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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培训学校受伤,机构该如何承担责任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例

2023-07-30 14:03:48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孩子在培训学校受伤,机构该如何承担责任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例

孩子在培训学校受伤,机构该如何承担责任

类似的案例非常多,那么,小孩受伤,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楼韩江回答说:

孩子在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教育培训机构是有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

这种教育、管理职责是全面性的,不仅仅是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前要注意,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后,教育培训机构也应尽到积极救助义务,比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及时通知家属等等。

很多情况下,家长与培训机构会因责任分配问题引发争执。

未满10周岁的小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满10岁的小孩在幼儿园或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也就是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38条对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作了规定,即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简单的两句话,如何能概括完现实生活中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呢?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作全面解析,以正确适用该条规定确定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儿童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可以遭受人身损害,是指儿童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后果以及其他损害,大致包括四种情形。

1、因教育机构的过失致使儿童遭受人身损害。如因教育机构的过错致使应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而发生儿童伤害事故者。此时,即便有关责任人承担了刑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但两种责任并行不悖,不因有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免除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

2、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人身损害。常见的此种情形是教职员工殴打儿童,体罚学生造成人身损害。

3、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未满10岁,许多小孩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时常发生一小孩将另一小孩推倒、抓伤,有时甚至于造成另一小孩残疾。当然,游戏中也常发生小孩受伤致残的情形。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儿童人身伤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通常可以免责。

(以上部分内容摘自法律快车)

2017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规定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民法通则》降低了2周岁。

即若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案件,家长需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过错,方可获得赔偿。

这一调整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是息息相关的,现在的孩子无论从家庭条件、教育培养、心智发展均比以前有所进步,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

作为孩子家长,要注意孩子的健康教育,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义务,如孩子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家长应积极沟通协商,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的诉讼近年屡有发生,该类案件经常因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备导致判决标准和结果的差异,同时又因涉案主体(未成年人、学生家长、教育机构)的身份敏感性容易引发社会关注。

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要求其对学生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该义务可主要归纳为三方面:即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伤害,不仅是学校的职责,也是家长应该承担的责任。

然而,不管孩子在什么情况下受到伤害,多数家长都希望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孩子被家长送到学校之后,学校就要对他们的一切活动负责吗?如果孩子在学校受伤了,责任人到底是学校还是监护人——家长?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合格设施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管理混乱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不合格食品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缺失安全教育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教师患有疾病

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从事不合适劳动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带病参加活动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生病不理睬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体罚学生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不制止危险行为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擅自离校不劝阻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未依法履行职责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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