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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幼师属于哪个部门管理范围的内容

2023-08-04 18:23:40 互联网 未知 幼教

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幼师属于哪个部门管理范围的内容

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近年来,各地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积极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有的地方仍存在重视不够、进度滞后等问题,一些河湖管理范围边界不清,侵占河湖、破坏河湖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维护国家水安全的政治高度,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作为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基础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全面加快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其中,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省、市级党政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力争提前完成。管理任务较轻的农村河湖,可在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处无人区的河湖,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结合实际安排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二、认真开展划定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划定工作。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各地按照省负总责、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省级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技术标准和进度要求等。省、市、县级按照河湖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职责要求,分级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积极提请、督促相关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提请省、市、县级总河长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经费落实、部门合作等重大问题,提请河湖最高层级河长湖长主动抓总负责所管辖河湖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段河长湖长。

(二)依法依规划定

1.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明确,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有堤防的河湖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按照堤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为20~10米,4、5级堤防为10~5米,大江大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无堤防的河湖,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水文资料核定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3.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要明确具体坐标,并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可根据河湖功能因地制宜确定,但不得小于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并与生态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做好衔接,突出保护要求。

(三)公告划定成果

河湖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通知公告、网站、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各地可在河湖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或在已有的河长公示牌上标注河湖管理范围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埋设界桩。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河湖管理范围坐标逐一标注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利一张图”上,并充分应用到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河湖监管执法及“清四乱”专项行动等工作中,为加强河湖管理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同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河湖管理范围数据与国土“一张图”数据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向有关河湖长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进信息共享。各地要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二)加强业务指导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问题复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具体工作部门,落实责任人,必要时可抽调熟悉业务、政策的人员组建专班开展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同时,加大对市、县级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确保基层人员业务水平满足工作需要。

(三)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普及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知识,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良好氛围。

自2019年起,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0日、12月30日前报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情况表

这些车辆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范围总局权威答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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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以来,因为职能范围的调整,在实践中,部分法律法规不明确,一些基层的市场监管同仁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还需厘清。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通过官网公众留言系统对相关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进行了明确。

关于民用机场叉车

根据特设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列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中目录不包含叉车,请问总局领导,民用机场是否算三区范围,用于叉运航材的叉车应列入监管吗?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安全监管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请咨询民航管理部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关于旅游景区观光“电动小火车

我市某旅游景区使用一种名为“电动小火车”的设施载运乘客用于旅游观光,该“电动小火车”没有地面轨道,牵引车头为3个车轮,牵引车厢为4节,满载最大运行速度为6km/h,乘员为16人。

对于该“电动小火车”我们存在两种观点:

(1)该“电动小火车”在旅游景区观光使用,应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同时其技术性能应满足旅游观光列车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该“电动小火车”虽然在旅游景区观光使用,但其产品属于游乐设施的范畴,因其最大运行速度未达到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定义(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的要求,所以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请问:上述两种观点哪个正确?

上述第(1)种观点正确。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关于厂区内使用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

我们在监管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某工厂自购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在自己厂区使用,对于该车辆有两种意见:1.由于该车属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该厂区不属于旅游景区,该车在该厂区不做旅游观光使用,因此不能作为特种设备监管。2、该车尽管名字中有旅游两个字,但是只要在三区内使用就要作为特种设备监管,该工厂厂区属于三区,因此需要监管。以上两个观点应该以哪个为准?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场车和“三区”并无对应关系,在“三区”使用,即应纳入监管。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关于“三区”内的叉车监管范围界定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里面的“等”怎么理解,如一个在路边经营的门面(无围墙),只在本门面使用的厂(场)内机动车辆(叉车),或在小区内使用的观光车属不属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特种设备?

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界定。具体问题,请与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

按照场车的监察规程,我们只负责“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场车检查。那么没有生产行为的经销公司、物流企业、仓储企业、码头港口等等是否需要我们按照特种设备来监管呢?

目前《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对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具体定义不是很明确,我们后续在修订《场车规程》时予以具体明确。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请问在学校、石材城等场所使用的叉车是否属于定义所指的“等特定区域”。

学校不属于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三区”以外的场车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目前《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对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具体定义不是很明确,我们正在修订《场车规程》,修订时予以具体明确,并给出具体定义及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检查中发在超市、药品批发企业,废品收购企业场所使用的叉车,在不在监管范围?

目前《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对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具体定义不是很明确,我们正在调查研究,后续在修订《场车规程》时予以具体明确。

关于市政工程、电力工程场所

内的特种设备

对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生产厂商是否需要列入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法条中所说的“市政工程工地”具体定义是什么?“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哪些属于市政工程工地?比如国家牵头的高速公路建设,电力设施的建设所用的特种设备由谁来监管?

快递公司用叉车是否属于三区监管范围

我公司在一家物流园园内租赁的门头,用于快递装卸,该叉车是否属于三区监管范围?

物流园属于“三区”范畴。

AGV机器人是否为叉车纳入监管

有一企业使用的型号为:NDC-L16-1600D的AGV机器人设备搬运货物。经查,该型号的AGV机器人设备采用林德L16叉车主体,移载方式为:落地后叉式;最大搬运货物1600KG;提升高度1.9米;提升方式:液压;驱动动力:铅酸电池。制造厂家:广东嘉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据该企业介绍,此类AGV机器人设备利用激光导航和软件技术使得叉车主体行进、避障和作业,是机器人范畴,不属于特种设备。但是,执法人员觉得该设备虽然起名为机器人,但设备主体为叉车,有货叉和门架,符合叉车功能,只是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更高罢了,依然属于特种设备。请问类似机器人设备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叉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谢谢!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定义和范围,应纳入监管。

叉车将货叉属具更换为纸卷夹

是否属监管范围

近期一家纸制品企业,在购进几台叉车中,向经销商的叉车订单中,将叉车[产品合格证中设备品种(名称)为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货叉属具更换为卡斯卡特24H-RCF-B003-XO1纸卷夹)的属具,请问:将叉车货叉属具更换为纸卷夹属具后是否还是特种设备,属于辖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呢?另问:纸卷夹属具是否还是属于货叉属具?

按照现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的监管范围和定义,将叉车货叉更换为纸卷夹,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关于军队生活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武警支队、军区等军队生活区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一百条规定,军事装备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因此,军队生活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该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范围。但是,对于无法进入的军事禁地,建议与军队协商监管职责。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关于油气田站场内管线

油气田站场内管线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按照何种类别进行管理,是否需要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及开展定期检验?

请按照管道设计所依据的标准和《特种设备目录》判定;集束管道不在目录范围内。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市监沙龙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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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这些车辆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范围?总局权威答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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