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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幼儿园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

2023-07-30 11:27:24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关于印发《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教〔2016〕04号 

各科室、直属教育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保障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昆山市教育局

2016年1月5日

附件:

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下同)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教育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师培训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校长,下同),为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参加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培训经费由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及举办者自筹共同落实。

第二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教师培训经费由局组织人事科扎口管理,发展规划与财务科负责结报。

第五条 教师培训经费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教师培训经费应专款专用,凡与培训无关的会议、参观及非师训性业务经费等,均不得从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教师培训实行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科室应于每年1月份上报全年培训计划,由组织人事科和发展规划与财务科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施行。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十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总额控制。赴昆山市外培训需住宿的,综合定额最高不超过400元/人/天;昆山市内培训,综合定额最高不超过26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一条 教师培训项目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6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四章 报销与结算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如实填写《昆山市教育局培训费报销单》,并附培训通知、委托培训协议、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其它费用支出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经组织人事科审核后送发展规划与财务科核报。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开支不得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除讲课金、小额零星开支外,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校或教师转嫁、摊派培训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要严肃培训和经费开支纪律。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一般性的业务培训应优先选择市内培训资源,高端培训项目可委托高校培训基地或有资质的专业性教育机构举办。委托举办的项目应与承办方签订协定,培训结束后应出具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开,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教师培训经费使用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 最新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30日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第五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条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

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第十四条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第十七条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第二十条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等.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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