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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划分标准最新版

2023-08-04 15:16:17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划分标准最新版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省住建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市信用评价系统”)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二、信用评价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周期为1个月。

建筑施工企业及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以市信用评价系统在每一评定周期前一日18时自动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系统”)同步下来的数据为准进行分级,并向社会公布。

因网络传输等原因导致省公共服务系统、市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数据同步传输失败的,信用分级结果公布时间顺延,顺延期间采用上一周期的信用评价结果。

三、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两类。各类别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各等级分值的具体标准如下:

A(优秀):105以上(含105)

B(良好):100~105(含100)

C(一般):85~100(不含85)

D(较差):85

E(差):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得分85分以下。

四、不良信息采集

建筑施工企业有省信用评价中《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采集,并在市信用评价系统对采集的不良信息先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填报至省公共服务系统。

五、异议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关注省公共服务系统、市信用评价系统数据情况,如发现企业信息或企业信用评价分值采集有误的,应及时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书面申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修正;如发现企业信用评价分值数据同步传输出现错误的,应于企业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评价系统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市信用评价系统的管理部门对错误信息核实、汇总上报省公共服务系统,本次评定周期评价结果不予变更。

六、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30日

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pdf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

建标175-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分类

服务人口(人)

3班(90人)

3000

6班(180人)

3001~6000

9班(270人)

6001~9000

12班(360人)

9001~12000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第十条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 一、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组成。 二、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 1.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 2.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等。 3.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 三、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障安全。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城镇居住小区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配建幼儿园。  第十二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五、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六、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第十三条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园区总平面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合幼儿特点,并有利于幼儿园建设发展和对幼儿的保教与安全管理。 二、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园区总平面规划应以园区房屋建筑总面积和相应的容积率为依据测算园区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55~0.65。 1.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3h。 2.园区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竖向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主要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3.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m2。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分班游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布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宜为软质地坪,应保证1/2以上的游戏场地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h。 4.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布置、空间组合统一规划和建设。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30%。集中绿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5.园区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边应设围墙。主出入口应设大门和门卫收发室。机动车与供应区出入口宜合并独立设置。 6.园区适宜位置应设置旗杆、旗台。 三、室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网络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设计合理布置,管线宜暗设。农村幼儿园的污水排放不应影响园区和周边环境卫生与幼儿安全。用电负荷应适当留有余量。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m2/人)

注:1楼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6,平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7。 2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3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4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第十五条全日制幼儿园的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全日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1.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2.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3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第十六条寄宿制幼儿园的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1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2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3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第十七条班级活动单元的活动室与寝室合并或分开设置时,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班级活动单元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第十八条全日制和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及使用面积应分别参照附表1和附表2的规定。服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各项用房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内适当调剂,不得占用幼儿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寓教于乐的学前教育环境。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幼儿园的建筑宜为多层或低层建筑。  第二十条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 三、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四、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  第二十一条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二条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主要建筑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二、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3.90m。  第二十四条晨检接待厅(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第二十五条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边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二、寒冷地区、严寒地区和温和地区的外廊宜设封闭窗。厨房与幼儿就餐地点不在同一幢建筑的,宜设封闭连接廊。  第二十六条幼儿出入的门厅、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二十七条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幼儿通行安全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二、楼梯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三、楼梯踏步高度及宽度、楼梯井宽度、楼梯扶手、垂直栏杆间净距应方便幼儿使用、保护幼儿安全。楼梯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四、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五、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六、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儿扶手高度不应高于0.60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七、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八、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室外楼梯。  第二十八条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第二十九条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二、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第三十条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平开门,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槛。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 二、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三、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四、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五、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1.80m以下不应设平开窗或悬开窗。  第三十一条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的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明亮色彩。 二、所有内墙的阳角、方柱及窗台应做成小圆角。 三、幼儿活动用房、走廊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四、外墙面1.30m以下不应做质地粗糙饰面,外墙的阳角及方柱应做成小圆角。外装修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征的色彩,并应与园区环境协调。  第三十二条幼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二、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三、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 四、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五、盥洗台、厕位的高度、间距及进深应适合幼儿使用需求。 六、盥洗水龙头应采取降压措施。 七、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设施。 八、地处干旱缺水地区的农村幼儿园宜设置节水型卫生环保厕所,严禁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化粪池应设于室外并密封,盖板上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出粪口应加盖并应有防止幼儿移动、开启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  第三十四条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班及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应设置洗涤消毒间,6班以下的幼儿园应设置洗涤消毒设备。  第三十五条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措施。 第三十六条主要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采用壁炉、火墙、火炉采暖,排烟管道必须畅通、无泄漏、无回流,并应安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禁止采用无烟道火炉采暖。室内空气质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室内照明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三、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楼、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四、配电箱下口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 五、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六、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七条园区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二、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三、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建设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指标可用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各类幼儿园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6控制。

表6幼儿园投资估算指标一览表

分类

投资估算指标(元/m2)

3班(90人)

3100~3000

6班(180人)

3300~3200

9班(270人)

3200~3100

12班(360人)

3100~3000

注:1.投资估算不包括土地征用、外部配套、室内家具设施和专用保教设备等费用。  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现行的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计算。   4.3班幼儿园按单层建筑测算。 第四十条幼儿园建设工期可按表7控制。

表7幼儿园建设工期(Ⅱ类地区)

分类

施工建设工期(日)

3班(90人)

130~135

6班(180人)

155~160

9班(270人)

160~165

12班(360人)

165~170

注:1.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办公、教学楼工程6层以下,全现浇结构类型,Ⅱ类地区计算。 2.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计算。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附录一术语

一、幼儿园kindergarten接纳三周岁以上幼儿,对其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kindergarten幼儿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三、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kindergarten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四、班级活动单元classactivitiesunit供幼儿分班进行室内游戏、活动、进餐、睡眠、清洁卫生的用房。  五、综合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供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亲子活动、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的用房。  六、隔离室isolationchamber对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用房。  七、晨检接待厅morninghealthcheckupandreceptionhall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及接待家长的用房。  八、自然生物园地naturalbiologicalgarden供幼儿观察植物和小动物生长过程的园地。

附录二附表

附表1全日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一览表(m2) 

注:1.楼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6计算,平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7计算。 2.各项用房使用面积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附表2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一览表(m2)

注:1.楼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6计算,平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7计算。 2.各项用房使用面积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

豫政办〔2012〕1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4日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8日)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四)本标准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二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五)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和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3)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通讯发射塔(台)等辐射污染源、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2.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3.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8个班为宜,农村地区可设3个班的幼儿园。

(二)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2.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绿化带、分班游戏场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应包括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玩沙玩水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化用地结合设置。室外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3.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厨房等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卫生间,盥洗室应相对独立。有条件的幼儿园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图书阅览室、科学发现室、美工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安保)室和教工厕所。

幼儿园必须设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园舍用房面积。农村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在6—9平方米左右城市幼儿园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生均园舍建筑面积定额分别为9.9平方米、9.2平方米、8.8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可参照执行。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45平方米,寝教合一的应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积极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一)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配备的玩具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2.室外设施配备。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米,蓄水深度不超过0.3米,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设施设备。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数字通用光盘)、录音设备等。

活动区应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配备1个杯子(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与幼儿身高相适应,使用环保材质,无尖锐棱角。

(2)寝室设施设备。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床,每生1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50厘米。

新建幼儿园不得使用双层床,现有幼儿园逐步取消双层床。

(3)卫生间设施设备。与活动室配套设置的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1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单独设置的卫生间(幼儿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全,方便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并配备流水洗手设施。

(4)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舞蹈设施、桌椅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及钢琴。

(二)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农村地区3个班幼儿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0本,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2种。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

2.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

3.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必要的食堂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配置幼儿接送车辆,但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要求,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5.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五、教职工配备要求

(一)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需要。其中,每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

(二)园长及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三)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六、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二)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附件:1.河南省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

2.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

3.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4.河南省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河南省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

附件1

附件2

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米×0.7米,沟槽式槽宽为0.16米—0.18米,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米—0.30米。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米—0.55米,宽度为0.40米—0.45米,水龙头间距为0.35米—0.40米。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当楼梯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0.26米,棱角应为小圆角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米,距地面1.3米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米,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米。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米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应为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河南省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高压锅。

二、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或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常用消毒用品

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高压消毒锅。

四、常用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

(一)外用药。

(二)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非处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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