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
(1)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二、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三、幼儿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幼儿教师基本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权 (二)组织实施保育教育活动权 (三)招收新生权 (四)学籍管理权 (五)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六)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七)拒绝对保教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幼儿教师的义务
幼儿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对幼儿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组织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
6、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