表2篇论文。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奥赛或创新大赛获全国二等奖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残奥会上获奖。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3件以上。

第四十条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指在城镇(含镇所在地)以外中小学任教满10年且现仍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四十二条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

第四十三条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四十四条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14

附件2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幼儿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教研、督导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和保教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幼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在保教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积极承担保教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保教工作量。

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保教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保教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城镇公办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支)教1年或薄弱园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幼儿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幼儿教师可免于考试。

第十条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16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保教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有爱心、耐心、细心,善于观察、倾听理解幼儿的想法、感受与需要,尊重幼儿个体差异,成为幼儿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2.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能将教育灵活地渗透到一日生活中,所带班级幼儿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教结合效果好。

3.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在教育实践中善于运用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建构适宜性课程,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幼互动与独到的教育风格,受到幼儿的喜爱,得到同行认可。

4.能创设愉悦的班级氛围,能根据需要创造性使用教育资源,创设的教育环境能引发和支持幼儿的主动活动,满足多方面发展与个性化学习的需要。

5.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幼儿家长和社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幼儿的发展、幼儿教育工作和社会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6.在市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育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开展园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市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提高本地区学前教育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积极推进督政或督学制度建设,有效组织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业绩突出。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我省督导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

7.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和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适用于教育实践。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三条示范引领要求

1.积极参与学前教育改革,在推动所在园发展、促进课程建设、推广与应用先进教育理念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主持和指导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19

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保教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所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3.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每学年观摩指导或主持园本教研活动不少于8次。

4.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高级教师(“小中高”)条件

第十四条保教工作要求

1.具有职业理想,尊重幼儿的人格与权利,有爱心、耐心、细心,接纳幼儿的独特性,能倾听与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关注每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幼儿提供积极的支持与帮助。

2.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能将教育融入一日生活中,所带班级幼儿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教结合效果良好。

3.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坚实,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一日生活、游戏与教育活动合理安排的有效策略,积极促进幼儿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交往互动,形成一定的教育特色。

4.师幼、同伴关系良好,能因地制宜地使用教育资源,创设的教育环境适宜不同发展阶段的幼儿,满足幼儿全面发展的需要。

5.能与幼儿家长有效沟通,提出指导性建议,能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6.在县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中获奖。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在园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幼儿园从事保教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前教育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有效完成综合督政、专项督导任务,工作富有实效。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对本地区督导改革创新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五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主持完成园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学前教育研究论文。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撰写学前教育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六条示范引领要求

21

1.具有指导与开展学前教育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保教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每学年观摩或参与园本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条件

第十七条保教工作要求

1.关心和爱护幼儿,具有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愿意倾听幼儿的心声,与幼儿进行有效的沟通,全面了解幼儿发展。

2.遵循保教结合原则,悉心照料幼儿的生活,妥善处理一日生活中的偶发事件,引导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3.具有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阶段性教育活动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符合年龄班教育目标和幼儿实际需要,做到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教育活动体现趣味性、生活化、综合性。

4.创设的教育环境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有助于引发和支持幼儿的多种活动。

5.能与幼儿家长及时沟通交流,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发展情况,促进家园共育。

6.具有开设园级以上公开保教活动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园本课程资源的建设。

第十八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22

1.具有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育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撰写学前教育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论文汇编。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研究文章1篇并收入园级以上教育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条件

第十九条保教工作要求

1.关心和爱护幼儿,平等、公正地对待幼儿,具有亲和力,重视自身日常言行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与作用。

2.掌握从事幼儿保教工作的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熟悉幼儿身心特点及其一日生活与教育活动的特点,能独立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教育活动。

3.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4.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保教工作准备认真,教育活动设计合理,胜任保教工作。

第二十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学前教育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研究和创新实践。2.主动进行教育反思,撰写1篇保教工作总结。

第七章三级教师(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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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基本掌握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亲近、照顾与引导幼儿,师幼关系和谐。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能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积极参加园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育反思,撰写1篇保教工作总结。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幼儿活动案例分析、保教活动方案设计及开展;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幼儿活动案例分析、保教活动方案设计及开展、面试答辩等。

第二十四条非幼教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小学富余学科教师转岗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幼儿园优秀园长、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电教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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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园(单位)规定的保教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保教工作量为:教师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半天为一个工作日);9个班及以上幼儿园园长不少于6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兼任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不少于120个工作日;9个班以下幼儿园园长不少于8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教育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有关高校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评聘正高级教师可用;承担省教育厅名校长培养工程、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

第三十条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所列的刊物。在《学前教育》(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幼儿教育》(由浙江教育报刊社主办)上发表的学前教育研究论文,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在《福建幼儿教育》、《福25

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教育探究》上发表的2篇论文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

第三十一条长期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指在城镇(含镇所在地)以外学前教育机构任教满10年且现仍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二条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三条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

第三十四条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三十五条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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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宝鸡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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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5所学校即将投用!泉州一地2023年春季幼儿园收费标准公示!

日前,记者从泉州教育部门获悉,首都师范大学附属泉州小学、丰泽区实验小学毓才校区、泉州市实验小学洛江第二校区等5所学校将于今秋投入使用,让市民就近享受“家门口”的优质教育。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泉州小学

设置60个班

来自台商区教育文体旅游局的消息,首都师范大学附属泉州学校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小学校区主体结构封顶,拟于2023年秋季招生,中学校区拟于2024年秋季招生。

据悉,首都师范大学附属泉州学校是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与首都师范大学合作创办的公办学校,项目选址洛阳镇白沙片区,设置小学60个班2700个学位、初中48个班2400个学位、高中36个班1800个学位,总投资约为8.67亿元。

作为省级重点项目,目前该项目小学校区行政综合楼和3栋教学楼主体结构封顶,田径场地下室完成浇筑;初中部图书馆、报告厅和3栋教学楼主体结构封顶,宿舍楼主体结构施工中;高中部已完成桩基检测和部分楼栋基础施工,即将进行主体施工。

丰泽区实小毓才校区

设置36个班

丰泽区实验小学毓才校区项目从2021年6月开工以来进展顺利,学校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已基本完工,预计2023年9月正式招生。

该项目位于城东街道东辅路和海韵街交叉路口,总投资约1.78亿元,包括建设教学楼、综合楼、体育馆等校舍及大门、围墙、广场、景观绿化等附属配套设施,可设置36个教学班,新增1800个学位。项目完工后,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缓解城东片区学位紧张、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

泉州市实验小学洛江第二校区

设置48个班

作为市、区两级重点项目和推动片区发展的优质配套项目,泉州市实验小学洛江第二校区总用地面积3.94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92亿元,学校办学规模为48个教学班,可容纳学生2160人,拟于2023年秋季正式投入使用。

泉州市实验小学洛江第二校区位于洛江区阳江片区,是洛江新规划发展的片区,也是泉州市环湾建设九大片区之一。该校建成后,将为阳江新城片区及周边地区适龄儿童提供就近入学的便利,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就学需求。为迅速聚集人气,提升品位,阳江新城注重引入高品质的教育资源,除了泉州市实验小学洛江第二校区外,还将规划建设完中一所、小学一所,两所独立幼儿园以及土地出让时要求配建的幼儿园。

南安市江北实验学校小学部

设置42个班

为加快推动南安市区北拓,提升观音山片区品质,满足片区内适龄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南安金座置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捐建南安市江北实验学校小学部,预计今年9月可投入使用。

南安市江北实验学校小学部位于美林街道泛家居小镇地块,学校占地约3.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设置42个教学班,届时,将解决周边市民子女就近入学问题,助力南安教育事业发展。

根据规划,未来,南安市江北实验学校将建设成为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学部计划设置24个班。

晋江再添一公办幼儿园

设置6个班

晋江市罗山街道又添一所全新公办幼儿园——正荣浔兴世纪春天幼儿园,计划2023年9月投用。

世纪春天幼儿园总建筑面积达3489.08平方米,共有6个班级,室外环境不仅包含了50米塑胶直跑道,还设置了软塑胶地面、砖地、泥地、草地、沙地、水池、山坡、山洞等不同质地、不同功能的户外活动场所,打造了探索游戏区、沙水游戏区、种植体验区、快乐体操运动场、角色大舞台等活动区域,形成了一个复合型的生态游戏环境,不仅温馨还极具童真、童趣。

“世纪春天幼儿园为正荣浔兴小区配套建设,后期将作为罗裳幼儿园分园进行统一管理。”罗山街道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罗山街道加大、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努力为辖区内适龄学前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条件,方便居民就近入学,有效缓解了幼儿“入园难”问题。

日前,石狮教育局公示了,晋江市幼儿园2023年春季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晋江市幼儿园2023年春季收费标准

1.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市发改、财政部门制定。集体办幼儿园(含公办小学附设学前班)、普惠性民办园保育教育费分别按不高于同期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标准的1.5倍、2倍进行收费。

2.2023年春季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4个月3周收取,幼儿在入园后申请退学退费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园)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精神执行“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根据《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执行“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3.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日托)”。伙食费应按实际在园天数进行收取。代办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4.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做到市、镇(街道)、幼儿园三级公示,各级公示内容与实际收费一致。

5.如发现违反上级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坚持自愿及非营利原则向幼儿家长收取代收费等行为的及存在“大班额”现象的,可向所在镇(街)教委(育)办或相关部门举报。

6.根据《晋江教育局关于调整晋江市普惠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指导价的通知》(晋教初〔2021〕5号)精神,从2021年秋季起入园的幼儿保育教育费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称为新标)。公示表中的新生“代办费”仅指幼儿刚入园的第一个学期按“新生”标准收取。

晋江市教育局电话

85681355(值班室)

85682803(初幼教科)

85684472(计财科)

晋江市2023年春季

幼儿园收费情况公示

青阳街道

 

梅岭街道

 

西园街道

 

罗山街道

 

灵源街道

 

新塘街道

 

陈埭镇

 

池店镇

 

磁灶镇

 

内坑镇

 

安海镇

 

东石镇

 

英林镇

 

金井镇

 

深沪镇

 

龙湖镇

 

永和镇

 

紫帽镇

 

西滨镇

 

深圳幼儿园退费规定详解(具体情况+退费标准)

【导语】:因为延期开学,很多家长向黑喵咨询幼儿园退费规定。索性,今天黑喵就把深圳幼儿园退费规定整理出来给大家,请收好。

备注: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

深圳幼儿园退费规定

一、保教费

依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按学期或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教费。

(一)采取按学期收费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

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

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

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

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二)采取按月收费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

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

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

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三)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四)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等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

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三、代收费

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等。

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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