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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08-05 13:22:49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我省出台《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我省出台《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简称《管理指南》)。《管理指南》涉及托班班级规模、回应性关照、家园合作等多个方面。

一起看《管理指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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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对接《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的管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保教原则

教养合一,互相渗透。坚持保育和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渗透,教养合一。

身心和谐,全面发展。遵循2—3岁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健康发展。

主动发展,积极回应。尊重2—3岁幼儿的意愿,创设适宜的环境,实现幼儿积极主动地发展,同时教师视幼儿需求给予积极回应。

前后关照,自然衔接。关注2—3岁幼儿发展的连续性,托班环境与保教方式既要关照2岁前又要与小班自然衔接。

了解差异,因材施教。重视2—3岁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以自然差异为基础,重视开展个别化教育。

第二章托班设立条件

第四条入托条件

入托年龄原则上为24个月及以上,幼儿进入幼儿园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班级规模

一般按照25—36个月编班,也可以按照25—30个月,31—36个月编班,每班人数不超过20人。

第六条人员配置

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

托班教师需获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并获得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托班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上岗证及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设施设备

托班用房应当设置在1—2楼,按班级独立成套,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室内面积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为2—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

应当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运动器械适宜,确保幼儿爬、走、钻、攀等活动开展。

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八条环境材料

创设家庭式的环境,空间规划合理、卫生安全、温馨童趣,便于幼儿日常生活、玩耍和阅读等活动的开展。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配备数量充足,满足多种感知体验、感觉统合等发展的需要。

教玩具种类可参照《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提倡多使用日常物品、自然材料和非结构性材料。

第三章保教工作

第九条基本要求

遵循2—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安全健康

落实食品安全、用药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发生,帮助幼儿逐步形成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

开展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传染病预防和管理,重视幼儿生活卫生习惯的养成。

第十一条身体发育

注重2—3岁幼儿膳食营养,制定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每日为幼儿提供与年龄发育特点相适应的多种类食物,培养幼儿专注进食和选择多样化食物的能力。应当为贫血、食物过敏、肥胖等幼儿提供特殊膳食。

安排充足、强度适宜、动静交替和形式多样的身体活动,促进幼儿身体发育,形成初步的身体意识,以及生活适应与自我照顾能力。

第十二条动作-运动发展

在日常生活、户外活动、运动游戏中促进幼儿精细动作和大动作发展,培养幼儿动作协同与独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语言发展

营造幼儿想说、敢说、会说的氛围,鼓励幼儿学用普通话大胆表达自己的需求,理解并乐意执行成人简单的语言指示。

第十四条认知发展

提供感官体验的机会,感知常见的动植物和日常事物,帮助幼儿觉察、指认颜色、形状、时间、空间等明显差异,引导幼儿了解人、物、事之间的简单关系。

第十五条情感与社会性发展

重视和满足2—3岁幼儿的情感需求,强调以亲为先,以情为主,赋予师幼关系以亲情,帮助幼儿建立稳定的社会依恋关系,使他们积极主动、健康愉快地生活。观察和接纳幼儿的情绪,提供其识别、表达情绪情感的机会,体现情感关怀。创设与同伴及保教人员接触的机会,感受交往的愉悦,积累交往的经验,逐渐适应集体生活。

关注2—3岁幼儿心理行为发育问题,及时预警。

第十六条审美发展

能经常与幼儿一起歌唱与律动,鼓励其用声音和动作表达自己的感受提供充足、适宜的材料与空间,有充分的机会进行涂鸦、撕贴,对幼儿的想象与创造及时给予回应。

第十七条一日安排

2—3岁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主要包括睡眠、进餐、如厕、学习、运动、游戏等,要科学安排托班作息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秩序。一日活动模块化、弹性化,要从时间长度、活动量、动静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精细化安排。

第十八条活动组织

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鼓励幼儿操作、摆弄、探索和交往,丰富幼儿的直接经验。

活动方式灵活多样,以个别、小组活动形式为主,尽可能多的把活动安排在户外进行。保证幼儿充足的身体活动时间,天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其中至少1小时为中高强度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天气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幼儿每日参与不少于2小时的室内体育活动。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同时避免独自久坐现象。半日制托班各类活动时间对应减半。

第十九条回应性照护

一日生活中保教人员与幼儿要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个别交流,及时观察与细心解读幼儿的动作、表情、声音和言语表示,并及时给予积极回应。禁止一切忽视、粗暴冲动或虐待幼儿的行为。

第二十条家园合作

建立基于托班特质的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日反馈等方式,及时沟通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生活情况。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在日常养育、亲子互动等方面的能力。

第四章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日常管理

托班的收托管理、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膳食、健康检查、照护与保教等应当符合2—3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征。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障

基于托班生均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家庭、社会、政府的分担比例,保障托班的正常运转和适度发展。

第二十三条队伍建设

加强托班保教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幼儿园办托班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开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托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

第二十五条协调机制

要建立托班保教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力量共同解决托班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协同保障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托班的保教质量。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文仅供参考!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省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可根据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冷暖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可在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对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同类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或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保教费可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

第十五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帐,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一)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1、延时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具体标准按照当地人均最低日工资核定。

2、校车费。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二)幼儿园代收费。

1、餐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日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2、体检费。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的费用

3、外出活动费。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管理权限到当地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各市、管县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幼儿园收费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2月20日起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02-28

2003-02-28分享到:[打印]字号:[大][中][小]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2-28实施时间:2003-07-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总汞

0.0005

2.   总镉

0.005

3.   总铬

0.04

4.   六价铬

0.02

5.   总砷

0.02

6.   总铅

0.025

7.   总镍

0.025

8.   苯并(a)芘

0.0000003

9.   总铍

0.01

10.            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SS)

4

12.            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            化学需氧量(COD)

 1

14.            总有机碳(TOC)

0.49

15.            石油类

0.1

16.            动植物油

0.16

17.            挥发酚

0.08

18.            总氰化物

0.05

19.            硫化物

0.125

20.            氨氮

0.8

21.            氟化物

0.5

22.            甲醛

0.125

23.            苯胺类

0.2

24.            硝基苯类

0.2

2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            总铜

0.1

27.            总锌

0.2

28.            总锰

0.2

29.            彩色显影剂(CD-2)

0.2

30.            总磷

0.25

31.            元素磷(以P计)

0.05

32.            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            乐果

0.05

34.            甲基对硫磷

0.05

35.            马拉硫磷

0.05

36.            对硫磷

0.05

37.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            三氯甲烷

0.04

3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0.25

40.            四氯化碳

0.04

41.            三氯乙烯

0.04

42.            四氯乙烯

0.04

43.            苯

0.02

44.            甲苯

0.02

45.            乙苯

0.02

46.            邻-二甲苯

0.02

47.            对-二甲苯

0.02

48.            间-二甲苯

0.02

49.            氯苯

0.02

50.            邻二氯苯

0.02

51.            对二氯苯

0.02

52.            对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            苯酚

0.02

55.            间-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            丙烯腈

0.125

61.            总硒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   PH值

1.   0-1,13-14

2.   1-2,12-13

3.   2-3,11-12

4.   3-4,10-11

5.   4-5,9-10

6.   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2.   色度

5吨水·倍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   牛

0.1头

2.   猪

1头

3.   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烟尘

2.18

21.苯

0.05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0.27

24.苯并(a)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苏价费字〔2018〕51号

 

各市、区物价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幼儿园: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2﹞205号)、《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教基﹝2015﹞4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费管理规定

幼儿园按性质分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省统一规定,包含: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和代收费,幼儿园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分解项目进行收费。

2018年3月1日起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苏州市、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费由苏州市、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托管费由苏州市、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建议,报苏州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园标准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已开办的民办非企业性质幼儿园在未确定办园性质并办理变更手续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或者按学期收取,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保育教育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二、办园保障政策

一是规范办园流程。申请举办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办学许可后,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办学许可后,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已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为非营利性幼儿园或营利性幼儿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性质变更手续,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举办为营利性幼儿园。

二是加强政策引导。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地要严格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加强学前教育的政府投入和政策引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增加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供给,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积极引导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要保障学前教育设施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强化落实2011年后的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江苏省及苏州市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健全合理的投入机制和财政补助稳定增长机制,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加强生均公用经费保障。

三、监督管理要求

一是加强收费监管。各地要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价格放开后,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退费等收费行为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以格式合同签订显失公平的服务协议。加强幼儿园伙食费、园服费等代收费的财务检查,是否存在账目不清、价格虚高的问题,防止变相营利。加强营利性幼儿园价格监测,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日常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是加强办学监管。各地要加强学前保教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幼儿园教育设备、人员配置、玩具配备等硬件要求要达标,加强幼儿教学内容的指导和培训。严禁收费开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监督幼儿园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制度。加强招生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招生。加强非营利性幼儿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幼儿园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园收益,幼儿园的办园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办学,不得通过虚列开支等形式转移利润,发现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加强经费监管。各地要加强幼儿园经费保障监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或挪用幼儿园事业收入,不得以幼儿园缴入财政专户的保教费等收入抵顶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投资或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不得扣减已经安排的项目经费,切实保障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明确: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住宿的无此项费用)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保教费应该在新学期或新学年开学前确定,并在幼儿入园时向家长、社会公布标准后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录,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2.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浙政发〔2017〕48号文件要求,除了保教费可以自主定价,其他的“代收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及限制收费项目跟普惠性幼儿园标准一致。

二、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文件精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须确定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两倍以内执行。“代收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跟公办幼儿园一致。

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自主定价。“代收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跟公办幼儿园一致。

三、落实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 

民办幼儿园在报备保教费标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报告; 

(二)教育局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明、等级证明,幼儿园法定登记证书,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近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限)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四)《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五)教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办幼儿园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的报告和材料,应在办学至少30天前提交;调整收费标准备案的报告和材料,应在每学期开学至少30天前提交。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县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批复、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家长和公众的监督。备案后的收费标准1年内不得变动(如遇公办幼儿园调价除外)。  

四、强化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 

(一)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要求。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代管费、服务性收费的收取、退费及使用管理

1.保教费按每学期5个月收取,按规定免补(享受补助的幼儿)的部分,不得再向家长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取保教费按规定打入对公账号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教费;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教费不再退还,次月起已预收的保教费应予以退还。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图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2.代管费是指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代收代管的费用。收取时,报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备案;必须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并定期接受家长委员会、家长代表、教育局职能科室的监督。

代管费分为两项:一是教育代管费每学期90元,按照“多退少不补”原则结算,按照实际支出每学期向家长公布一次;二是代收的幼儿伙食费按照幼儿实际用餐消费计算,多退少补,每周向家长公示伙食内容、每学期向家长公示结算情况。

3.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按照幼儿园服务职能,仅能提供两项服务:早送晚接和周末困难班。

早送晚接费指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需要提前15分钟将孩子送到幼儿园或晚20分钟以后(30分钟以内)去幼儿园接孩子,委托幼儿园管理产生的管理费用(夏令时准时接送时间为早7点50分、晚4点10分;冬令时早8点00分、晚4点),收取20元每月,每学期100元。但是如果部分家长要求幼儿园放学延迟1小时(需要家长向幼儿园提出申请的资料)接孩子的则特级园收取80元每月,每学期400元,甲级和乙级园60元每月,每学期300元。

周末困难班费指由于家庭实际需要,星期六(全天)把孩子送幼儿园,委托幼儿园管理产生的费用(每学期15天左右)。周末困难班费按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收取,特级园每学期500元以内、甲级园每学期400元以内,乙级园每学期300元以内。

这两项服务性收费须建立在家长知情自愿的原则上,收费时幼儿园须提供家长知情自愿的佐证材料,以备教育职能科室检查。

(三)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管理。教育局每年将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等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不按规定备案保教费收费标准、报备收费标准提供虚假资料、拒不履行收费备案法定程序、未实行收费公示、出现典型乱收费行为的民办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年检将不予通过。

本指导意见不适用于营利性幼儿园收费。

本指导意见于2020年春季开园起执行。

淳安县教育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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