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幼儿园>正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办幼儿园办学资质是什么

2023-08-06 00:57:12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关于印发《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办幼儿园办学资质是什么

关于印发《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规范[2016]1号

各区教育局:

《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定(试行)》自2008年3月公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民办幼儿园审批和管理、满足幼儿入园需求、提升幼儿教育质量、促进我市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学水平,加快推进全市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我局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正式修订颁发《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管理办法

 

 

南京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25日

附件

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保障和促进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就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3岁到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以幼儿保育教育为内容、以集中施教为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是全市幼儿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的需要。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管理及教育教学等业务管理。

第五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同级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二章设  立

第一节举办者

第六条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不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公民个人和本地区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区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本地区常住户籍的公民个人的办学担保。

担保的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幼儿园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资格相关证明文件,其担保行为须有社会公证机关出具的担保公证书。担保人为法人的还要提供最近一个月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应通过有效协议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作为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

(一)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的;

(三)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内设立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条件

第九条   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班);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及其他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以租赁场所作为民办幼儿园注册地,须有具有法定权的出租方同意作为注册地的证明书,且租赁期一般不得少于4年。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民办幼儿园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三节 决策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决策组织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决策组织机构成员。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3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节 民办幼儿园章程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范围、层次、形式等;

(三)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决策组织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民办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民办幼儿园章程修改程序;

(九)民办幼儿园自律条款等。

第五节 注册资金

第十五条   举办者除按照要求提供办学场所、设施外,还必须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民办幼儿园举办期间举办者不得抽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

(一)拟办学规模在100人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最低限额30万人民币;

(二)拟办学规模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最低限额40万人民币;

(三)拟办学规模在20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最低限额60万人民币。

第六节 民办幼儿园名称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名称应该由三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名(“南京市”或“南京市**区”)+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机构组织形式(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名称中不得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江苏”、“双语”、“实验”、“艺术”等字样。

第十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名称初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核准。

第七节 申请办学材料

第十八条    举办者向拟设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担保资料(如需担保);

(三)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四)拟任园长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聘任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概况;

(六)举办者出资的验资报告书;

(七)拟办园的场地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意见、建设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意见;

(九)符合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节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举办者提交的材料齐备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材料受理。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材料齐备后办理受理手续;

(二)材料审核。受理申报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职社、托幼、安全等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的专门评审组对申请办学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实地考察。评审组对办学场所、校舍、设备等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校验有关证明文件,形成考察意见;

(四)综合审议。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组对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的情况,对照民办幼儿园设置的标准,进行综合审议,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五)批准发证。对同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书面答复举办者,并说明原因;

(六)办理时限。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九节 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凭审批机关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时到区民政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招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办理登记后还须到食药、物价、公安、银行等部门办理与之相关的手续。

第三章    分园设立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在本区另有合格办园场所的,可以申请举办为分园。

第二十五条    设立分园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审批机关同意后,发给批文并在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盖章的复印件用于分园亮证办学。

分园如需挂牌,名称统一规范为“**幼儿园(总园全称)**(所在道路或居民区名称等)分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更改规范名称。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分园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其教育教学、行政、财务等须由总园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有通过设置分园变相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变  更

第一节 举办者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幼儿园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向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一)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二)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三)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民办幼儿园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变更的决议;

(五)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第二节 名称变更

第二十八条    变更民办幼儿园名称,由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向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民办幼儿园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民办幼儿园名称的报告;

(二)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变更的决议;

(三)新拟定的幼儿园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民办幼儿园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先报审批机关核准,再到民政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向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一)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二)新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四)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变更的决议。

第四节 园长变更

第三十条     变更园长,由民办幼儿园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出,提交如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一)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交变更园长的报告;

(二)新拟任园长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第五节 办学注册地址变更

第三十一条    变更办学注册地址,由举办者提出,提交如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

(一)举办者提交变更办学注册地址的报告;

(二)新办学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需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条要求;

(三)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变更的决议。

民办幼儿园未满两年不得连续变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内容的任何二项,否则应视作新的办学机构重新审批。

第三十二条   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记录变更事项;也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五章    年检、延期与终止

第一节 年检

第三十三条  实行民办幼儿园年检(办学质量视导评估)制度。年检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布置,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结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

(二)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食品等相关规定的;

(三)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之一,情节较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拒不参加年检的,按自行终止办学情况办理。

第二节 延期

第三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主动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和换证申请。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按自行终止办学情况办理。

第三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年检合格的,审批机关给予办理办学许可延期及换证手续;年检不合格的,审批机关不予以延续办学许可有效期和换证,按终止办学情况办理。

第三节 终止

第三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民办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不愿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幼儿园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幼儿园,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收回印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2016年1月5日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

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施设备、玩教具配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幼儿园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年检内容有哪些流程是什么

每年年底,全国各省市都会进行年度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简称年检。各大新闻门户网站也纷纷向公众报道各地区的年检结果,其中不合格学校数量的多少是最吸引受众的。

一般年检的检查对象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年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党的建设。党组织建设及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情况,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情况。

2.法人治理。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及章程执行情况,决策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

3.办学条件。生师比、生均校园面积、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等各项生均办学条件指标达标情况。

4.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专业设置、教材使用、质量保障、顶岗实习管理等情况。

5.资产财务。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情况,办学经费投入保障情况,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办学结余分配、使用情况,财政补助、国有资产、受赠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作、依法进行审计及公布审计结果情况。

6.办学行为。招生宣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招生规模等情况,收费情况,学校名称使用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事项变更情况,学籍管理、档案管理、学历证书颁发等情况。

7.权益保障。教职工待遇保障、培训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学生奖助学金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8.安全稳定。安全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设情况,安全设施建设配备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年检的时间一般是3月-4月,年检结果大概在5月6月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正常年检的流程则是民办学校先行自查,并向学校审批或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或管理职责,于各地区规定时间前完成实地检查工作,形成年度检查报告。然后根据检查情况评定学校等次,并将评定等次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年度办学情况”记载栏。

关于检查流程,个别地区采用了自查和小组抽查的方式进行。

比如广州市越秀区的民办学校年检检查形式。检查小组抽查的流程包括听取办学负责人简要汇报办学情况和自查评分说明,并进行个别访谈查阅档案资料,核对原件和有关数据实地查看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情况检查小组按照《年检量化表》的指标要求进行检查评分。

通常,民办学校年检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纵观多个地区的年检结果通知,会发现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是最常见的评价结果,优秀等级的则很少看见。这个年检结果会作为民办学校评先评优、奖补资助和确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

年度检查合格的,准予继续办学限期整改和初次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完毕。整理各地区民办学校年检结果,能够发现不合格的学校一般有一年的整改期,学校完成整改后需报送复验申请报告。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或减少招生规模、或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向社会公示。

根据今年多个地区向外通报的年检结果,发现检查不合格的原因基本包含这样7个因素:

擅自变更地址、办学场地租约过期

就“擅自变更地址”而言,教育部办公厅启用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中明确规定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分正本、副本。办学许可证上要明确显示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的,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等)等。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应当向分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新标准通过消防验收

以营利性的培训学校为例,在得到教育局审批通过获得办学许可证之后还要到工商局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其中就包括场地消防。有关消防的法律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所在城市民办培训学校消防管理办法及所在区域消防行政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办法。

消防中涉及到比较细的条件,比如过道宽度、通风面积、消防栓/消防喷淋/烟感报警器/消防警铃等相关消防要求,对于品牌、规格、密度、数量都有着冗长死板的规定,其中有一样不过关就有可能要求整改。

人员配备不足

《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

超班额、超班数

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是根据生均占地和建筑面积、教室、功能室数量等分类核定的,超规模办学必然会带来教学及活动场地不足的问题此外,大班额也会损害学生的利益,毕竟老师的精力是有限的。

2018年就有新闻报道过东莞市有多所学校超规模办学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工作人员介绍到“在民办学校年检、评先评优、申报省和市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等方面将民办学校严重超规模定为一票否决的项目。”

为解决该问题,东莞市教育局也做出相关规定到2020-2021学年度秋季开学起,东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30%以下的民办学校,要依照核定的班数以及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组织办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30%(含30%)以上的学校,要依照核定的班数以及小学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组织办学。基本解决学校规模、班额过大问题。

年检提交材料与现场查验不符

民办学校年检在自查过程中要提交一些必备材料以供检查人员在实地查验时核对,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凡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一律视为不具备相应材料处理。比如民办学校如有扩建的,需提交扩建部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和抗震鉴定报告书》结论页(参照附件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扫描件等。

超范围经营

涉及超范围经营的,小问题需要限期整改,大问题需要关门整改。

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规定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教材,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合法渠道引进,使用前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以上就是格子匠为大家介绍的教育机构许可证年检的相关内容,格子匠是专注在线教育解决方案的技术服务商。旗下拥有格子匠线上教学平台、格子电子书、格子商学院等产品和服务,致力于为中小型教育培训机构、企业、老师等有教学资源者提供平台、社群、运营等一站式在线教育技术解决方案。想体验格子匠在线教育系统的朋友可以在官网首页申请试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