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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教基〔2023〕15号 浙江省幼儿园托班人数国家规定

2023-08-05 06:00:23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教基〔2023〕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对接《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的管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保教原则

教养合一,互相渗透。坚持保育和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渗透,教养合一。

身心和谐,全面发展。遵循2—3岁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健康发展。

主动发展,积极回应。尊重2—3岁幼儿的意愿,创设适宜的环境,实现幼儿积极主动地发展,同时教师视幼儿需求给予积极回应。

前后关照,自然衔接。关注2—3岁幼儿发展的连续性,托班环境与保教方式既要关照2岁前又要与小班自然衔接。

了解差异,因材施教。重视2—3岁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以自然差异为基础,重视开展个别化教育。

 

第二章托班设立条件

第四条 入托条件

入托年龄原则上为24个月及以上,幼儿进入幼儿园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 班级规模

一般按照25—36个月编班,也可以按照25—30个月,31—36个月编班,每班人数不超过20人。

第六条 人员配置

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

托班教师需获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并获得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托班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上岗证及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设施设备

托班用房应当设置在1—2楼,按班级独立成套,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室内面积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为2—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

应当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运动器械适宜,确保幼儿爬、走、钻、攀等活动开展。

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八条 环境材料

创设家庭式的环境,空间规划合理、卫生安全、温馨童趣,便于幼儿日常生活、玩耍和阅读等活动的开展。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配备数量充足,满足多种感知体验、感觉统合等发展的需要。

教玩具种类可参照《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提倡多使用日常物品、自然材料和非结构性材料。

 

第三章保教工作

第九条 基本要求

遵循2—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 安全健康

落实食品安全、用药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发生,帮助幼儿逐步形成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

开展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传染病预防和管理,重视幼儿生活卫生习惯的养成。

第十一条 身体发育

注重2—3岁幼儿膳食营养,制定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每日为幼儿提供与年龄发育特点相适应的多种类食物,培养幼儿专注进食和选择多样化食物的能力。应当为贫血、食物过敏、肥胖等幼儿提供特殊膳食。

安排充足、强度适宜、动静交替和形式多样的身体活动,促进幼儿身体发育,形成初步的身体意识,以及生活适应与自我照顾能力。

第十二条 动作-运动发展

在日常生活、户外活动、运动游戏中促进幼儿精细动作和大动作发展,培养幼儿动作协同与独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语言发展

营造幼儿想说、敢说、会说的氛围,鼓励幼儿学用普通话大胆表达自己的需求,理解并乐意执行成人简单的语言指示。

第十四条 认知发展

提供感官体验的机会,感知常见的动植物和日常事物,帮助幼儿觉察、指认颜色、形状、时间、空间等明显差异,引导幼儿了解人、物、事之间的简单关系。

第十五条 情感与社会性发展

重视和满足2—3岁幼儿的情感需求,强调以亲为先,以情为主,赋予师幼关系以亲情,帮助幼儿建立稳定的社会依恋关系,使他们积极主动、健康愉快地生活。观察和接纳幼儿的情绪,提供其识别、表达情绪情感的机会,体现情感关怀。创设与同伴及保教人员接触的机会,感受交往的愉悦,积累交往的经验,逐渐适应集体生活。

关注2—3岁幼儿心理行为发育问题,及时预警。

第十六条 审美发展

能经常与幼儿一起歌唱与律动,鼓励其用声音和动作表达自己的感受;提供充足、适宜的材料与空间,有充分的机会进行涂鸦、撕贴,对幼儿的想象与创造及时给予回应。

第十七条 一日安排

2—3岁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主要包括睡眠、进餐、如厕、学习、运动、游戏等,要科学安排托班作息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秩序。一日活动模块化、弹性化,要从时间长度、活动量、动静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精细化安排。

第十八条 活动组织

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鼓励幼儿操作、摆弄、探索和交往,丰富幼儿的直接经验。

活动方式灵活多样,以个别、小组活动形式为主,尽可能多的把活动安排在户外进行。保证幼儿充足的身体活动时间,天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其中至少1小时为中高强度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天气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幼儿每日参与不少于2小时的室内体育活动。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同时避免独自久坐现象。半日制托班各类活动时间对应减半。

第十九条 回应性照护

一日生活中保教人员与幼儿要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个别交流,及时观察与细心解读幼儿的动作、表情、声音和言语表示,并及时给予积极回应。禁止一切忽视、粗暴冲动或虐待幼儿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家园合作

建立基于托班特质的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日反馈等方式,及时沟通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生活情况。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在日常养育、亲子互动等方面的能力。

 

第四章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日常管理

托班的收托管理、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膳食、健康检查、照护与保教等应当符合2—3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征。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

基于托班生均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家庭、社会、政府的分担比例,保障托班的正常运转和适度发展。

第二十三条 队伍建设

   加强托班保教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

幼儿园办托班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开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托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

第二十五条 协调机制

要建立托班保教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力量共同解决托班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协同保障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托班的保教质量。

《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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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1011:09

名称:《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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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信息来源:深圳市教育局信息提供日期:2022-01-10【字体:大中小】一、《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实施,对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文件提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发展目标和要求。为规范我市幼儿园开设的2-3岁幼儿托班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加快实现“幼有善育”,急需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等文件,形成了《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幼儿园托班的设立、保育教育工作、人员配备等予以规范。

二、《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三、哪些幼儿园可以开设托班?

答: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可以开设托班。

四、对幼儿园托班的班级规模和幼儿入托年龄有何要求?

答: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超过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15%,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满24个月及以上幼儿方可入托。

五、幼儿园托班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师资和教室资源?

答:《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幼儿园托班的保教人员属于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保教人员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每个班级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同时要求托班教师、保育员应当接受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

《管理办法》在第八条明确了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对家具、盥洗设备、地面、墙面做了明确的要求。托班用房应按照《深圳市幼儿园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设备。

六、幼儿园托班应遵循的保教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幼儿园托班的保育教育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儿童,全面发展;安全健康,科学规范;保教合一,积极回应的原则。在《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中对幼儿园托班在安全健康、膳食营养、睡眠习惯、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艺术素养发展、一日安排、回应性照护和家园合作等方面做出规定。

七、如何对幼儿园托班进行管理?

答:《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应当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幼儿园托班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各区通过建立幼儿园托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幼儿园托班发展中的难点问题。

全国首个!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

杭+新闻报道 浙江省教育厅近日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管理指南》涉及托班班级规模、回应性关照、家园合作等多个方面。

这是全国首个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省教育厅基教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幼儿园有幼儿园的特点,托班亦有托班的特点,要按照保育教育的规律,尊重孩子的成长发展。此次浙江省出台《管理指南》,是从硬件、软件、师资配备等多方面简明扼要的为托班管理‘划重点’!”

指南规定,托班用房应当设置在1—2楼,按班级独立成套,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室内面积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为2—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

遵循2—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提供感官体验的机会,感知常见的动植物和日常事物,帮助幼儿觉察、指认颜色、形状、时间、空间等明显差异,引导幼儿了解人、物、事之间的简单关系。

一起看《管理指南》全文——

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对接《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的管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保教原则

教养合一,互相渗透。坚持保育和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渗透,教养合一。

身心和谐,全面发展。遵循2—3岁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健康发展。

主动发展,积极回应。尊重2—3岁幼儿的意愿,创设适宜的环境,实现幼儿积极主动地发展,同时教师视幼儿需求给予积极回应。

前后关照,自然衔接。关注2—3岁幼儿发展的连续性,托班环境与保教方式既要关照2岁前又要与小班自然衔接。

了解差异,因材施教。重视2—3岁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以自然差异为基础,重视开展个别化教育。

第二章托班设立条件

第四条入托条件

入托年龄原则上为24个月及以上,幼儿进入幼儿园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班级规模

一般按照25—36个月编班,也可以按照25—30个月,31—36个月编班,每班人数不超过20人。

第六条人员配置

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

托班教师需获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并获得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托班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上岗证及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设施设备

托班用房应当设置在1—2楼,按班级独立成套,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室内面积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为2—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

应当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运动器械适宜,确保幼儿爬、走、钻、攀等活动开展。

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八条环境材料

创设家庭式的环境,空间规划合理、卫生安全、温馨童趣,便于幼儿日常生活、玩耍和阅读等活动的开展。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配备数量充足,满足多种感知体验、感觉统合等发展的需要。

教玩具种类可参照《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提倡多使用日常物品、自然材料和非结构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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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出台

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简称《管理指南》)。这也是全国首个关于幼儿园托班管理的指南。

“幼儿园有幼儿园的特点,托班亦有托班的特点。研究制定指南的目的主要是进一步规范托班管理,着力提升符合托班幼儿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保育教育质量,更好地实现‘幼有所育’。”省教育厅基教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管理指南》,是从硬件、软件、师资配备、保教要求等多方面简明扼要地为托班管理“划重点”。

据悉,《管理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岁至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可参照执行。《管理指南》共有二十五条,涉及托班班级规模、回应性关照、家园合作等多个方面。如:入托年龄原则上为24个月及以上,每班人数不超过20人,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托班用房应当设置在1楼至2楼,按班级独立成套,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室内面积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且应当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

此外,托班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天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其中至少1小时为中高强度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天气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幼儿每日参与不少于2小时的室内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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